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研究*
2010-08-15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钱泳宏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钱泳宏
法律史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和模式研究*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钱泳宏
法律史学教学面临理论向应用型学科的转型,其教学改革的方向应结合大学生公民素质教育发展的契机,建立制度史和思想史相融合的创新教学模式。
法律史学 教学改革
法律史学教育的学科化,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立,这在法律史学发展史上具有深远意义。教育主管部门把法律史作为必须的授课内容,并采取相对较为严格的考核方式,同时规定固定的学时等,为法律史教学、科研及学习等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保障。高等院校法律史学的相关课程,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是一门结合了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根据不同的侧重点而设置的四门课程中,中国法制史是本科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专业课之一,外国法律史则是本科法学专业的基础课之一,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则是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上述法律史学课程的教学在应用法学凸显现实意义的情况下无法使学生提高重视度,加之课程本身的难度大、就业和升学压力大以及部分师生持有的重应用轻理论的主观态度,使得法律史学的教学面临着教学改革压力。因此,结合法律史学的特点,将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目标和内涵纳入法律史学的教学之中,将为法律史学的教学提供改革的契机。
一、法律史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中国法律史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正视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定位问题。这并非简单的“去芜存菁”的宣讲,而是要对传统法律文化涉及的诸多概念进行检视,为精华与糟粕之分立一个科学标准。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更应在当前的大形势下摆脱西方法文化已有的方法论体系,摈弃全盘西化的法学教学观点。更重要的是,法律史学的教学亦应当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已经产生或可以预见的具体问题为指向,在回归本土的基础上结合他国法律史上可能存在的类似的解决方案进行研究,[1]而从方法的选择上则更应注重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防止法学教育的虚无主义。法律史学的教学改革必须超脱于就史学讲历史的框框,确立与当代大学生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首先,法律史学需要经由“和谐社会”的国家政策实施推进大学生公民素质的完善与提高。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必须超脱于细枝末节的法律文本学习和理论分层的描述,通过传统法文化的梳理,潜移默化地完成大学生礼义廉耻的公民文化塑造,将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植根于公民社会下大学生公民教育的深层土壤。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建设,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要把专业知识的学习(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学习)融汇在大学生公民教育的大背景下进行。特别是法学专业的教学,秉承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治理宗旨,法学教育本身就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素质教育。特别是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国家政策以来,以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精华,即“和谐”理念为核心,作为法律智慧之一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其植根于本土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具体的历史积淀,为大学生培育公民责任观念与和谐精神提供了机会。
其次,法律史学需要借助“公平正义”的观念推进大学生公民素质的进步与发展。外国法律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内容一直贯穿着上述观念,而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也根植于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上述两门课程的教学安排则需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改革,超脱于就国家论国家,就法律论法律的简单描述,发掘出外国法制史中可资借鉴的精髓和要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挖掘具有进步意义的思想和文化,并与中国法制史和思想史相比较,融汇中西法文化的殊途与同归。法制史是法律制度的历史,每一种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所发挥的功效和得失,无疑给大学生一个警示。每一种法律思想的闪光点和阴暗面,无疑给大学生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和借鉴。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思想学说能在历史中找到源头和根基。同时,只有在教学中深谙法律文化传统,并对之进行细致地梳理,才能定位好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学教学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将外国法律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纳入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史中进行梳理和有选择性的重点推介,将为大学生明确法律史学习和公民素质教育的结合点,并在寓教于史的学习中系统地领悟西方社会公民教育发展的内涵。
二、法律史学教学改革的模式
在新的形势下,深化法学教学改革应以转变观念为前提,在法学教学中必须树立起素质教育观念,终身教育观念、大众教育观念、开放式教育观念、市场导向教育观念,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法学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法学教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明确法律史教学改革的方向后,教学改革模式的问题就是必须明确的关键议题了。
首先,法律史学教学改革需确立制度史和思想史相融合的统一讲授模式。传统的法律史学教学将制度史与思想史分开,使法律史学教学存在“两张皮”现象,制度史只描述历史沿革,而不解释制度的内涵和建构;思想史也只描述杰出人物而不解释思想的影响。这样的教学模式需要通过融合制度史和思想史的法律史学新课程体系来改革,并使学生能够在制度史的学习中检验法律思想的精髓,并应用于对现实社会制度的评判。如此改革模式还可以促使学生在学习制度的同时丰富思想,建立主动分析问题、检视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更能真正实现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追求素质教育的目标。
其次,法律史学教学改革还需要确立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相融合的协调教授模式。为了避免学生顾此失彼地学习法律史学课程,其改革模式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中直接穿插相关外国法律史的内容,而不是认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学界有“学术法律史学”和“应用法律史学”之分,[2]注重学术的分类研究,而教学注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讲授效果,对于外国法律史学对中国法律史有影响的理论和制度贯穿在中法史的教学环节中,不但可以明确二者的区别,也可以比较剖析各自的评价及其意旨。因此,法史学的教学改革还应借鉴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方式方法,注重务实和学以致用的风气。[3]
[1] 李炜恒,金俭:论法律史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学海,2009年第5期.
[2] 朱勇.“学术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律史学”,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 汪世荣.借鉴社会学方法,深化法史学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郑州轻工业学院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