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探索
2010-08-15李宾
李 宾
(重庆科技学院,重庆 401331)
一、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理工科学生虽然不同于法学专业学生要精通法学理论和具有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但把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日益明显。理工院校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类公选课成为理工科大学生选择公选课程的热门,在满足学生不同兴趣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教学定位不够准确,教学内容没有突出理工科专业的需求;教学模式与法学专业、经管类专业趋向统一。反映在课程教学中具体表现在:
1.课程设置不合理,没有结合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当前理工院校开设的法律公选课程,诸如《经济法》、《劳动法》、《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等,主要是面向所有非法学专业学生,这部分法律课程的开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知法懂法能力大有裨益,也是广大高校学生感兴趣的法律课程。但在以理工专业为主的理工院校,却没有将法律普及教育和理工专业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突出理工院校和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忽视了法律对理工专业的服务性和应用性,忽略了对理工类专业课程相配套的法律课程。
2.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在教学内容上,由于法律公选课面向的学生专业并不相同,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大部分法律公选课教师并没有根据教学对象的客观不同对教学内容进行区分和取舍,仍然依照法学专业或经管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讲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同样的教材、教案,忽视了不同学科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使得法律公选课内容上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实用性不强,往往脱离了理工学生的专业背景与实际需要。
3.教学方式陈旧。教学方式对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能动性意义重大。目前法律公选课的教学方式表现为两种极端,一种仍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为主,明显弊端就是课堂教学往往会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学生处于被动状态,被动地接受早已被认为是正确而可靠的结论。另一种方法则是随意性、主观性教学。教师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各门课程中涉及到的实用内容或自己熟悉的内容一般必讲、多讲、细讲,而其他内容则少讲、不讲,导致教与学脱节,学与用脱节。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案例分析法,也是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过于强调法理的完备性和法律的合理性。其实,这些方法并不适合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因为他们几乎不会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4.教学内容实用性不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实践课程不是理论教学可以替代的,法律教学特别是面向非法学专业的理工学生的法律课程必须注重实践才有生命力。理工院校由于法律教师资源的不足,开设实践课程条件的限制,以及学校和教师对公选课相对于专业基础课的不重视等原因,在教学进程上很少甚至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
二、理工科学生在法律公选课程教学中的特点
教师要想使自己的教育活动与学生发生共鸣,提高教学效率,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结合公选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
首先,作为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他们与文科学生在学习内容、自身特点、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理工科学生在校所学的绝大部分课程都是与其专业有关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必修的人文课程却不多,其综合素质过于偏重理工方面,而人文知识及文化修养却明显不足,此特点在课堂纪律、案例讨论、学习方法等方面均有体现。
其次,理工科学生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知识,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本原则分析案例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对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过深的理论或者只是枯燥地讲授法学理论一方面会使学生很难理解教学内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对理工科学生的法律教学,应确立合理的教学目的。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笔者所在的学校每学期一般为32课时。对理工科学生来说,在有限的学时内学习一门法律公选课,可能是为了得到学分,也可能是为了兴趣,但肯定不是希望成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教师在为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要针对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的,探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生课堂教学接受能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理工科学生的特点和教学要求,教师要努力地探索适应学生接受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使教与学在情绪高涨的气氛中进行,使爱好变为求知探索的内驱力,变为索取知识的乐趣。担任公选课主讲任务的教师除了认真做好常规性的教学工作如精心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外,在教学中应探讨下列问题:
1.明确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的定位,合理设置公选课课程、取舍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学是培养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同时,相关法学知识也是理工院校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必备内容。在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程体系建设上,应结合上述目的开设课程和确定课程内容。首先,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有关高校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生活、婚姻家庭、工作方面的法律可以纳入理工科学生的法律公选课,比如,婚姻法与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可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铺设一条法律的平坦道路。理工院校目前开设的法律公选课大都属于此类。其次,法律公选课的开设,还应根据理工专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岗位竞争能力为目标。主要应开设与理工科专业有关的课程,如《知识产权教育》、《建筑工程法规》、《石油经营法规》、《安全技术法规》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使其成为专业选修课,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还可以成为专业必修课。具体课程的设置可由法律专业教师与相关专业教师相配合,对课程的必要性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论证后确定。这是法律公选课程设置首先要确定和考虑的。
2.教学方法上,改革教学环节,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教学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课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而后者又直接关系到公选课学生的选课,因此,教学方法的改革在公选课中体现尤为重要。在各高校日益重视的教改工作中,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等互动性强、积极生动的教学方法,已被广大教师所熟悉,但关键是运用的技巧。法律课程教学方法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法律公选课程的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尽量选择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热点问题、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感受得到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晦涩、生硬的法律条文。案例的展开方法应当灵活多变,而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由教师独自一个人唱“独角戏”。二是教学方法要综合适用。在各种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不应是独立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应用,而是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具体的课堂情况选择适用,使之相互补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益。
3.加强或引入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法是很多理工科教学常用的教学方法,如金工实习、工厂实践、实验室操作等,目的是通过实际操作,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法律教学中同样可以使用实践教学法。例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调查,带领学生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审判等。在实践教学中,要让学生亲身感受对法律的把握和理解,这样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鉴于法律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而部分法律实践又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建议开设法律公选课的教师应该将课程作为系列,分两个学期开设,或面向已选修过法律课程的学生开设专门的法律实践课程。同时,实践课的开设要充分利用学校法学或相关专业的法律资源,如案例库、模拟法庭教室、法律社团等为公选课服务。
总之,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在教学中,应结合理工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明确课程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学内容,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授课质量,促进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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