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可行性分析
2010-08-15侯伟伟
□文/侯伟伟
关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有些人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洪水猛兽,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如果中国执行推迟退休政策,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缓解养老金的压力,但是最终会顾此失彼——在社会就业和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威胁,从总体上加重社会负担;相反,另外一些人则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理所当然,他们指出,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为了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根据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笔者认为,延长退休年龄固然存在负面效应,但不可否认的是,延长退休年龄的确是缓解养老压力的有力举措,它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总的来说,延长退休年龄利大于弊,它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延长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延长退休年龄受到人们的反对,无非是因为有两组矛盾,第一组矛盾是:退休年龄延长与当事人意愿的矛盾。第二组矛盾是:退休年龄延长与就业压力的矛盾。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说明实行弹性退休制的可行性。
我们先来说第一组矛盾,即延长退休年龄与当事人的意愿之间的矛盾。从总体上讲,体力劳动者愿意早退,脑力劳动者愿意晚退。体力劳动者由于长年累月的劳动,一般身体健康状况比较差。我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约为72岁,而体力劳动者则低于这一水平,因此无法再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他们的工资水平一般比较低,因此希望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从这种劳累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然而,脑力劳动者的工作对身体的要求相对低一些,他们的知识和技术含量比较高,到了退休年龄后仍然有工作能力,而且这些人在职的时候一般工资待遇都比较高,因此倾向于继续工作,获得更多的收入。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这些人绝大多数都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这对于他们来说非常困难,希望尽早退休。可见,如果不考虑这些差异,盲目地采取统一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势必会进一步造成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这就会“有人欢喜有人忧”,而且“忧”的往往是那些弱势群体。这样做不仅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宗旨相违背,而且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不搞一刀切的“弹性退休制”方案是可行的。比如说,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选取55周岁、60周岁、65周岁作为三个基点。女性可以在55~60岁之间由选择;男性可以在60~65岁之间自由选择。当然,对于晚退休者要相应地提高养老金给付水平,具体必须通过精算来确定。弹性退休制度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延长退休年龄的有限性,是有界点的;而灵活性主要表现在退休制的弹性上。也是说,当事人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退休时间,这样就可以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每个人对于退休年龄的不同需求。而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是弹性退休制成功与否的前提,政策得当的话一方面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并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就业问题有所帮助,实现人力资源的充分运用。
我们再来看第二组矛盾,即退休年龄延长与就业压力的矛盾。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实是非常健康的,却往往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办理了病退;还有很多人根本没有参加过体力劳动,却也以特殊工种的名义提前退休了。在每年的退休人员当中,提前退休者占了很大比例。这种“提前退休风”已经严重地冲击了我国的养老金制度,使养老金本已入不敷出的形势更为严峻。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部分提前退休者“退”而不“休”,尚处于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时期,社会资源也比较丰富,大多数还会通过各种途径重新就业,有的甚至还会被返聘回原单位。这些人消耗掉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但对缓解就业压力影响甚微。因此,如果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非正常提前退休,将可以在不影响就业的前提下,增加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支出,为养老金“空账”问题做出一定贡献;另一方面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老年人与年轻人的就业岗位间不存在绝对的替代关系。我国目前仍然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上,“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而“两难”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工作岗位不足和过剩,而主要在于劳动力资源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的差异。但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劳动力后备资源的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普遍很低,就业后工作适应周期较长,从而使得无技术的工人、非熟练工人就业较难;相反,大批有专业特长的专家、职员及技术工人退休后仍然再就业,他们的经验和技能是许多年轻人短时间内难以替代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对技术工种的招工出现大量的岗位空缺。一方面年龄大的职工提前退休让出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有合适的年轻人去顶替,因而出现了有的人没工作与有的工作没人干并存的现象;另一方面提前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职工并不一定退出劳动领域,这是因为年长者有经验、有技能、索取报酬低、无社会保险的缴费责任,所以许多单位愿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年人。这表明,失业的原因对相当的失业者而言在于自身的低素质。对这些人而言,那些六十岁以上的人腾出的空缺,他们更是未必能填满。因此,有工作技能的熟练工人提前退休,不仅不利于年轻人就业而且还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消极影响从而加重失业;反之,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增加了国民产出,可以为年轻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再者,延长退休制是有弹性,并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并不是所有人推迟退休,也不会给年轻人的就业施加过分的压力。总之,弹性退休制体现的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当事人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可以任意选择退休时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弹性退休涵义的准确界定是指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具体工种的需要及个人的身体状况来确定,不搞“一刀切”。只要身体状况良好,单位又愿意接,法律完全可以允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弹性的涵义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退休年龄的可选择性。女性在55~65周岁之间,男性在60~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退休,只需要在正式退休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二是在延长退休期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这就是说,女性在55周岁以后,男性在60周岁以后,如果仍然在职的,他们有权选择工作时间,不一定是八小时工作制,比如二个人共同承担原本一个人的工作。
总之,以推迟年龄为目的的弹性退休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专家精算与论证,再由政府全面考虑国情,应该正确对待因推迟退休年龄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视而不见,综合权衡利弊,然后作出科学决策并付诸实施。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更不能毫无根据地实行,而应谨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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