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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精华与糟粕

2010-08-15唐志为覃小林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侗族湘西

唐志为, 覃小林

(1.怀化学院宣传部,湖南怀化418008; 2.吉首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侗族是我国最古老、历史最悠久的民族之一,湘西侗族是我国侗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怀化通道、新晃、芷江侗族自治县以及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湘西侗族人民大多处在交通不便的山区,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侗族虽深受汉族文化影响,但又自成体系,其独特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较浓,有其传统伦理思想及道德遗产。本文主要围绕湘西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精华与糟粕进行探析。

一、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精华

湘西侗族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伦理道德,祖祖辈辈经传承与发扬,留下了不少伦理道德精华,时至今日仍有学习和借鉴的价值。

1.勤劳致富,代代相传,勤劳视为第一美德 湘西侗族人们有奖勤罚懒的传统。长期以来,由于侗族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往往以种植水稻为主,特产糯谷,在稻田、池塘中养鱼的也较普遍,还有少数人从事林业。这种自给自足,依靠自然经济来维持生计的现实,客观上要求广大侗民辛勤劳动,并成为很多人的自觉。侗族谚语中有“禾靠肥”、“积粮防饥日”等,就是勉励人们要勤于耕耘,乐于付出,更要勤于囤粮。在侗族社会中生性懒惰者为人所鄙视,很难找到对象,人们往往把勤快与否作为选择对象的一个重要标准。有句侗族谚语说得很形象:“男不劳动就得去讨剩饭;女不劳动就得去讨旧衣穿。”侗族老人常用这些具有人生哲理的谚语来教育子孙后代要勤劳。

2.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女子享有同等权利 在受封建意识影响较少的侗语区农村,各村寨妇女中都有自然领袖,她们与男子自然领袖享有同等的权利。在侗族地区,长期以来盛行一夫一妻制。唐宋之际侗族开始形成为一个民族实体,一夫一妻制家庭在侗族社会内部开始确立,[1]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家庭形态。由于侗族妇女还享有陪嫁财产的权利,因而她们在家庭中和在社会上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当然也要尽相同的义务。在侗族社会,人们以尊重妇女为美德,多女无子家庭同样不受歧视。

3.热情好客,文明礼貌,客人感到宾至如归 侗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热情、善良、谦和、团结的民族,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湘西侗乡村寨中,一家的事情就是整个家族甚至是全寨的事;如果是全寨的事,那么个人就必须绝对服从集体。侗族人热情好客,平时家中来人,不论亲疏,都被看成宾客,以酒肉热情款待。侗家人把是否热情好客、礼貌待人当作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德。进入侗寨,不论是否相识,也不分男女老幼,侗家人总是请客进屋,给客人让座、递烟、端茶。对居留日子较长的客人,各家各户都乐意请客人去喝油茶。对不能久住的客人,左邻右舍提酒带菜来相陪。如邻居来客,只要通知,就会带酒菜前往相助、“帮盘”,或邀请至家中款待。即便是陌生人到侗寨,也要安排来人的食宿。这充分显示了侗家人热情好客和文明礼貌的风气和品德。

4.古道热肠、热心公益,公益精神流传侗乡 湘西侗族人的古道热肠、热心公益在公益劳动、集体劳动相互帮助中都有充分表现。如侗族村寨喜建鼓楼、风雨桥,造凉亭,挖泉井,修石板路等,而这些大都是群众自发自愿捐工献料,或自筹资金集体修建的。走进侗寨,石板路家家相连,寨寨相通,这些石板路大多不是一气铺成的,而是侗家人你一块我一块,你铺一段,他铺一段,天长日久地积累,最后连成了长长的石板路。在这些公益劳动中,人人必须尽力而为,自觉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不然就会被孤立,受冷落。有些老年人,则常常把自己编织的草鞋或种植的烟叶挂在凉亭上,以供行人取用而不收分毫。这些无不体现了侗族人古道热肠、热心公益的精神并代代相传。

5.侗乡“打标”,约定俗成,体现良好社会公德 侗族社会长期以来缺乏国家政权机关意志的强制性体现,主要靠礼俗、习惯法、社会舆论和个人道德化水平及其道德实践等内在性约束因素,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和社会互动的和谐。其中在侗家流传很久的“打标”,便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习俗。其具体做法通常是以茅草等植物打成各式约定俗成的草结,悬挂某地,作为记号以示人。标的种类较多,如路标表示前面道路危险;狩猎标表示此处已设陷阱、猎套;桥头标表示桥已不安全;山标表示上山开荒,先到者以插标为界,后来者自觉遵守;秋后进山砍柴时,发现了好柴即扯几根草打成草结挂在树枝上,表示已有人捷足先登;水标是为了使过路的饮水者能及时鉴别泉水是否能喝。但打标有规矩,如果到处乱打标破坏了规矩,就会遭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侗乡里各种形式的打标,不但起了维护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而且体现了侗乡人关心他人的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

6.侗民擅歌,代代传唱,规范行为净化心灵 侗族有语言而无文字,民族历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知识只能靠言传身教、代代传唱来继承。如《十二月工夫歌》就把一年每个月要做的主要农活列了出来,告诉人们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人不吃饭活不长,人不唱歌心不欢。饭养身来歌养心,要我戒歌实在难。”侗族把唱歌看成和吃饭同等重要。要是干活累了或有什么烦心事,就坐下来听听“侗族大歌”;要是想了解历史,就去听听“根源歌”、“创世歌”;要是想交流情感,就去学唱情歌;要想学会为人处世,就去多听听“叙事歌”、劝世歌”。侗族社会就是通过“以歌养心”使人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情感得到交流,行为得到规范。

7.扶助弱势,乐善好施,行善成为和谐之本 一是帮扶弱势群体的品格。对当地的孤、寡、残、弱群体,湘西侗族人总是尽其所能给予帮助,其形式有:义务扶养式,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者,由房族中某户进行扶养,长大后任其选择归宿;义务赡养式,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经房族商议由某户承担赡养责任,直到被赡养者入土为安;房族包养式,对上述人员,从房族内的公田公地收入中救济;劳力助工式,出工出劳帮助弱势群体从事他们难以办到的事情;日常物质帮助式,从自家的物资中拿出一部分进行帮助。二是乐善好施的品格。这种品格在现实生活的主要表现为:物归原主,拾得遗物挂在鼓楼等公共场所,由失主认领;不占有他人之物,物件不论放在何处,只要插上草标一般都不会有人去抢分;凉亭挂草鞋、放茶水,让过往行人换穿、解渴;义务修桥、铺路、献工献料建公共设施;用油茶、甜酒、腌草鱼款待客人等。

二、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糟粕

因区位偏远,与外界接触较少,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中一直残存着一些落后的、甚至愚昧的东西,这样的糟粕需要摒弃。

1.存在姑舅表婚 湘西侗族部分地区一直存在“姑舅表婚”习俗。在古老的侗族款词中,对于“姑舅表婚”有这样的解释:的也是此。在古老的侗家款词中,对不行“姑舅表婚”所带来的后果还这样说道:“堵住池塘,鱼不出走”,“堵住田口,水不外流”。[2]按这样的习俗,姑家之女只要年龄相当,必有一女嫁给舅家之子为妻。即使外嫁,也要在事前征得舅家同意,而且在结婚时甥女和甥女婿家要分别以上宾礼宴请舅家,否则将会引起舅家不满。同时还要由甥女婿给表兄弟送一份礼物,有的则要给舅舅一笔钱作为赔偿。由此可见,“姑舅表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易的性质。“娘亲舅大”,姑妈家的女儿天生就是舅舅家的媳妇,“舅权”的专制至今在湘西侗族某些地方还有较大影响。

2.结婚信奉“鸡卜” 受汉族婚恋文化影响,湘西部分侗区,特别是在解放前,以婚姻当事人的“年庚八字”进行匹配,推算生肖及五行相生相克的结果。相合则成,相冲相克则散。“鸡卜”为婚姻当事双方对婚姻结果的一种趋吉避害心理,往往能左右缔结婚姻的结果。鸡卜时“杀鸡看眼”,男方求亲,媒人亲手杀鸡一只,交给女方父母,煮熟后割下鸡头观察眼睛,双开或双闭为吉利之兆;若一睁一闭为不祥,必须终止求亲活动。如遇这种不利现象,要么请巫师作法解难,要么就取消婚约。对“天意”安排的结果,当事人只能无条件地接受,这也酿造了不少婚姻悲剧。

3.婚俗繁琐奢靡 受汉族封建婚姻文化影响较深的靖州、锦屏一带侗乡,婚姻仪式十分繁琐,财礼花费很多。婚姻缔结按“六礼”的规定,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环节不能省缺,加上请媒说合、订婚等程序,礼节繁杂琐碎。且伴之以沉重的财礼开销,侗家人不堪其苦。经济条件一般的人家,往往一场婚礼下来几乎耗尽家财,而无钱娶亲之人只能孤单一生。繁奢礼仪陋习给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4.观念守旧落后 我国少数民族,尤其是一些还处于贫困落后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集体无意识”可说是普遍存在,社会成员信奉传统、守护传统,对千百年来延续不变的价值标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等传统文化因素的作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缺乏社会性反思。[3]这种“固执”,造成观念长期的守旧与落后。湘西通道、靖州等偏远侗乡,历史上交通不畅,消息闭塞,封闭性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导致传统道德观念守旧、意识落后。这种消极因素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在重农轻商的经济观:“种田种地天经地义,卖柴买米没有道理”;不求进取的生活观与幸福观:“一把锄头一张犁,粗茶淡饭盘儿女”,“白天一亩地,晚间一张床,桌上一碗饭,饭后一袋烟”;封闭自守的交往观:“蛮不出境,汉不入侗”,“交往止于四邻,见闻不出乡里”,“金窝银窝,不如自家的土窝”;读书无用的学习观:“只有鼎罐煮米饭,哪有鼎罐煮文章”,“种田全凭一双手,何须进校把书读”;禁止族外通婚的婚嫁观:“客娶侗,不中用;侗娶客,要不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5.信奉灵魂不死 “万物有灵”是侗族观念形态直接变化较少的观念,他们始终相信天地间自然现象都和人一样有灵魂,可以感知到,万物所附有的“灵魂”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祸福息息相关。[4]侗族所信奉的神灵可分为保护神与邪神两大类。祖先神、土地神、山神、水神等为保护神;瘟神、妖、魔、鬼、怪等为邪神。侗族对各保护神的祭祀有一定的仪式,其目的是祈求平安、消灾减难;对邪神通常是先请法师作法供祭,如果无效就采取驱、打、撵等法与之斗争,如丧葬仪式中的开路。侗族人“对自家成员的鬼魂既是当成祈求保佑的对象,同时也是惧怕的对象,表现出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比如对死人,一方面通过祭典、葬礼来安抚死者,使其鬼魂不来扰乱活人,并保佑全家。另一方面又十分惧怕鬼魂回家作祟扰乱”。因此,家中有人死了,必须请道士来超度。受“万物有灵”观念的影响,侗族先民又认为人有灵魂,并且人的灵魂可以脱离肉体永恒存在,自己的始祖和列祖列宗的灵魂都生活在另一个世界——阴间。因此,丧葬仪式中的点青油灯、开路、引魂幡等系列仪式就是为了达到避免死者的灵魂四处游荡而与祖先团聚的目的,这些都是灵魂不灭思想的体现。由这些神明崇拜可见,信仰不只是心理的,还是通过系列活动外现出来的社会事象。[5]侗族人认为,对死者只要虔诚崇敬和经常地祭祀,死者就会保佑子孙幸福。

传统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伦理不是静态的理念,而是动态的事实。[6]湖南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是侗族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积淀,在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道德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对侗族今天的社会生活仍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伦理道德就其结构、功能和历史类型而言,它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产物,它同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具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属于不同历史类型的伦理道德,它有自己特定的时代、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夹杂着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形态观念意识,带着落后性和片面性,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矛盾、抵触,有的东西甚至格格不入。这些思想观念与当今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阻挠侗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摒弃。同时,就湘西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中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相适应一方面而言,也不能完全同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相等同,这种适应性仍然是一种有差别的同一。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理性的反思和审视,作出历史的辩证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且还需要我们根据“古为今用”的原则,对其进行批判地继承和科学地改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侗族传统伦理道德,从而实现其根本性的转型。

[1]胡敏.侗族婚姻家庭述略 [J].学术论坛,1988,(5):56-60.

[2]杨筑慧.当代侗族择偶习俗的变迁 [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1):62海古籍出版社,1987.

[3]刘景慧.现代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转型分析 [J].船山学刊,2006,(4):187.

[4]廖君湘.侗族传统社会形态新探 [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5,(1):91.

[5]王文明.托口镇民间信仰文化及其保护与旅游开发 [J].怀化学院学报,2009,(10):25.

[6]杨安华.侗族传统农业伦理对发展畜牧业经济的制约 [J].吉首大学学报,200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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