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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提高民工社会地位的几点思考

2010-08-15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劳动力

刘 洋

转型时期提高民工社会地位的几点思考

刘 洋

(安庆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安徽安庆 246052)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地位仍然偏低,在此分析农民工地位低下的表现及原因,并提出了改善农民工地位的具体建议。

农民工;社会地位;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农民工是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和他们的贡献相比,农民工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受到社会的歧视。究其原因,既有思想、制度的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因素。改善农民工的地位是对农民工做出的重大贡献的认可,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农民工现状分析

1.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

2.就业歧视

(1)就业机会歧视。就业机会歧视是指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非相关能力因素而产生的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情况。农民工的就业权利与城市工人相比较是不平等的。城市政府在处理城市下岗失业问题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是阻止或限制农民工进城和清退现有农民工,施行“腾笼换鸟”政策。在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两种劳动力市场,这种二元劳动力市场使得进城务工农民成为城市里的二等公民,被排斥在城市生活的主流之外。(2)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待遇歧视是指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因素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甚至被拖欠和克扣工资等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建筑业和制造业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不容乐观。

3.社会待遇不公

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很难真正融入城市,造成其社会待遇不公。一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平等的公共管理服务。二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平等的城市居住权。因为户籍制度的约束,很多农民工即使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仍然无法成为城市的一员。

4.称呼的歧视

“农民工”这个词本身就表现出一种特有的歧视。外国人将中国的“农民工”翻译成“YM工”。这一翻译倒出了中国“农民工”这个词后面的真谛。在西方,“YM工”多指那些非法越境、没有合法身份的打工者。他们干着最艰苦的杂役,却只能拿到勉强维持生存的报酬。

5.自尊与人格受到伤害

心理的歧视、自尊的伤害本已引起不满,更为严重的是对城市农民工人格尊严的践踏。调查表明,有90%的农民工有过被城里人谩骂、遭受白眼甚至是殴打的经历。

二、原因分析

1.制度因素分析

(1)就业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就业制度下,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二元形态,即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首属劳动力市场面向城市劳动力,而农民工由于户口所给定的农民身份,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去干那些劳动环境恶劣、收入低、待遇差的、城市劳动力不愿意从事的行业,且只能充当“临时工”而非“正式工”。一些城市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本地居民的就业问题,通常对农民工设置一系列的政策障碍,制定了对职业准入的种种限制。工作机会不平等必然会不利于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提高。(2)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奉行至今。长期以来,这种户籍制度已经形成了城市社会对农村社会、城市市民对农民的排斥。由于户籍身份的界定和限制,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从动态的角度看,在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在这个不属于他们的城市中安顿下来。在一些行业中,他们已经成了一线工人的主体。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农民工至今仍处在城市体系的边缘位置上。(3)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最直接的深层原因就是建国以来确立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国家在城乡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加大,导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80%以上的广大农民都没有社会保障,仅仅依靠家庭保障。虽然家庭作为农村土地经营的经济主体,自然地承担了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的保障,但因其规模的缩小与市场经济环境中家庭成员社会风险增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家庭保障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村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大部分时间从事着现代产业的工作,但却在家庭保障体制下,二者之间的矛盾就更加尖锐。

2.农民工自身素质因素分析

(1)科学文化素质。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201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297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亿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2)业务素质。农民工的业务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的情况中,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越低,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26.3%,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35.5%,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的占48%,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中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荒”,既反映农民工对低收入状况的不满,也折射出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的短缺问题。

3.媒体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偏见性

在对农民工有限的报道中,都是一些豆腐块似的短消息和通讯,很少有深度报道。并且,在记者的镜头前、笔墨下,农民工大都是一些穿着又脏又破的衣服、没有文化、素质低的形象,从而给人形成一种定向思维模式,对农民工产生偏见。

4.思想因素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政策框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改革开放后并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变。城市的优势地位使得部分城市人很自然地产生优越感。这种群体间偏见在城乡分割的情况下尚处于隐蔽状态,而农民大量进城以后这种已有的偏见与歧视就暴露出来。

三、提高农民工地位的对策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

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心理和身体上伤痕累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质疑,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农民工登记制度,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其次,取消户口附加条件,恢复户籍本来面目,逐步剥离附加在传统户籍制度之上的物质性因素(如各种特权与利益分配等)。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涉及人口流动迁移、地区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应从更高层次上审时度势,适时作出必要的决策。要逐渐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生存发展中的制度性矛盾。

2.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要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待遇,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实施城乡统筹就业战略,培育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身份和权益转换。城乡统筹就业战略就是指在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发展,实现社会充分就业。其特征是就业政策和管理体制一体化。这是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必须的外在环境。

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农民工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状况,必须改革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尽快制定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社会物质日益丰富的过程中,不断改善农民工生存状况和工资待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城市社会中的底层地位与弱势状态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在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所以说,“农民工”是制度不公正的产物,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是导致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根源。

4.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当前,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城市职工基本都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农村居民大部分尚没有社保观念。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难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真正做到了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存在了。

5.建立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不仅是社会保障问题,而且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应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首先,实行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制度。要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避免出现农民工因不是劳动者而得不到劳动法保护的尴尬局面,使得维权、执法、司法皆有法可据。其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6.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

首先,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成立农民工素质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创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教育与培训途径,构建灵活的教育制度。其次,为农民工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教育培训内容,创造合理的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为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投资与积累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其次,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

7.建立媒体对农民工常态的报道机制

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命和生活的原生态,呼吁社会尊重农民工,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应有的话语权。所谓的农民工其实并不是农民,他们也为城市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是城市中的一份子,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不应该把农民工的称号强加在他们身上。针对农民工权益表达载体稀缺的状况,政府必须给予媒体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开设民工专栏、专版或专门频道,为他们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使其对各地劳动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态度有所了解。

[1] 许爱花.农民工弱势状况的制度因素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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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再学.发展再生性社会资本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J].昌吉学院学报,2008(03).

[4] 贾浅浅.弱势群体新闻报道的社会思考——以农民工报道为例[J].新闻爱好者,2008(10).

[5] 蒋芳.浅谈和谐社会构建中提高农民工经济地位的途径[J].农业经济,2007(05).

责任编辑: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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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19882),男,安徽六安人,安庆师范学院青少年成长与发展援助服务中心实习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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