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中“民”的主体地位
2010-08-15王治荃
王治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执法为民中“民”的主体地位
王治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执法为民的逻辑基础是主权在民。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也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林肯把民主国家概括为六个字:“民有、民治、民享”。主权在民显然是民有,人民当家做主是民治,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民享。
主权在民;良法;权力制约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我国正处于法治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转型中,司法改革成为关系着我国现代化改革事业成败的重要环节,而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又离不开正确司法理念的指导。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属于现代法治理念的共性内容,具有重要的普世性价值。其中执法为民是宪政和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的逻辑基础是主权在民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的逻辑基础是主权在民,执政执法的目的是为民,包括国家法律产生及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和增进全体国民的福祉。
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法为谁服务取决于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究竟是谁,法治可以为任何人服务——既可以为君主,也可以为公民;既可以为多数人,也可以为少数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法家提倡的君主专制独裁的“依法治国”模式和古希腊城邦贵族专政的“依法治国”模式。资产阶级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国家主权回到了公民手中,主权在民,法就得为公民服务。国家一整套法律制度、政治制度都围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而设置,法大于权,权因法的授予而产生,并受法律制约,所以普遍称之为宪政或法政。
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意识中根深蒂固,《左传》曰:“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荀子·大略》曰:“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人生下来不是为了国君也不从属于国君,反过来国君是为了民才产生的。人权是先验的、不证自明的。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本,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说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民贵君轻的思想至孟子,对其有了较好的阐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反映了公民—民权、国家—主权、执政者—政权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和“民、国、执政者”之间的“有衡”的政治秩序。即现代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政权 (君权)”。孟子曰:“诸侯危社稷,则变置。”〔1〕在《孟子·万章下·问卿章》更具体提出贵戚之卿“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异姓之卿“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孟子认为,对于无道的昏君和暴君,如果“危社稷”,就有理由撤换他,不能撤换时就抛弃他而逃亡。齐宣王问孟子:“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2〕对不仁不义的统治者,可以“诛伐”、“变置”、“易位”,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
民本的反义词是国家本位,从功利角度把保护人权当成一种策略,古代如“得人心者得天下”,把顺应民心当成得天下的手段。现在有些人把保护公民权利建立在某种功利目的之上,如:提保护人权是为了对抗美国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依然是国家本位。而以人为本的真实涵义在于:保护与实现公民权利就是国家存在和一切行为的目的。
二、法律至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中国古代法家基于法的普遍性,反对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韩非更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但法家永远把法当成维护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工具,既为工具,就难说是一种独立的实体价值系统,也就很难说其至上。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包括:
1.主权在民,法律由人民制订,法律代表人民意志,接受法律的统治正是接受人民的统治。在法的统治的主客体的公式里,法的主体地位实则代表着人民的主体地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它要求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保证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科学性,使法律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在法治的旗帜下,制定出违背人民利益的恶法,良法之治才能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2.现代法治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法有无上权威,法大于权,权力依法行使的法治国家。在真正的法治国家,国家机器本身也受法的统治。第一,法律应当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律。第二,法律必须凌驾于一切社会势力之上,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以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法律必须凌驾于任何其他社会规范包括政策之上,任何其他社会规范的制定或实施只能服从于法律,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出现冲突或矛盾时,只能以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作为最后的评判标准,以法律的标准去取缔、改造、限制其他社会规范,使其他社会规范只能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辅助手段。
3.司法独立原则,使司法机关能真正地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各种非法的干扰,以实现司法的公正。
三、执法为民的根本即民治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006年 1月 27日即春节这天,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谈到中国的发展时,他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5〕
民治的特征有四个: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出代表并授之于权力组成国家机构,所以只有通过定期的普遍选举产生的执政者的统治才是合法的统治,而且这种统治权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变更。不能允许少数人专享统治权而且在法定程序内无法变更这种统治权。
2.治理过程必须受到有效监督。人民把权力交给国家机构和官员行使,人民必须能掌握权力行使的状况,并及时指出错误、迫使其纠正。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新闻自由实现知情权,通过表达自由行使监督权。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闭目塞听的人民会成为被权力操弄的愚民,治理过程就容易变成暗箱操作。执法为民要求对公权力的制约必须是有效的;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
3.掌握权力的人对治理失败的后果承担政治责任。如果掌权者无论怎么做都可以不承担后果,权力不受挑战,就是说人民拿他没办法,那就不是民治。
4.公民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必须有及时的救济途径,最有效的制度是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世界人权宣言》第 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补救。”
四、执法为民的关键是限权
民治的最大敌人是公权力的滥用,所有民主制度都建立了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
法律赋予统治者以权力,同时又必须能够控制和约束统治者的统治权。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及自治性都是围绕公共权力展开的。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执法为民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权力制约有四个基本方式和渠道:1.用法律制约权力。国家、政府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并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清晰,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2.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把权力分割为几部分,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机构与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使权力只能为善不能作恶。3.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结社自由是人的本能需要,人以群分,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人都会在生活中形成自己的小圈子,各种小圈子组成大大小小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单个的弱小的人一旦组成了社团就形成一种社会力量,除了保护社团利益之外,共同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4.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首先由全体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定期进行直接、公开、公正的选举,产生公共服务机构,并由法律严格规定其权力行使的规则。其次是为公民权利划定一个范围,即保护区,国家权力不得进入。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只有法律可以限制公民权利,同时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请愿等权利的法律。这就形成了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侵害的保护区。
林肯把民主国家概括为六个字:“民有、民治、民享”。主权在民显然是民有,人民当家做主是民治,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民享。
执法为民解决了“谁制定法、谁来治、怎样治”的根本问题,它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
〔1〕〔2〕杨伯峻 .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4〕韩非子〔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
〔5〕田冰.解读人权《B公约》:中国公民权利的重诺与自信〔J〕.中国新闻周刊,2004-02-05.
The Substantive Position of“M in”in the Law Enforcement for the people
WANG Zhi-quan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The logical found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for the people is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The connota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whose foundation is“the law is supreme”,also means that the people’s will is supreme. Lincoln summarise the democratic countrywith six characters:“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obviouslymeans“of the people”,the people is the hostmeans“by the people”,and to enforces the law for the people means“for the peopl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good law;authority in restriction
DF2
A
1672-2663(2010)04-0062-03
2010-08-29
王治荃 (1962-),男,河北永年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关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