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银行的审单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0-08-15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曾 啸
信用证下银行的审单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 曾 啸
信用证的审单标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严格相符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仍然是主流的审单标准。由于具体审单标准在法律条文中的模糊性,实务界需要在审单操作中掌握平衡的技巧。
审单标准 严格相符原则 UCP
一、有关银行审单的法律文件
1. UCP500。相比最新的UCP600,UCP500仍然是使用最广泛的有关信用证操作的文件。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中的“表面”一词提示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需注意有关单据“技术上”是否一致,而不需考虑有关的合同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2. UCP600。UCP600相比UCP500而言,改动并不大。但在单据审核上,有一些较明显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动体现在第14条d款:“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UCP600并没有使用UCP500中“不一致”的字眼,而是改为了“不冲突”,可以说在审单标准上有了一定的软化。在实践操作中,这个自由裁量的度并不好把握,同时也给银行业界造成了更大的困惑和混乱。这也是UCP600并不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3. ISBP。作为一套信用证审单实务的汇编,ISBP对UCP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国际商会在ISBP的序言中也指出,由于ISBP的采用,银行的信用证拒付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但是由于ISBP并非强制适用,在实践中,如果当事方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ISBP的情况下,ISBP的效力如何,其是否能够作为惯例而适用,仍然存在疑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由于ISBP涵盖了实践中积累的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规范,并且国际商会会根据实践的发展,对ISBP不断地进行更新补充。ISBP对UCP用语的模糊性缺陷,会起到较好的弥补作用。
二、具体的银行审单标准评析
1. 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精确相符。这也是当前最为广泛接受的审单标准,它保证了信用证高效的特点能够最为有效地发挥。在经典的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 v Dawson Partners①一案中,信用证要求某单据由数名专家(experts)开具,而实际上该单据只由一名专家开具因而造成了拒付。法院支持了银行的拒付行为,认为在银行审核单据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就会给银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严格相符原则的另一个涵义是,银行只需考虑具体的单据是否相符,而不必考虑相关的合同条文,更不用深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就节省了银行的审单时间,保证了信用证流程的通畅。在Dubose Steel Inc. v Branch Banking and Trust Company②一案中,买卖的双方将一项发票的编号由“#0046”改为了“#0060 and #0064”,但双方都没有在信用证中作相应的修改,也没有通知银行。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此处改变造成了信用证的单据不符,因为银行的义务只是纯粹地审查单据的相符性。
严格相符原则存在一定的机械性,由于担心单据的拒付,很多业者已经放弃了信用证的使用。据一项调查统计,信用证的使用率正在逐渐的减少,在欧洲国家中的使用率尤其低,只有9%。③另外有些银行也利用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进行恶意拒付。
2. 实质相符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不同的是,实质相符原则认为一些非实质性的不符点并不会构成单据不符,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拼写错误。但究竟怎样的拼写错误,不会造成当事人的实质误解,实践中并不好把握。真正遵循实质相符原则的案例也并不多见,因为依据此原则,银行的审单责任大大的增加了,也给信用证的审查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破坏了信用证应有的安全性。
3. 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趋势。事实上,严格相符原则和实质相符原则都没有很好地解决银行审单的法律困境。严格相符原则过于死板,有失公平;而实质相符原则又影响了效率,违背了信用证的初衷。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中间路线:即对受益人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而对开证申请人则适用实质相符原则。④另外,严格相符原则经过多年的实践,并受到合同法等一些其他法律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的软化趋势,这点在UCP600的文本变化上已经有所体现。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银行似乎也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如果强调信用证的高效性,将审单标准设置得过于严格,则难免有失公正;如果赋予审单员更多的灵活性,又难免加重银行的负担和风险。就目前来看,严格相符标准仍然是银行审查单据的主流标准,同时依照公平原则,在有限的情况下也存在某些例外,例如显而易见并且可以容忍的打印和拼写错误。当然,在适用信用证严格相符标准这一相当僵硬的原则时,保持其不显现不公平的结果,又能使其适应灵活的和不断发展的商业现实,也是极其困难的。实务界和中国法院所能做的是尽可能地平衡这些目标之间的冲突。⑤从UCP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典中可以看出,有关审单标准的条文都规定得十分笼统。尽管ISBP及类似的惯例汇编可以起到具体解释的作用,但仍然无法完全应付复杂的实务操作。这就一方面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定和解释工作要跟上实践的步伐,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实务界掌握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技巧。
[1] (1927) 27 Ll. L. Rep. 49
[2] 72 N.C.App. 598 (1985)
[3] SITPRO’s report on the use of export letters of credit, p10, http://www.sitpro.org.uk/reports/let tcredr/lettcredr.pdf.
[4] Grassi P.S, (1995): “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s: The Banks' Position in Determining Documentary Compliance. A Comparative Evaluation under U.S., Swiss and German Law”, 7 Pace lnt'1 L. Rev. 81.p116-117.
[5] 金赛波.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J].中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