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思考
2010-08-15高志新刘志强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064200
高志新 刘志强 (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 064200)
关于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思考
高志新 刘志强 (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 064200)
近几年,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生存环境、饮食卫生及健康水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一些人盲目追求利润,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对环境和食品不同程度地造成污染,特别是农药在植物中的残留污染、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对水产品的残留污染、兽药在畜牧水产品中的残留污染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已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尤其是近几年发生的“三聚氰胺”、“瘦肉精”以及“红心蛋”、“孔雀石绿”等事件,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为广大消费者所关注,以至于人们对产品质量日益担忧和顾虑。
1 影响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三大障碍
1.1 药物残留 随着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养殖环节降低发病率及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生产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当代畜牧水产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生产者缺乏科学知识,特别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超标违规使用兽药或添加剂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药物残留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引起畜牧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因素主要有:使用违禁药物、药物使用不当或休药期不足,饲养加工环节污染等几个方面。药物残留造成的危害主要有:致癌、致畸形、过敏反应等。
1.2 饲养加工环节污染 由于不同地区的环境不同,药物种类及使用方法的不同造成一些药物的残留在土壤中的分布也不同,然后通过食物链被聚集,当达到一定限量时,会引起人体和其它动物的慢性中毒。另外垃圾上的有害物进入到动物体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的影响,尤其现在很多地方将生活的很多垃圾、泔水做为动物的主要饲料,而这些垃圾中往往存有一些性质稳定、残效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人食用动物产品后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1.3 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由于我国现行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不强,在加工贮藏的过程中,非法过量使用一些碱粉、销芒、漂白粉或色素、香精等,有的在加工过程中添加抗生素以达到灭菌作用,更有甚者添加国家明确禁用的物品以达到谋求利润的目的。这些不法经营者置人们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2 保障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几项建议
2.1 健全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法规的覆盖面 针对我国涉及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少的状况,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形成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强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导守法经营,按章操作,良好、安全的消费环节。
2.2 建立、完善畜牧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可追溯体系市场经济体系下,由于利益的驱动,经营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为了有效防止染疫肉品和药残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经认证或检验检疫后合格的产品方可入市流通,对未经认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性食品,禁止经营销售。我国目前虽然已实行部分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不全面、不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同时要建立动物、动物产品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件的每批食品,能够追根溯源,加速、准确地发现问题的来源,确保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高安全度的食品。
2.3 加强检验检疫,认真做好检测工作 执法人员要不定期到动物产品生产场地开展工作,对影响大、危害大的某些兽药,如盐酸克伦特罗、土霉素、金霉素、磺胺类药物、氯霉素等残留量严格检测,发现有违禁药物残留的动物不允许屠宰,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格定点屠宰,严格检疫检验,严禁对人体有害的“毒肉”上市销售。同时各地要继续加大生鲜乳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2.4 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工作职责上的相互衔接和无缝监管。要注重实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S8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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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0)05-0054-01
2010–03–01)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