船舶火灾的消防
2010-09-05郭好乐
□ 郭好乐
船舶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如:装载的易自燃的货物,如鱼粉、菜籽饼、煤炭等;机舱、货舱、船员生活区的电路故障、电线老化引起电火;船员自身的疏忽,如:明火作业、乱扔烟蒂着火;船舶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不当引起爆炸燃烧;清洁机舱的油抹布长期堆积在角落,引起自燃引发火灾等。船舶火灾严重危及船舶、货物和人命安全。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火灾,要立足于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扑灭火灾,获得外援救助的可能较少,更不可能像陆地火灾那样调集大量的消防力量来扑灭火灾,并且船舶结构复杂,燃烧性能各异,消防器材不易达到,查明火源和灭火工作比较困难。因此,所有船员除了严格遵守船舶安全防火规则之外,还应熟练掌握船舶消防技能,对船舶消防安全设备要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船舶一旦发生火灾就能及早发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船舶火灾的消防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结构性防火,即船舶在设计、建造时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消防安全的规定设计船舶结构、使用或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从而达到防火的目的;另一部分为人员防火。人员防火的方针是 “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由于船舶海上运输的特殊性,所以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针对船舶结构性防火方面有许多特殊的规定。
1.船舶在建造时制定的消防安全目标为:
1.1 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1.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1.3 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
1.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源舱室内;
1.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2.为了达到上述的消防安全目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在船舶设计建造和材料使用上作了如下规定:
2.1 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2 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2.3 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2.4 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2.5 遏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2.6 保护脱险通道和消防通道;
2.7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2.8 将易燃货物蒸汽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3.为了抑制并将火灾迅速扑灭在火源处,船舶消防设备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3.1 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并充分考虑到受保护处所的潜在火势增大;
3.2 灭火器材应随时可用。
4.灭火器的布置
4.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型式适用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4.2 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设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随着国内政治语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金毓黻对唯物史观的认知态度及史观、治学理念与方法也有较大变化,开始逐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和观点[2](P44),但他毕竟是已经卓有成就的老辈学者,其对新理论新方法的接受也体现出某种特有的方式,总的来说是以新承旧、以旧纳新和试图融汇新旧的特点。
4.3 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在失火时能迅速和便于到达,且灭火器所处位置应不会使其可用性受到天气、振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5.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5.1 固定式灭火系统
内设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一种适合扑灭油类火灾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5.2 附加灭火设备
5.2.1 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应至少设有1套符合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5.2.2 每一锅炉舱内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至少设有容量至少135l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或与之等效的灭火器1具。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足以达到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小于175kW的生活用锅炉,可不要求设有容量至少135l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的结构性防火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任何完善的规定和充足的器材配备,需要合格及训练有素的人员遵守和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对4000例海事意外事故分析统计结果显示:导致事故的因素中,77%为人为因素,23%为技术因素。因此,配备适任合格、训练有素的船员对保障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1978年7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STCW公约,统一并强制执行船员培训、发证规则。在STCW强制培训科目中有一项 “高级消防培训”,就是培训船员在船上的防火意识、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及发生火灾后的灭火方法。
经过培训获得适任资格的船员,刚上船后并不一定能够很熟练地应对火灾险情。这是因为这些船员,一是不熟悉本船结构特点及本船火灾报警点的位置;二是不熟悉本船通道及灭火器材的布置;三是人员之间生疏达不到配合默契的程度。
国际海事组织考虑到这些潜在的危险,在STCW公约中规定:船员接班上岗之前必须进行熟悉培训,即熟悉本船环境、熟悉本船通道、熟悉本船消防器材布置等;换班人员超过本船总人数的25%,船舶开航后24h之内,必须进行消防、救生演习,以期进一步熟悉环境、熟悉器材布置、提高船员之间的协调配合。每个船员房间都有一张应变任务卡,卡片上写明本人在每项应急应变任务中的职责,船员接班后首先要阅读该卡片,牢记自己在各项应变任务中的职责。
航行中的船舶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船员自身及船舶自有的设施扑灭初起火灾,自救灭火,寻求援助。每艘船舶都应健全消防组织,由船长任总指挥,大副任甲板火灾险情灭火的现场指挥,轮机长任机舱火灾险情灭火现场指挥,并由以下各队组成: (1)灭火队。三副任队长,由水手长、水手和机工组成。下设探火组、灭火组。探火组一般设两名探火员,一名水手,一名机工。探火员的主要任务是探明火源位置及火灾种类,以便指挥员确定灭火方法。若甲板失火则由水手探火员实施探火,机舱失火则有机工探火员实施探火。灭火组一般由水手长任组长,分为水龙小分队和手提灭火器小分队,水龙小分队利用船舶的消防水灭火,在探火员进入火灾现场探火时,水龙小分队利用水龙担负掩护降温的任务;手提灭火器小分队,每人一个手提灭火器,在火势不大的情况下,利用手提灭火器将火灾扑灭。 (2)隔离队:一般由机工长、木匠、二管轮等人员组成,他们比较熟悉船舶的通风设施布置及电路、油路的切断。 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及火灾现场情况关闭门窗、舱口、通风孔、截断电路、油路,搬开靠近火灾区的易燃物品。 (3)通信队。负责联络、通信、命令下达及对情况的掌握。二副在驾驶台负责紧急发报,传达船长的指令,保持与外界的联系,由船长在驾驶台直接指挥。(4)救护队。维持现场秩序、救护伤员,并负责向现场供应所需器材。由管事、大厨、服务员、医生、客轮乘警等组成。
为了提高船员的应变能力和协同配合,必须定期举行消防演习。演习力求接近实战,要模拟在真实的火灾险情下的灭火动作协同及要领,以达到行动迅速、动作到位、设施使用熟练、灭火措施正确、有效。每名船员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熟悉灭火行动预案,熟练掌握自己责任范围的消防装备和灭火设施的使用。笔者在美国接受港口国检查时,进行模拟甲板仓库失火消防演习,在探火员探火出来向现场指挥报告时,美国检察官直接将水龙头从船员手中抢过来递给探火员,让探火员立即用水龙将火灭掉,而不要再等到向现场指挥报告后,现场指挥发布命令再去灭火,那样会因为耽误时间而使火势增大。因为仓库失火是固体物燃烧,为甲类火,正好适合用水灭火。美国检察官的做法,正好印证了演习要力求接近实战,用最迅速的动作、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火灾扑灭。
船舶火灾的消防已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同时也注意到合格的及训练有素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各航海院校或船员培训机构培养的、取得适任资格的船员只有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经常地学习、培训、演练,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火灾对船舶的危害性、消防对船舶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好船舶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