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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放火犯罪特点及预防措施

2010-08-15文红武

森林防火 2010年4期
关键词:攸县林业部门林权

文红武

(湖南省攸县森林公安局,湖南 攸县 412000)

森林放火犯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森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前,森林放火案件虽然在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国家关于林权改革,通过流转、承包、合股经营等形式,林权大量流向个人和私营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森林放火案件发生的数量有增多的趋势,犯罪动机、方式、手段等也会出现多样化。加强森林放火犯罪特点及对策的研究是林业部门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1 森林放火犯罪的特点及分析

1.1 森林放火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随着国家关于林权改革的深入,大量的人民群众用一生的积蓄或采取向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的方式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林业上。由于受到林木生长期长的限制,投资林业投入大,见效期长,一般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投资期。而森林放火犯罪导致林木被烧,森林被毁,给林权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使他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心血付之东流,并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由于森林放火犯罪的复杂性,破案难度大,使得一些案件难以及时破获。森林放火犯罪分子的作案得逞也刺激了一些存在犯罪潜意识的人的犯罪心理,诱发了他们的犯罪欲望,造成连锁反应,引起其他森林放火案件的发生。森林放火犯罪加重了森林火灾的发生,给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不安,打击了林农对林业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林业的有序发展和国家利农政策的落实,直接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有悖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1.2 民转刑森林放火报复案件将占较大的比重

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和人际关系必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广大林农因家庭矛盾、奸情、恋爱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引发的森林放火案件将占较大比重。民事纠纷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因情感的矛盾引起;二是因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引起;三是因经济纠纷(含债务纠纷)引起。这种矛盾纠纷只要及时给予疏导、调解,大多能够化解。但是少数人心胸狭窄,好胜逞强,容易极端化,一旦吃亏就不顾一切,寻思报复,最终选择放火烧毁林农所有的森林等极端手段来泄愤,酿成悲剧。如湖南省攸县酒埠江人邹某刑满释放后怀疑同村郑某举报,让其获刑,2003年6月12日晚放火烧毁郑某的杉山,烧毁森林面积1.82 hm2。2004年7月3日攸县高枧人刘某认为村干部李某处处为难他,在其放鸭的时候见四处无人,放火烧毁李某的自留山0.95 hm2。

1.3 利用森林放火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采伐林木必须要经过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业部门对火烧材等毁坏木有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政策。广大的林农急于把自己的林木转变成货币,特别是一些不具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的林农,在不能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自己或雇请他人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的森林来骗取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是森林放火案件的独有特点。如2005年8月湖南攸县高和乡的张某在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下,雇请单某和尹某放火烧毁自家的松山,烧毁森林0.83 hm2,用来骗取林业站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权下放的今天,这种森林放火犯罪将非常突出。

1.4 森林放火犯罪隐蔽性强,破案难度大

森林资源一般地处偏僻,地广人稀,人迹罕至。森林放火犯罪人员在深山老林中目标小,作案便利,难有目击者,同时在森林扑火中人员杂乱,现场往往破坏严重。再则森林失火和放火界定难,容易被森林放火犯罪人员狡辩,逃避应有的惩罚。所以森林放火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件的侦破难度大。

2 森林放火犯罪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2.1 管理缺失,人为因素大

国家对林权的改革,林权逐步流向个人。原有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体制被打破,林木变为私有财产后,因缺少单位式管理,容易成为他人报私仇、泄私愤侵犯对象。

2.2 监管不到位,政策不完善

林业部门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和对火烧材的相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放火案件的发生。有些人看到自己有树不能砍,想到火烧材的相对优惠政策,只要树木过了火,既可申请砍伐指标,又可享受规费优惠政策,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容易铤而走险。

3 森林放火案件的预防措施

3.1 强化侦查破案,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侦查破案力度是打击森林放火犯罪首要而最有效的办法,这既是打击犯罪的直接途径,又是震慑、预防犯罪的有效渠道。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放火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要牢固树立“打击才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森林放火案件侦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对待森林放火犯罪,全力以赴,奋力破案。在侦查中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警;扑火、勘验一体,做到扑火、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各项工作同步进行;抓住因果关系,发现犯罪线索。最有效的预防就是主动出击。

3.2 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来源,加强社会面控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森林放火犯罪

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来源,主动发现森林放火犯罪活动的信息。林业基层组织做好对重点人口、危险人员的监控工作,发挥特情耳目作用,掌握危险人员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但凡发现有预谋犯罪活动线索时,要组织力量,认真查证,不失时机地把森林放火犯罪制止在萌芽阶段,决不让其阴谋得逞。

3.3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林业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减少民转刑案件

一些情感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际关系处理纠纷、林业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等矛盾很容易引起森林放火犯罪,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调解,疏导不当而使矛盾激化,以致酿成恶果。这些矛盾有一个发生、发展到激化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往往是公开化的。基层的林业站、林管站及农村的党支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发生和发展阶段,及时做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可以缓解和化解矛盾。因此大力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调解民事纠纷、预防和制约犯罪中的积极作用,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3.4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权威意识、法律维护意识和法律平等意识。林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法律。在田间地头,深山高岗组成一个无形的法律宣传网,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3.5 严格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公开公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作为林业基层组织不仅要指导林农的林业技术问题,而且要想林农之所想,急林农之所急,及时调查好其每年的采伐数量,跟踪服务好林农的确切需要。在有限的年限额采伐指标中,做到公开公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绝不厚此薄彼。严格核发火烧材、雪压材等毁坏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在核发时更要认真细致,发现有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其采伐许可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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