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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妇女解放思想对当前妇女工作的启示

2010-08-15刘红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妇女中国共产党

刘红

(新乡医学院社科部 河南新乡 453000)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妇女解放思想对当前妇女工作的启示

刘红

(新乡医学院社科部 河南新乡 453000)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妇女解放思想,它对当前的妇女工作也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启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妇女解放思想,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明确的理论指导,对当前的妇女工作也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共产党是真正代表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是解放全人类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具有彻底解放妇女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而且具有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的能力。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阐释中国妇女问题,用阶级视角审视中国妇女的政治态度及革命要求,正确分析和认识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妇女的境况,为中国妇女的解放指明了正确的道路和方向。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决议》就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妇女是得不到解放的,妇女解放是要随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妇女解放要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完全实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28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武器,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把妇女的解放同阶级的解放结合起来,领导广大妇女进行武装斗争、参加土地革命、开展生产运动、掌握统战法宝,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正确的纲领、方针、政策,为广大妇女指明了解放之路,带领广大妇女砸碎了封建宗法制度的枷锁、推倒了三座大山,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解放。

新中国的成立,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里程碑。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并指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随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妇女的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妇女接受教育、参政议政、参加社会生产,成为国家的主人而登上政治舞台。

历史雄辩地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妇女运动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则是中国妇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惟一正确道路。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妇女的解放。

二、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从意识领域改变社会对妇女的观念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森严的封建礼教是束缚广大妇女的一把沉重枷锁,在它的统治下,妇女们丧失了人格、地位和自由,成为男子的附庸。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猛烈抨击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伦理道德对妇女的压迫,号召广大妇女在革命与生产中解放自己,摆脱传统礼教的束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妇女抛弃了“裹脚布”,重新回到了社会生产之中,在革命与建设中发挥了伟大作用。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中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广大妇女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成了不可缺少的“半边天”。

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在意识领域也解决了“妇女问题”。“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三纲五常”、“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封建传统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化到人们的道德观、审美观,积淀成一种心理定势和潜在意识。列宁说过:“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1]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和陈旧观念,对今天的社会仍有强大的影响。由于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封建残余思想至今仍然侵蚀着不少人的灵魂,歧视、排斥、伤害妇女的现象也不断发生并体现在各个方面。丢弃女婴,溺杀女婴,拐卖妇女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女童辍学、失学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部门招聘中性别歧视,损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

社会主义制度虽为妇女解放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意识领域的滞后则会阻碍妇女的彻底解放。

提高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是推进妇女解放要着力解决的一个思想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也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应与男子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因此,我们要在社会上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从思想上肃清腐朽落后的传统观念,呼吁社会正确对待女性群体,把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观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媒体作用,从价值观念、社会舆论上彻底消除歧视妇女的现象。只有全社会改变对妇女的传统看法,从思想上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为妇女的解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真正的男女平等才会在各个领域得以实现。

三、从教育入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妇女争取解放必备的主观条件,而提高妇女素质的关键是加强对妇女的教育。

中国共产党认为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是妇女摆脱愚昧,获得最终解放的可靠途径。所以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后,党就立即提出“妇女要读书”,要求“成立成年妇女补习学校,训练她们参加政权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能力,如政治军事及普通办事的常识和学习生产技能提高妇女职业地位。”[2]为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党在不同时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妇女识字教育活动,设立了各类妇女教育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从法律上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妇女的文化科学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变化。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压迫使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观念深厚的积淀在妇女的心理上,导致妇女主体意识不够觉醒,整体素质依然低下。

在现实的社会中,歧视妇女的现象之所以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妇女素质低下。文化水平低,导致了女性整体素质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12岁以上文盲半文盲有2.23亿,其中妇女 1.56亿,占70 %;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仅占同等文化程度人口总数的38%;5亿妇女,文盲占38%。女性整体素质不高,成为妇女解放和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不仅束缚了其思想和才能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个体的选择和发展,同时也是现阶段多数妇女问题的主要原因。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不把文化素质提高到一个重要的地位来认识,女性就有被淘汰的危险。因此提高妇女素质,是唤醒妇女主体意识,促进妇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关键途径。

要提高妇女的素质,教育是主要手段。社会应当积极探索提高女性素质的社会性途径,如推动“春蕾计划”的实施,帮助尽可能多的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大力发展职业培训等。当前妇女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素质,帮助妇女认识自身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

四、将妇女工作与当前任务相结合,使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发展

在民主革命时期,广大妇女适应于革命的总任务,积极投身于生产和革命,对推动社会进步做出了伟大贡献,同时也在社会变革中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妇女的命运从来都是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离开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单纯的妇女运动是没有前途的,妇女的进一步解放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全面进步。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妇女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妇女解放更应与社会的进步紧密结合,在社会的发展中促进妇女解放。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实现妇女的解放提供了根本的前提和保证,但由于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和工业化程度都不够高,妇女解放进程也受到制约,这就使得我国法定的男女平等并没有如实地体现在各个领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不发达是妇女问题的总根源,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实现的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妇女运动的一项基本内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妇女工作。我们把要组织和发动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全部活动的中心,提高妇女素质,开发妇女的潜能,帮助妇女提高经济参与程度,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经济地位;同时,要发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增加女性在各级权力机构中的比例,推进妇女参政议政和民主政治建设,让妇女在社会的发展中体现自身价值。总之,当前的妇女工作就是要引导妇女通过经济参与和政治参与,投入到社会的全面发展中,使广大妇女在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贡献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五、加强妇女组织建设,为妇女解放提供组织保证

妇女解放是妇女自己的事情,她们需要在共同目标下,结成团体,聚集力量,进行斗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支持妇女建立了各式各样的组织,如大革命时期的妇女协会、妇女联合会;苏区的工农妇女代表会;抗日根据地的妇女抗日救国联合会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妇女联合会。这些妇女组织在团结、教育广大妇女参加革命运动以及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49年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成立,标志着全国各阶层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空前地团结和统一。

目前,妇联已经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功能健全的组织网络,成为党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妇联的组织建设,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并使广大妇女干部深入到妇女群众中去,做好调查研究,关心妇女疾苦,了解妇女心声,把妇女问题及时转达给有关部门,并向政府提出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建议,督促有关法令的实施。只有这样,妇联才能真正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传达妇女心声,为广大妇女服务的群众组织,才能为妇女的进一步发展,妇女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除了妇联这个代表妇女群众利益的社会群众团体,还要建立党和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从而为全面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1990年成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就是中国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妇女儿童工作中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推动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组织和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不仅代表和维护了妇女的利益,而且将引导妇女获得进一步的解放和发展。

六、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中国妇女的解放,必须有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妇女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通过立法和健全法律来保护妇女的各项权益,早在建立革命根据地后,就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利。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依然在法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重视以法律形式保护妇女权利。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随着实践的发展,已有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已经显得不具体、不完善,在妇女组织强烈呼吁和积极推动下,一部专门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出台。这部法律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完善了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妇女的法律意识。1995 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江泽民总书记庄严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作为根本性的政策,在党和国家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它规范、制约、引导着各项具体政策的制定,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见,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键;而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则是当前妇女工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新时期,我们要高举依法维权的旗帜,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妇女权益的保障体系,推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贯彻实施,加强普法教育,使妇女权利和利益切实获得法律的保障。

[1]列宁全集(第31卷)·共产主义运动中‘左派’幼稚病[M].P25.

[2]全国妇联妇运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 1927-1937 )[M].人民出版社,1991,P75.

刘红(1980-),女,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新乡医学院社科部政治理论课教师。

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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