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社的思考
2010-08-15杨龙丰
杨龙丰
(大同市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西 大同 03703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的第 3次重大改革,林业要实现更大的效益,就必须明晰林木产权和所有权,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在处理好深化改革与发展产业关系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型的林业经营实体,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建农民林业合作社,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配套改革、搞活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对大同市现有农民林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报道如下。
1 基本情况
随着林业资源的不断增加及林业政策的深入贯彻,林业产业的发展空前壮大。大同市农民林业生产者越来越认识到联合的重要性,从而自觉自愿地组织起农民林业合作社。目前,大同市农民林业合作社已有 34家,入社户数 578户,入社人数达 1 984人。合作社类型多种多样,有纯林业的生态型、多种经营的生态经济型,有经济林型、种苗型,有育、种、销复合型。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对于经营项目难以分割的实行近似于公司性质的管理模式。投资投劳权重者,其决策权、分红权大;对于投资、投劳大体相当者,实行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社长;对于可以结合经营的,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互助互利。尽管形式不同,但都制定了章程,都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的原则,都有发言权、建议权、表决权,且多数实行了民主管理,利益分享、风险共担。
2 组建依据
2.1 实践探索方面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相关单位都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了许多探索,虽然各个时期的专业合作社不尽相同,但他始终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林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补充,也展现出蓬勃生机。农民林业合作社是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明晰林权、规范运行为保障,逐步形成的以林权入股合作经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新型实体,极大地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2.2 政策法律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经营体制仍处于较低层次,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脱节,造成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难,生活水平难以提高。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国家于 2006年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政策。同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以法的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经营、发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08年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2009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 特色分析
1)农民林业合作社由林农组成,林农对合作社的经营、维护有绝对的自主权,他们对合作社具有极强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林农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合作社来获得收益,实现了自愿联合、互助受益、以林致富的目标。
2)农民林业合作社是林农自愿组成的林业合作组织,合作社管理人员没有固定工资,其主要收入由经营合作社所得,无需国家负担。每年维护合作社的费用仅是管理人员零星的差旅费和误工补助费。真正做到了按劳分配,责利分摊的分配原则。
3)农民林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解决了小生产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连接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难题,非常适应市场需求。林农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合作社经营的好坏,他们根据市场需求而改变经营方式,在经营合作社上有主动性和机动性。
4)农民林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集团优势,能解决一家一户面对市场的难题。同时,合作社可以集中财力进行基础建设,解决了防火、防盗、防病虫害,以及生产、运输、加工、销售、贮藏等问题。
5)大同市地处黄土高原风沙区,气候恶劣,土地大量沙化、盐渍化,林业发展缓慢,而农民林业合作社能有效地治理荒山荒坡,改造那些过去只能依靠政府、集体才能办到的事情。
6)股份合作建社,能广泛吸引各类社会主体的加入,在保障每公顷保底收入的基础上,将一定比例的收入按股份分红,剩余资金做后期投入,滚动开发,有利于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4 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资金不足
农民林业合作社由广大林农及社会各类主体联合组建而成,虽然极大地增强了合作社的实力,但贫困地区的林农财力十分有限,林业产业生产发展明显受到资金制约。
4.2 融资难
农民林业合作社虽然是经济实体组织,但银行等金融部门在贷款融资方面仍有所保留,有别于其他组织。
4.3 政府支持力度小
由于各种因素,农民林业合作社与政府部门沟通不足,政府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扶持力度小。
4.4 组织机制不规范
大同市农民林业合作社虽然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章程,但其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入社和退社手续,没有真正实现民主管理。还有一些农民林业合作社由基层主管部门遥控,社员主体意识不强。
4.5 思想意识弱,经营水平落后
大部分社员对合作社缺乏理解,认识不足,且受历史上“人民公社”的影响,小农意识强,缺乏热情和信心。部分管理者专业水平不高,生产经营理念落后,管理粗放。
4.6 后续发展规模受限
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村已将荒山荒坡等集体林地承包给少数人员,这些人中有的目的不纯,只占地不治理,有的治理不好,发展缓慢。使一些搞的有声有色的合作社没有更多的地域资源,难以扩大规模。
4.7 采伐没有自主权
当林木生长到采伐期时,往往受采伐指标的限制,无法及时安排采伐作业,挫伤了林农的造林积极性。
5 可行性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建设水平,引导其健康发展,增加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应从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落实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5.1 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出台促进农民林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发展目标,制定相关政策,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以推动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5.2 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依法回收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承包的荒山、荒坡和林地,程序虽然合法但不能有效治理的也要回收。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政策上要规定优先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社。
5.3 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5.3.1 提供优质服务
农民林业合作社是一个由弱势林农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其管理水平、经营理念都比较落后,政府应强化其服务职能,在良种选育、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好服务,通过典型示范,吸引更多林农参与,并做好信息资源平台,指导农民林业合作社的生产和销售。
5.3.2 产业政策支持
农民林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林业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并做出适当的产业政策倾斜,在一些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上,可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
5.3.3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政府部门应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建立,同时可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向农民林业合作社倾斜。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5.3.4 金融支持,信贷扶持
各级金融部门应简化农民林业合作社的贷款手续,解决林权证贷款额度问题,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开展多渠道融资,支持农民林业合作社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
5.3.5 税收优惠扶持
农民林业合作社应当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地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免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农民林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地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
[1]陶 绿.社会林业的新模式——京发林业合作社[J].林业与社会,1997(5):5-6.
[2]钟开宏.关于林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的探讨 [J].林业经济问题,1989(4):7-8.
[3]金文忠 .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组建林业合作社[J].安徽林业,2008(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