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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作为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合法性基础的评析

2010-08-15王宝林张慧敏

关键词:代议制合法性主权

王宝林,张慧敏

(1.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信息学院,天津 300401)

选举作为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合法性基础的评析

王宝林1,张慧敏2

(1.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信息学院,天津 300401)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兴起之后,选举逐渐发展为实现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操作手段,当今时代已成为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然而,在选举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或无法克服的困难,使人们对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又存在诸多困惑。

选举;民主政治;形式合法性

社会成员定期选举,谁赢得选举的多数投票,谁就可以成为合法的“统治者”。所以,“在当今几乎整个立法生活中,选举统治者已被公认为是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也就是说,就其合法性而言,社会的信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1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已经成为当代民主政治形式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然而,在选举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或无法克服的困难,使人们对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又存在诸多困惑。那么,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形式合法性基础,是否还有合法性?如果有,那么合法性的有效性有多高?

一、选举与民主政治

从辞源上分析,选举就是择善而举之。近代意义上的选举(election)是政治服从者以投票选举的形式表达对统治者的同意,它是“由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1]8

选举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密切相关。民主的字面含义就是人民统治,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人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但在政治实践中,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的哪种政体中,人们所见到的总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即使是在仅有数万公民的古代雅典,实践的也不过是公民的“轮番为治”,也不是多数人的共同统治。[2]正因为如此,“民主”从一开始就遭到了诸多责难和挑战。例如,柏拉图就曾非难过民主政体,他认为“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可以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可以完全不服从,没有什么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你也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3]332因此,柏拉图主张,最好的政体就是由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治”。至于在漫长的中世纪,“民主”几乎荡然无存。但是,正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申明的:人毕竟是生而平等的,既然如此,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就应该拥有发言权。或许就是因为“平等的逻辑”深深植根于西方人的本性,因此,虽然经历诸多磨难,到了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开始重新审视与探索“民主”,如洛克、卢梭、密尔等人。实际上,自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和法国大革命之后,在西方政治理论界,民主作为一种理念与原则已经得到了人们普遍的承认。但是,民主的实现不仅有赖于理念及原则的确立,更需要一套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工具来实现,否则,民主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实践证明,迄今为止,在所有实现民主的具体手段中,选举是最重要的一种设计和操作手段。实际上选举的这种发展趋势与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代议制理论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4]首先,契约论为选举的兴起确立了逻辑起点。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构建和论证的社会契约论,是人们基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同意从自然状态转变到有政府的政治社会状态的理论,从“个人对国家同意”的角度来说,这为选举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契约理论家并不是都主张实行完全的普选,而只支持有限选举,且支持的理由不尽相同。洛克认为通过选举议会来保证社会契约是最合适的形式;孟德斯鸠虽然认为选举是民主制的最好实现方式,但他更倾向于贵族制而不是民主制;卢梭认为,直接选举是民主政体继承和存续的最好实现方式。当然,社会契约论中的同意并非选举的同意,前者是指个人对通过契约组成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生活方式的同意,后者是公民对于特定候选人和政党的同意。社会契约论和选举中的同意虽然不是完全等同,但仍然具有某种同构性。

其次,从选举的目的来说,它是近代以来“‘人民主权’理念的一种间接表达”,[5]84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按照人民主权的观念,“直接民主”即人民自己治理自己是一种最完善的民主形式,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就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即由人民自己通过立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在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中,选举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因为,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也不可转让的,它由人民直接行使,因此,在主权运行过程中,选举活动并非必要。但是,卢梭通过“人民主权”解决了政治统治主体的问题,为选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选举是实现代议制民主的必要方式。历史经验表明,直接民主仅仅是一种理想形式,在实践中受多种客观因素限制,因此,操作起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主权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这种民主形式也叫代议制民主。关于代议制民主理论,潘恩被公认为是最早的阐述者,一方面,他在批判君主制和贵族政体的世袭性质的基础上,认可了法国大革命中人民主权的实践;另一方面,潘恩分析了直接民主的弊端,这样,潘恩就肯定了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唯一形式。

潘恩说:“那个叫作政府的,或毋宁认为应当是政府的那种东西,不过是使社会各部分团结的一个中心。要做到这点,除了采用能增进社会的各种利益的代议制以外,别无他法。”[6]246

潘恩之后,密尔进一步完善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在密尔看来,代议制民主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依据功利主义的思想,评判好政府的标准就是能够最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利益的总和”;其二,由于代议制政府能够最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利益的总和,因此这种政府体制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其三,为了使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够通过代议制得到实现,需要尽可能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能够参加选举的每个人。在潘恩的代议制思想中,对选举权作了诸多限制,而密尔则进一步主张将选举扩展为普选。

从潘恩和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可以看出,代议制民主有两层意义:其一,在人民不能治理自己的情况下,人民为自己选择一定的统治者,并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统治者,委托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这种选择统治者并赋予其合法统治权利的行为就是选举,对选举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就构成了选举制度;其二,代议制民主是为限制和监督政治权力防止其异化而建构的一种制衡机制。由此可知,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主权仍然是其核心理念,但是主权与治权是分开的,主权属于人民,而治权则委托给政府,人民大众用定期选举的程序,保证政治社会的稳定与政治创新的动态平衡。从以上对选举与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关系分析来看,它们内含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人民主权,人民主权通过代议制更好地实现,而代议制则是通过选举来具体运行的。所以,在现代民主理论中,选举自然就成为其核心内容,亨廷顿就此指出:

“评判一个20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7]423

二、选举的合法性功能

选举为什么对于统治者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不但是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就连非自由民主政体,甚至某些“独裁者往往借助于虚假的民主选举去适应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民主的法律的一致性”。[8]58-59这是因为选举对于政治统治具有最强的合法性功能,这要从民主理论的发展演变分析起。

从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阶段划分,民主可分为经典民主理论和现代民主理论。一般来说,经典民主理论家对于民主的涵义,是继承了传统上直接民主制的基本涵义,即“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而选举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已,其经典表述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进入20世纪后,随着民主实践的发展,西方民主理论家对民主内涵的认识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美国现代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经典民主理论的两大假设是“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也就是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人民的统治”,从而使选择代表只居于次要地位。但是,“人民”、“意志”等这类抽象概念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所谓的“人民的统治”在逻辑上也就无法成立,所以,经典民主理论存在致命的缺陷。熊彼特认为,要克服这一缺陷,就必须把选举当成民主的首要目的,也就是说,民主不再是目的,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只是一种手段和方法,是产生政府,即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人民能否决定和影响政府行为,都是意义不大的问题,只要存在着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的程序,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9]由此,熊彼特赋予民主以新的涵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0]395-396

甚至,熊彼特更为直接地认为,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实际上,当代西方学术界相当多的民主理论家都把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亨廷顿、李普塞特等人基本上接受了熊彼特给出的民主的内涵,或作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例如,亨廷顿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11]4-7李普塞特认为,民主,“可以定义为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也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12]24国际知名民主理论家拉里·戴蒙德断言:选举就是民主的底线。

可见现代民主理论相对于经典民主理论已经有了质的变化,选举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的手段,甚至可以说选举意味着民主、选举就是民主。从此角度看,选举对于民主政治便有了形式合法性的功能。鉴于此,“从18世纪起,政府不断寻求民众对其合法性的广泛认可,而公众也在寻求选择政府的发言权”,到了“20世纪,即使是极权制政权,也认为通过某种选举形式来求得其统治合法性是得策的”。[13]215-216

三、选举的困惑

选举是服从者同意的表达,这种同意的表达是由一套相互关联的选举规则及具体的表达行为构成的,这就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就是说,选举规则的选择是根据民主的发展状况来确定的。实际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选举将会出现诸多困惑,言外之意,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将会出现诸多问题。

洛克和卢梭都论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在于民众“一致同意”下缔结的契约,“一致同意”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因而,并不是经常适用的形式。自然而然,多数规则也就成为最重要的一个选举规则。“当代作家——包括民主的倡导者和批评者——常常认为,民主‘意味着’或者要求多数规则。当然,实际上每个人都认为,在弱的意义上,民主要求多数规则,即多数支持对于通过法律是必要的”。[14]179但是,多数规则是否就是一种优越的方案呢?对此,卡尔·科恩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首先,科恩认为,就多数规则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就有两方面的含糊不清之处。

第一,“多数”一词的意义不明确,一个机构中占多大比例可称作多数?第二,在什么性质的机构中要求多数?这一点也不明确。[15]68

科恩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依据多数规则,将产生不同的投票方式,并且将产生不同的结果。首先,依据多数规则,可以实行简单多数投票制,即相对多数的投票,但是,相对多数并不能保证获胜者拥有绝对的力量,而且会导致大量无效票。准确地说,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少数规则,因为,少数人否决了多数人。那么,对于“同意”的合法性而言,按照这种规则,即使获得了统治地位但其合法性也是比较脆弱的。其次,依据多数规则,可以实行绝对多数投票制,但是,这种投票制显然是一种赢者通吃的规则,经常会导致代表上的极不平等现象,要么超额代表,要么缺额代表。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当然,对于统治者的合法性而言,也是不充分的。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科恩说:“评价民主决议规则时,必须权衡其保护作用与效率。不幸的是,这两大目的之间存在着颇为紧张的关系。”[15]65而另一位民主理论家罗伯特·A.达尔,虽然也极力主张多数规则,并进行了所谓的“四项证明”,但是,对于依多数规则进行的选举出现的诸多难题,他也只能无奈地说:“对此,迄今为止,我们尚未找到完全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14]179

既然多数规则给统治者的合法性造成了诸多困难,此时,追求比例性规则成为选举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科恩把这种比例性规则称为比例代表制,他认为,这种制度就是要采用多种办法以保证选出的代表确系代表结构成分相当一致的一定选区,并能代表他们的特定利益。科恩认为,这种比例代表制的优越性在于能加强结构成分的一致性及专业性。但是,比例性规则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弱化了选区与代表们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就是弱化了广大民众对于政治统治合法性批判、反思的意义,显然,统治的合法性将会大打折扣了。

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替代方案?这就是选举立法者炮制的混合选举制,其目的就是要发挥上述两种选举规则的优点而避免其缺陷。虽然混合选举制确实优于单一的选举规则,但由于它在程序上的复杂性也会产生若干问题。比如,混合选举制使选区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双重选区,而在双重选区下,会出现选区如何划分等复杂问题。可见,所有的选举规则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困难,科恩就此断定:“没有一种规则对于一切都是适合的”。[15]67在选举规则中出现的诸多困难,难免让人产生如此困惑:赢得选举就有合法性?如果说选举规则的困难让人产生困惑,可以说,选民在具体的表达行为中出现的困难,无论对于民主的实现还是对于统治者合法性来说,更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具体的选举活动主要是由竞选和投票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构成,而战术投票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战术投票起源于理性选择理论,它是建立在理性选民模型的基础之上。这个模型认为,选民在某个短时期内是工具理性的,他们知道如何投票才能发挥自己的最大作用。例如,1990年秘鲁总统选举中,诺贝尔奖获得者VargasLlosa被认为是最大的热门人选。反对Vargas Llosa的选民认识到除非他们联合起来支持另外一个候选人,否则,VargasLlosa一定当选。尽管这些选民有不同的支持者,但是为了不让Vargas Llosa当选,他们通过战术选票把选票都投给了Alberto Fujimori,最终Alberto Fujimori战胜了Vargas Llosa而竞选成功。[16]由此可见,大量选民通过战术投票表达的同意,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说选民根本没有表达对此统治者的同意,这无疑说明了此统治者的统治并没有真正的合法性。美国著名数理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J.Arrow)更是一语惊人:所有的选举制度都存在着这样的困难,即在数学上可以设计的合理和完美,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总是不能让人满意,阿罗称之为“阿罗悖论(Arrow’s Paradox)”。阿罗认为,民主政治社会中的公共选择应该遵循以下五项伦理准则。

1.一致同意(帕累托公设):如果一个人的偏好没有招致其他人的任一种对立的偏好的抵制,就把这一偏好保留在社会偏好序列中;

2.非独裁公设:没有一个人享有这样的权利, 即,无论何时,当他在任意两个备选方案中表达出某种偏好而所有其他人表达出相反的偏好时,他的偏好总是保留在社会偏好序列中;

3.传递性公设:对于任何两个不同的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x和y,任何人或者认为x比y好,或者认为y比x好,或者认为x与y无差异,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同时如果某人认为x比y好,y又比z好,那么他一定认为x比z好;

4.定义域的非限定假设: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的”备选方案u,它使得对任一其他备选方案x和y以及对每个人,u、x和y之间六种可能的严格序列的每一种序列,必定被包括在个人对所有备选方案的某种可能接受的排列之中;

5.无关备选方案的独立性:对任意两个备选方案之间的社会选择,必须仅仅取决于人们对它们的排序,而不依赖它们相对于其他备选方案的排序,其中p是严格优于的意思,i是至少相等的意思,apb表示a优于b,alb表示a至少与b相等。

在给定以上五个条件的基础上,阿罗用数学方法证明,满足这些条件的函数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状态各有其特定偏好的前提下,要找出一个逻辑上不与个人偏好相矛盾的社会状态选择顺序,那是不可能的,这就是“阿罗不可能定律”,又称“阿罗悖论”。[17]247-248如果把阿罗的上述证明直接运用到投票选举中,“阿罗悖论”就成了“投票悖论”。

由此可见,无论理论上设计得多么精巧的选举制度和机制,都会产生大量或无法克服的困难,所以,人们对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自然存在诸多困惑。就是民主思想家们也深信,需要不断完善选举规则和规范选举行为,让更多公民参与投票选举,才能给予政治统治以更充分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他们来说,不能不反思这样的问题: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形式合法性基础,是否还有合法性?如果有,那么合法性的有效性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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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 东)

Abstract:Since the rise of modern western democratic politics,election has evolved to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realizing democratic politics,and nowadays,it has also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the legit imacy ofwestern democratic politics.However,a lot of difficulties unable to overcome in the practice of election make people have lots of confusions on the legitimacy of elections as the basis of democratic politics.

Key words:election;democratic politics;formal legitimacy

On Election asthe FormalLegit imacyFoundation ofM odern W estern Democratic Politics

Wang Baolin1,Zhang Huimin2
(1.School of Hum anities and Laws,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300401,China; 2.Schoolof Infor m ation,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300401,China)

D08

A

1672-0040(2010)02-0027-05

2009-12-16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200904007)

王宝林(1976—),女,河南南阳人,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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