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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法案》、王权至尊与政教合一
——论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

2010-08-15高仁珠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利八世宗教改革王权

高仁珠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哈尔滨 150025)

《至尊法案》、王权至尊与政教合一
——论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

高仁珠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哈尔滨 150025)

在 1534年宗教改革议会的第六次会议上,英国通过了著名的《至尊法案》。该法案的颁布使英王代替教皇成为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领,同时英王也以此确立世俗事务之外对精神生活的权威。由此,一种新型的教会与国家关系得以确立,政教二元体制消失,政教合一的趋势显露出来。

至尊法案;王权至尊;政教二元体制;政教合一

《至尊法案》一直被视为英国宗教改革历程中最重要的法案之一。它在政治领域所产生的诸多重要影响,诸如都铎革命、议会的成长、民族国家意识的成长等,一直令人津津乐道,王权至尊地位确立的更是被人推崇。我们认为,王权至尊地位确立的同时,教会也逐渐成为国王手中的一个工具,政教合一的趋势显露出来。这也是清教运动兴起的一个最重要缘由。而这一点在学界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阐述。本文拟从宗教改革前英国的政教关系、《至尊法案》颁布历程、法案影响等三个方面对该问题作以简单梳理。

宗教改革前的英国处于都铎王朝统治之下。其时,专制王权逐步得到加强,国王确立了自身对贵族的权威,并与他们一起统治着国家。这些都离不开亨利七世的努力,他首先着手扩充王室领地、关注海外贸易,尽可能地增加王室的财政收入。第二,改造政务会,依靠星室法庭、枢密院,加强王权力量,更利用治安法官将王权势力延伸至地方。第三,注意选择人才,重视依靠中等阶层,把官职任命看做进行政治控制和加强王权的武器。

同时,英国社会存在着另一股可以与王权相抗衡的力量,那就是英国教会。作为基督教世界的组成部分,英国社会分享着基督教典型的政教二元权力体系。教会和国家相对独立,互相依存,相互补充,合为一体。教权与王权各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国家负责臣民世俗的物质生活领域,以其强制力量来实现社会安定和公义,制止犯罪,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而教会则负责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以其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使其得到天堂的幸福。当然,宗教领域与世俗领域的区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在现实中,两者互相缠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互相交叉和重合的。

伴随专制王权的加强,王权与教权的关系日趋紧张,二者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深刻而不可调和的矛盾。首先,专制政体的加强意味着专制君主权力扩大,他可以主宰自己国家的一切。但是教会并不承认君主的绝对权威,它只承认教皇的绝对权威,专制君主的个人野心必须受到限制,各个国家仅仅是基督教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双方在经济利益的瓜分上同样存在矛盾。中世纪英国教会拥有庞大的财产,世俗势力包括国王、贵族对此垂涎三尺,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有机会剥夺教会的这些财产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在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之后,这一切都换了样子。政教二元体制渐渐退去,政教合一趋势显露。

亨利八世离婚案一直被认作是英国宗教改革的直接导火索。由于对后世继承人的焦虑,亨利八世渐渐产生了与阿拉贡的凯瑟琳离婚的念头。最初他试图依赖罗马,寻求教皇的合作。在接连的受挫之后,他逐渐转向了向罗马施加压力并逐步摆脱罗马。这拉开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序幕。

1529年 11月,亨利八世召开了宗教改革议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议会的立法来向教会势力发起进攻,开始了宗教改革的进程。1531年 1月,第二次改革议会召开,亨利八世试图强迫教会承认他是英国教会与教士的保护者和最高首脑,但遭到了教士的反对,因为教会一直承认教皇为最高权威,接受亨利的要求意味着与罗马决裂。最后达成一个妥协性的决议,教会承认亨利八世是他们“单独的保护者、唯一和最高的主人,并且就基督法律所能允许者而言,甚至是最高的首脑”。同年 5月,议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亨利迫使教士承认国王是他们的最高立法者。此后,《对首岁圣俸有条件限制法案》、《禁止上诉法案》、《教士的屈服和禁止上诉法案》、《首岁圣俸和教职任命法案》、《禁止教皇施法与支付彼得便士法案》相继颁布,从而废除了教皇在英国的权力。

1534年 11月,议会召开了第六次会议,英国终于通过了著名的《至尊法案》,它规定:“国王陛下,他的后嗣与继承者、这个王国的诸国王,应取得、接受和被称为那叫安立甘教会的英格兰教会在尘世的唯一的最高首脑。”享有全权纠正异端,革除流弊的权力。为了保证《至尊法案》的具体实施,一系列的立法源源不断推出。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是《叛逆法》的颁布。它规定从 1535年 2月 1日起,蓄意侵犯国王的尊严与称号、否认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把国王看做教会分裂者或暴君的人均为叛逆罪,将处以极刑。1535年 4月,亨利下令逮捕任何被怀疑支持教皇的人。终于,亨利摧毁了教皇在英国的统治,确立起他在安立甘教会的最高地位。

至此,英国宗教改革第一期的进程正式完成。

《至尊法案》的颁布首先标志着权力的转移与新权威的建立:取消了教皇对英国的最高统治权,把这种权力转移到英王的手中,英王代替教皇成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同时英王也以此确立了一种新权威,即在原先世俗事务之外对精神生活的权威,王权至尊开始得到确立[1]。《叛逆法》的颁布更加表明国王与政府已经开始直接以专制工具来维护王权至尊。

如果说 1534年的《至尊法案》及其他法令的颁布在英国确立了王权至尊及国家与教会之间新的关系,那么真正在政治上把所有权力收归国王,取消那些妨碍王权至尊的特权的过程则要漫长得多,它是通过一系列步骤逐步达到目的的。1536年英国颁布法令取消了所有王国内残留的特权,以前一些享有特权的地方,如恰夏尔和伊拿尔,虽然到了 16世纪30年代其重要性已大大下降,但正如法令所指出,它们的存在仍然会导致“王室产业的减少”以及“对司法的极大妨碍”。1536年法令规定从此只有国王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任命法官,进行司法活动,所有关于司法程序的文书必须以国王的名义颁发,只有国王能够宽恕一些严重的罪行,古老的教会特权只能在一些特殊事件上予以保留,即使如此,主教和他的司法官也必须通过皇家委员会才能行使权力。四年之后,英国又通过法令结束了对避难所特权的滥用。1540年一些有名的避难所被取消,法令同时规定取消那些犯了诸如谋杀、纵火、强奸、盗窃之类重罪的人的避难权。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这些具体法令的颁布,实现了国王在司法与行政领域内权威的一统,从而真正地确立了王权至尊的地位。

在亨利八世之后的三代君主中,除玛丽为了恢复天主教而放弃王权至尊,爱德华与伊丽莎白都坚定不移地捍卫这项已取得的成果。虽然伊丽莎白出于谋略把国王的称号由教会的“最高首脑”改为教会的“最高长官”,但其权力本身却并未受到什么削弱,因为伊丽莎白在《至尊法案》第七条再次重申:“一切外来侵入的权力或权威,不论属世俗还是属宗教,在英王国及英王统治的自治领及其他地方,永远明确地废除了,既不得实施,亦不得遵从。”可见,王权至尊作为宗教改革的一项巨大成果在伊丽莎白时期得到了捍卫和继承。

《至尊法案》不仅确立起王权至尊的地位,同时也标志着教会与国家之间新型关系的确立、一种新的政治结构的诞生。原来的英国处于政教二元体制统治之下,国王是世俗的国家最高领袖,而教会则隶属于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基督教教会体系,统治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国家与教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合作,但又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尤其表现在两者对权力和财富的争夺上。而今英王成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政教合一,教会则转化为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作为安立甘主要支柱的主教制,已基本同化于国家政治制度中,成为一种政权工具。

《教士服从法》规定,未经国王的许可,教士不得擅自制定与出版新的教规。《圣职任命法》规定,若某一教区主教职位空缺,将由国王指定若干候选人,主教团依此进行投票,选出新主教。《至尊法案》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的世间最高领袖”,有权监督教会事务和纠正教会弊端。《叛逆法》规定,如否认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属叛逆罪,将处以极刑[2]。

1936年亨利颁布《国王陛下为基督教安定制定的条款》,10条条款中,5条论述教义、5条论述礼仪,中心思想完全是以亨利八世个人的宗教情感为基准,重新确立和肯定传统的天主教教义和礼仪。1939年,国会又秉承亨利的意旨,通过了《取消分歧法案》,维护天主教在英国的正统地位。

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亨利八世不再仅是与精神生活无涉的世俗国王,甚至也不再满足于正统教义的维护者地位,而是凌驾于整个教会系统之上,成为教义、教礼的制定者。这是中世纪时代的国王不能想象的,也是大多数教会人士不能认同的。这样一种政教合一倾向,也为清教运动埋下了种子。

[1]蔡骐.英国宗教改革研究[M].长沙:湖南长沙大学出版社,1997.

[2]柴惠廷.英国清教[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4.

(责任编辑:孙大力)

B929.56

A

1001-7836(2010)10-0003-02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0.002

2010-05-04

高仁珠(1984-),男,山东聊城人,世界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欧洲中世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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