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围涂工程海堤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的探讨
2010-08-15陈道信方子杰
胡 川 陈道信 方子杰
(1.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 浙江温州 325200;2.温州市水利局海涂围垦处浙江瑞安 325000;3.浙江省围垦技术中心 浙江杭州 310014)
浙江省除杭州湾外大部分沿海滩涂属于高含水量及深厚淤泥质的软土地基,表面普遍存在一层流塑状的稀淤泥。围涂工程的海堤一般采用土石材料为主的重力式结构,基础直接坐落在软土的基面上,随着堤身抛填体的加载,致使地基土受到挤淤、排水固结,因而产生了沉降。当前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沉降量与原设计估算的沉降量出入较大,再加上一些施工合同对沉降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不规范,导致施工合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纠纷。在此就地基沉降引起的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探讨。
1 海堤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
1.1 海堤建基面的确定是沉降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围涂工程的海堤基础直接坐落在软土地基上,建基面虽然有一层土工布的隔离和加筋作用,但是在初级加载时滩涂表层流塑状的稀淤泥还是被挤淤了,而计算理论沉降量时稀淤泥厚度又往往没有考虑,因此引起施工阶段沉降损失量过大。其具体原因如下。
(1)地质勘探。由于沿海滩涂表层存在着一定厚度的流塑状的稀淤泥,在勘探时不能进行取样又不可能进行触探或十字板试验。水利工程有关地质勘探规范也没有表层稀淤泥勘探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地质勘察报告中对这层微承载力或零承载力的稀淤泥厚度往往不作说明,而被合并在第一个工程地质层进行描述。
(2)地形测量。工程地形测量的主要目的是将地表的地形、地貌准确地反映在图纸上。首先,滩涂面表层流塑状的稀淤泥也是地貌的实况。其次,有关测量规范没有对这类地形、地貌的测量作具体操作规定或特殊工作要求。为减少表层稀淤泥对工程设计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方形垫板或其他形式进行不规范的测量,结果也就往往没有或没有充分反映这部分的厚度。
(3)设计阶段。地质勘探和地形测量成果是工程设计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设计人员在没有特殊规定或要求时,一般不可能对基础性的资料进行随意调整,而是直接采用勘探、测量的成果。工程设计时也就会理所当然地将海堤断面的建基面直接放在滩涂表层,甚至是放在流塑状的稀淤泥涂面上。
1.2 施工作业方式与沉降量问题关系密切
海堤工程的沉降量与施工作业方式有很大关系。首先,部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确定的加载曲线进行施工,在加载速度、厚度、时间间隔上存在随意性;其次,受政策处理和石料供应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海堤进占加载缺乏连续性,甚至停工数月;再次,海堤进占加载顺序,抛填体形成时平面的两侧和中间、断面的拼宽和加高等施工的先后因素都有较大影响。
此外,沉降量问题还与深层地质情况、堤身的断面形式、堤身相对高度、堤身所处水位上下体积等因素均有关。上述原因尤其是地质勘探、地形测量与设计之间未协调统一,导致工程施工的实际沉降量与设计估计值 (包括投标报价值)相差较大,往往引起海堤工程沉降量的计量与支付问题,进而引发合同纠纷。
2 海堤沉降量计量与支付现状以及合同风险的分析
当前水利部和浙江省的概预算定额、概算编制规定及施工合同范本中,尚没有关于围涂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量、支付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内容。因海堤沉降工程量计量困难而采取不规范的包干形式的计量办法,产生了合同风险,又不能从情事变更方面解脱。因此,可能会引导合同纠纷,浪费合同执行双方大量的精力,不利于加快工程建设,也更容易导致个别承包人据此理由怠工或拖延工期,甚至降低工程质量与安全投入,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2.1 海堤沉降量和施工附加量的关系
工程施工阶段相关规范允许超挖、超填和施工附加量的计量问题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经常出现,比如岩石隧洞或坑、槽的超挖、超填量;地下防渗墙混凝土超浇量;塑料排水板的露头;钻孔灌注桩的空钻和混凝土超灌等施工附加量。《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也就相关的计量与支付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些工程量的特点:一是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二是相对工程量较少,施工规范或设计文件有明确的超量要求,且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三是用施工的技术手段是比较容易控制。所以发包时常规的做法是将其以包干的形式摊入工程单价,不单独进行计量。采用包干形式有利于施工单位精心组织施工,有利于技术创新,也有利于合同管理。施工单位如果管理得当、科学,对于承发包各方的经济利益应该是双赢。
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技术条款中一般会有工程量的计算办法、计量单位、支付的单价及单价中包含的内容等具体规定。围涂工程由于海堤沉降工程量计量比较困难,招标文件中还会有补充说明: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因地基沉降、堤身压实、风浪冲击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根据该工程有关资料和施工经验测算确定,计入相应的投标单价中,不另行支付。以瑞安市丁山二期围涂工程为例,抛石单价 67.32元/m3,土方单价 17.27元/m3,如果测算沉降深度相差 10cm的话,每千米就相差 32.42万元,该工程 8000m长海堤就有259.36万元差价。这么大的沉降工程量已与施工“附加量”的本意相去甚远,因为理论上难以准确定量,相对数量较大,施工时又难以控制,所以不宜简单地归类为超填或施工附加量的概念进行计量与支付。同时,这种简单包干的处理方法无疑隐藏了较大的合同风险。这么大的合同风险笔者认为有失施工承包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样不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办法亟须改进。
2.2 海堤沉降量与合同风险、情事变更的关系
施工承包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或大或小地承担着风险,风险与收益在几率上讲是对等的。
由于海堤的沉降工程量损失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提示,当事人在缔约合同时是能够预见的。但是,理论沉降量计算采用的经验公式本身就存在偏差,再加上地基表层不确定的稀淤泥厚度,如果投标人因为竞标的需要,对测算结果在报价时再加以调整,假如中标,测算的偏差加上报价时的调整形成的错误叠加,将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的风险。
当承包方发生了风险亏损时,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出路,有的承包人则从合同的法理方面提出:地基沉降损失问题属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更。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情事变更成立,利益损失方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但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还有这样的规定:该异常变动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如果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已预见该变动将要发生,或当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则不能适用该原则。况且,我国现行的 《合同法》和 《民法通则》尚没有情事变更方面的规定,因此,海堤地基沉降工程量损失问题是否属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情事变更,有待法理研究。
3 海堤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的对策措施
海堤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已对当前围涂工程合同执行、工程建设产生较大影响,当务之急是主管部门正确引导,参建各方谨慎对待沉降量计量与支付问题,从前期工作的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工程设计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尽量减少海堤沉降量问题带来的合同风险。
3.1 前期工作要合理处理表层稀淤泥问题
(1)建议围涂工程的地质勘察不管是水上作业还是露滩作业均应增加表层稀淤泥的勘察内容,成果报告中不但要提出海堤和水闸的基础处理意见,还应说明稀淤泥的厚度和拟建海堤的建基面高程,并对表层淤泥因为填筑土石可能产生挤淤的情况进行预见性的分析。
(2)海涂地形测量须使用行业或区域统一规定的特殊的尺垫或标尺,以规定的重量在自重状态下测得涂面高程,或者利用声波探测排除表层稀淤泥的厚度。
(3)设计人员按照上述地质勘探和地形测量的基础资料,再做具体分析,确定科学合理的建基面高程,避免将建基面直接放在流塑状的稀淤泥涂面上,使海堤内外镇压层的斜坡与涂面交点处不再出现零厚度现象。无论是抛石还是填土这个地方都不可能是理论上的零厚度。将建基面下移适当距离,使这部分原本属于抛石挤淤损失的工程量相对减少。理论沉降工程量测算时这层微承载力或零承载力的稀淤泥厚度已被减去,计算的精度也会大幅度的提高,其合同的风险也随之降低。
3.2 建设实施阶段管理措施
(1)如果在设计阶段排除了稀淤泥厚度之后,仍然采取沉降量包干计量方式的围涂工程,在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必须要严格把关,要提前防止因海堤沉降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问题而引起的合同纠纷。特别是投标报价方面,要避免投标人因不理性的竞争产生不合理的报价和不平衡报价。土石方填筑是围涂工程的主要项目,评标时必须对其单价进行专项审查,防止重要项目的单价在投标时产生较大偏差,而导致合同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2)施工单位在海堤初期加载时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表层淤泥的扰动,特别是在摊铺排水碎石垫层时,水深条件允许的尽量使用船抛;不能船抛的要禁止使用大型运输和摊铺机械,以免人为的挤淤,使用载重量较小的汽车和轻型的铲车、挖掘机进行均匀的摊铺整理,最好能配上路基板,避免局部隆起。这一关键层在施工时要舍得投入,才会得到产出回报。
(3)建议推广按实际沉降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办法,即在施工阶段选择几段有代表性的海堤断面作为试验段,严格按照设计确定的加载曲线进行施工并对其投料量进行统计,最后找出沉降工程量的理论和实际相关数据,非试验段则采用埋设沉降观测桩的办法进行对比观测,以试验段和非试验段数据相接合结果计量沉降工程量并进行支付。总之,在测定实际沉降量的技术措施方面,应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尽量减小人为形成的合同风险。施工机械的干扰会影响沉降观测数据的可靠性,因此建议采用数理统计法排除偏差。当然这里边具体的做法还要结合合同的技术条款逐条予以落实,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
4 结束语
目前,浙江省在建的省重点围涂项目面积达58万亩,总投资规模 164亿元,今后 3年计划完成围垦 40万 ~50万亩,无论是建设规模还是投资额度都是空前的。所以,建议浙江省水利主管部门出台技术性的规定,为上述提出的类似问题提供合理合法的技术支持,以引导参建各方合理解决涉及的实际问题。建议定额管理部门要根据围涂工程的特点,研究出台相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的计量。浙江省 《水利施工合同范本》要补充围涂工程相关条款,对海堤施工过程地基沉降及工后沉降责任归属问题作详细规定,并增加计量和支付条款,使承包方不因地基沉降而蒙受亏损,也使发包方不因地基沉降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利于浙江省围涂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