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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未续缴保费保险公司也要理赔

2010-08-15颜东岳

山东农机化 2010年11期
关键词:宽限期之日起保险费

编辑同志:

我于2009年4月10日投保了一份期缴型的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010年4月9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缴费通知书》,称第二期缴费日临近,要我在60日的宽限期内续缴保费。而我由于一时忘记,未能随即缴纳。不巧,2010年4月27日,我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就我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我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且未续保为由拒绝。请问:在通知的宽限期内未续缴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期间的保险事故拒赔?

读者:陈 霞

陈霞读者:

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仍必须理赔。

宽限期是指在期缴类型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首次缴付保险费后,没有按时缴纳下一期保费的,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宽展期限,以便投保人缴付逾期保费。宽限期一般为自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且宽限期内,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不收取利息。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缴费通知书》的形式,要你在60日内续缴保费,即属宽限期。于2009年修订且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在期缴型保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只有在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才失效。只要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必须理赔。而你所受到的伤害正好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也就应当担责,但你必须按规定续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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