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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反思

2010-08-15萧金权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形式农业

萧金权

(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反思

萧金权

(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 438000)

股份合作制是农村经济社会演进历程中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态。股份合作制的历史地位、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它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出路所在,同时亦是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鄂东;农村;股份合作制;个案调查;反思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践推进的过程中,我国农村兴起了“股份合作制”。它的出现至今还有人对其颇有“微词”,但实践总是最具权威性和雄辩性的,通过短时间的实践就已开始证明,“股份合作制”这种出现于农村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它能够较有效地解决农村中产权组织与利益协调,以及推动农业农村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发展等问题,因而对它妄加指责、否定和排斥是没有根据的。

第一,股份合作制是有其自身特定时代规定性的富有创意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从学理上分析和界定目前在学界还有诸多讨论和歧见。比如,那些符合农业合作社内在规定性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与农业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还是农业合作社的一个“亚种”,对比就有相悖性颇大的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应是与合作社相并列的合作经济形式,而是“新一代的具有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的农业与农村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作为当今中国农村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态的股份合作制,我们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和强调的是,这种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某些侧面或因素的特点于一身的居于较高层次的适应农村经济继续深化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中国农民继“联产承包制”之后又一伟大创举。由于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既包涵了股份制合股集资、一股一票、按资分配等特性,又包涵着合作制劳动合作、按劳分配、集体积累等特性,所以,股份合作制,具有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双重性质。它既有劳动人民集体共有的社会主义成分,又可兼容多种所有制于一体,它的最大特色是,具备了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结构的多层性同其生产关系多元性相适应、相统一的内在要求。

第二,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农村的诞生和发展,不是人们主观强制的产物,它是一种客观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 作为合作社最具生命力的集中表征形态之一的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发生和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过程。自空想社会主义罗伯特·欧文播下了合作社的种子以后,近 2个世纪以来,合作社思潮和实践活动就开始在英国和域外快速流行和兴起。1844年,自罗虚代尔社问世以后,其合作社组织更加迅猛发展起来。通观合作社发展的行程,大体上可以把其逻辑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为代表的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合作社。第二阶段,是二战以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合作社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国家干预色彩浓烈的新时期、新阶段。第三阶段,是二战结束 50多年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国内的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和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特别是西方世界的合作社也开始对其模式进行不断的调整的阶段。而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特别是农村合作社,概莫能外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力量。正因如此,作为农村合作社最具代表意义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和长盛不衰,充分说明它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和逻辑性。如果从“小宏观”的理论视角剖析,其存在的内因和发展动因有:(一)农村产权主体多元化与生产资源短缺并存的现状,要求寻找一种既能充分挖掘一切资源的潜力又能协调各方利益的组织形式。而股份合作制正好是这样态势下所能解决这种“矛盾”的一种理想形式。据有关经济学家的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依靠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力量,是无法促进农民的富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故而必须动员公有制以外的个体的、私人的乃至外资的一切可能动员的资源,投入农业与农村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深入,这种可能性是越来越大了。股份合作制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既充分确立了集体公有的产权地位,又可以充分吸纳各种非公有资源,从而有利于加速生产要素的优化流动与重组,由此而创造出一种新的生产力——组合效率。可见,农村股份合作制它不是“人为”和强力的产物,而是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二)农村必须面对并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既要求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商品化的进程,又要求在农村与农业中也建立起类似城市工业那样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努力,而股份合作制恰逢在这种要求和努力过程中面世并不可抗拒地发展起来,无疑是推动这种进程的重要角色和难得的有效形式。我们的引例已从实践上作出了这样的说明:因为股份合作制可以使各种入股资源价值化,从而为这些资源的商品化奠定基础,而且股份合作制亦可以在乡镇企业乃至农业经济实体中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目的。无疑这对于为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有效的基础性微观经济,是十分重要和具有奠基意义的。(三)时下农业小生产同社会大市场的矛盾,迫切要求农业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即“产业化”。基于此,急需找到一种包容量大且能把农村农业推向更高层次、适应改革深入发展,并具有在“扬弃”过程中有强大生命力的组织形式来推动这一进程。股份合作制,无疑是能担起这一历史任务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于实行了承包土地价值化,按价折股,按股分红,既稳定了产权关系,又使土地股份合作化得以集中土地,择优转包,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这种形式给农用土地经营规模化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四)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继续加强工农联盟,现时如何加强与巩固工农联盟?这是我们必须时时刻刻不可忘记的根本。目前,的确要求我们能找到某种形式,既能充分保护和发扬农民的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又能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上的组织调控。很明显,已经出现并得到相应发展的股份合作制,就具有这种新型的功能。国家可以平等的身份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参股乃至控股,从其内部按股份合作制规模进行适度的调整或调控,进而使分散的农业与农村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大工业的有机辅助部分,在经济上,从而也有可能从全方位上巩固与发展工农联盟。这是具有战略意义和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的,我们万万不可等闲视之和掉以轻心。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股份合作制将有可能成为农村改革新阶段的主轴,它在 1990年代末以后将可能成为农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具有极大活力的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在推进过程中,则必须采取稳妥慎重的方针。一般说来非公领域可适当放开,农业领域则应渐进行事,不能“刮风”,以防“大呼隆”再现。在农业中,开放性农业可以放开,农户承包性农业则宜谨慎,且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绝不能搞强制性“群众运动”。

第三,股份合作制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作用不应低估 它产生的历史的必然性和形势发展要求的客观必要性,已经从内在本质上反映了股份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历史地位和不可小视的历史作用。须知,股份合作制 (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它具有“聚集、带动、改造、改善和推动与创新”的功能;它是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应然产物。既体现了资本社会化的要求,也体现了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要求,是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兼容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化组织形式。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已经创造了相当丰厚的经验,其作用在于实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获得新的希望和新的生机。

总之,股份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多功能的、多方面的、多维度的。它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使农村经济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即“产业化”发展;单纯农业劳动向社会职业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由“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模式向更高(继承前提下的)层级的经营模式发展,而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将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得到完善、壮大和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新的生长点。我们可否这样预言:股份合作制经济模式是农村经济在新的起点上振兴的希望之星。

当然,如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农村股份合作制毕竟是一种新创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其起步发展阶段必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是我们应当站在改革与发展的新高度,以一种超前的极强的使命感,用动态的本质的辩证的观念看待和对待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去满腔热情地引导和支持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广袤大地上健康而稳定的发展。我们应当以深远的目光和宽广的视野理解江泽民同志 1997年 5月 29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中这样一段思想深邃的论述:“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根据这一论断,我们认为“放小”是相对于“抓大”而言的;“放小”可以而且应该有多种形式,其中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新的事物,新的形式,应当满腔热情地支持、引导,不管是劳动联合还是资本联合,联合就好,就活了,国家就把包袱也甩掉了。但对股份合作制是要支持引导,总结经验,帮助它们逐步完善使之健康、积极、稳定地推进和发展,不能“刮风”,不能从上而下用行政命令搞什么“股份合作化”,甚至强迫职工入股。现在是方向已经明确,形式应当多样;根据实际情况,不必强求一律。这样,农村经济社会应当也一定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

责任编辑 周觅

F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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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78(2010)05-042-03

2010-05-27

萧金权,男,湖北武汉人,黄冈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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