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今后发展方向探讨
2010-08-15闫高峰
闫高峰
工程质量检测是法定性、技术性和责任性都非常强的一项工作,检测结果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检测的数据、报告及检测质量的高低,对保证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因此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非常重要,是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利益、为政府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卫士,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与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在此简要介绍了山西省的管理情况,同时对检测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 我省检测管理工作的历史发展
试验检测是给工程质量提供科学评价数据的一项直接工作,因此至20世纪90年代试验检测机构大部分是设立在施工企业中的,直接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只有一小部分属于当时刚成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各类科研院校。国家和我省是依照《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试验检测的种类也在增多,同时试验室的所属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不仅科研院校所属的机构开始对外开展工作,属于政府部门的各级质监站也相继成立了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和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办法逐渐不能适应试验检测工作的发展了,于是在2001年7月被国家建设部废止。但同时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新管理办法,在此情况下,我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的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1]208号),对试验检测机构按属性分行业分级别进行划分和管理,后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相继出台了《山西省人工地基检测试验专项资质及考核标准》(晋建建字[2003]119号)和《山西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专项资质标准》(晋建建字[2003]35号),使地基检测和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在我省逐渐开展起来,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随着试验检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各省市的不断要求,建设部在2005年9月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国家统一了对检测工作的管理,也结束了各省各自管理,制定的办法也各不相同的混乱局面,但该《办法》及随后印发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部分工作和内容作了调整、规定和要求,与实际工作相比仍不全面,因此我厅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即现在我省执行的管理办法。
2 我省目前的管理
新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厅、局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类检测机构的意见,对其中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均已采纳并作了相应的修改。经省法制办批准后,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管理办法将检测资质按类别分为常规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常规检测8类、见证取样检测1类、专项检测8类。按属性分为社会性检测机构和企业类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晋建建字[2008]179号)实行动态考核制度。
常规检测类分为工民建、公路(市政)、铁路(矿山)、化工、水利、机电安装、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8类,专项检测类分为主体结构、人工地基、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钢结构、建筑智能、建筑幕墙、建筑消防8个类别。见证类为见证取样检测。其中常规检测类和专项类中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智能和建筑消防类为国家《办法》中所没有明确的。
新办法规定社会性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企业类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非见证类检测数据和报告。专项类检测和见证类检测应为独立法人机构,且不得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该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检测内容,使得检测工作能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工程建设,也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检测机构在按此办法资质重新就位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困扰着检测资质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使新办法在我省的执行遇上了困难。如检测机构的隶属关系等,在该办法出台前,我省共有各类检测机构317家,其中属于政府部门及各类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的共有113家,占1/3还多,在整个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刚刚开始之际,对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单独进行改制剥离,不易操作也不现实,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一昧地硬性要求,则在我省好多地区检测工作将无法开展,因此经会议研究,决定采取过渡性措施,即设置一定的过渡时间,属于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承诺尽快完成改制工作,领取新的资质证书,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后,换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了此项工作。资质的重新就位使我省的检测工作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检测类别更加全面和完善,有力地保障了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对检测行业发展方向的探讨
《办法》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在一些省市,完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导致市场比较混乱,检测类别也不全面,有些地区检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一些省市则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该办法,使此项工作在全国开展的不一致;各地要求修订该《办法》的呼声一直不断,同时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表达了应修改该《办法》的意见,因此建设部在2009年4月委托国家建科院检测中心进行相关内容的调研统计,为下一步修订该《办法》作准备,我省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个人认为检测机构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检测机构不能完全市场化,而应有所区分。在市场化的同时,政府部门应成立技术力量雄厚的检测机构,也参与检测市场活动,与社会中介机构一起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但同时也承担检测工作的仲裁职能,为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和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的项目提供检测服务,树立政府部门检测力量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重要性;2)应提高检测资质的标准,并合理设置检测资质类别。从而逐步淘汰规模小且力量不足的检测机构,鼓励检测机构做大做强,向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环境优良的综合性检测机构方向发展,促进检测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出具更多的高质量报告,积极有效地服务于我省的工程建设。
[1] 杨立梅.浅谈工程质量的细节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7):23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