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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死刑废除意识的塑造

2010-08-15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民意罪犯人权

李 铭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西新余338001)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殊预防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使其不能重新犯罪;其一般预防功能在于两点:一是震慑企图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使之最终主动或被迫放弃犯罪行为;二是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哀伤,使之打消报复的念头,不致走上犯罪道路。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过去几十年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宣布废除了死刑。2010年2月24日,世界反死刑大会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一起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取消死刑的对策。以中国为首的五国处于会议的焦点之中:中国是判处死刑最多的国家 (2008年大约有1 700人被判死刑,约占世界死刑判决的70%)[1]。

然而,现在对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讨论虽然激烈,却不会有结果。我国死刑一直都有强大的民意支持背景,废除死刑必定会需要一个心路过程,如果跳跃了这个过程,“亲自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或许又将重演。死刑的存在,毕竟还是会给绝大部分受害者家属复仇的快感。即使是目前出于政治的原因废除了死刑,我们仍然难以保证今后不会恢复死刑[2]。要将“死刑报应”彻底地纳入前文明史遗迹,当前能做的是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民意,开启民智,建立全社会的宽容文化氛围,使精英的认识成为全民的共识。

一、法学界应强化公众的人权意识

为了更真实地了解犯罪以及更准确地裁量罪犯的刑事责任,现代刑法以促进“罪犯人权保障”为努力方向,越来越提倡对社会环境 (包括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因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任何人都不能逃脱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可恶或者不公的环境也会把一个天真无邪的少年变成一个残忍的罪犯,了解了犯罪的根源,令人痛恨的不应只是罪犯,还应该包括造就他犯罪人格的环境,包括那些对他施加不良影响的人和偶然发生的事件。云南大学马加爵就是这样一个鲜活的例子,一个在贫穷中自强不息的、拥有诸多优秀品质的年轻人转眼间竟变成了连杀多人的“恶魔”,他的人生轨迹留给我们这样的思考:类似于这样的人沦落为犯罪人是社会的悲剧,他是值得同情的!死刑不能彰显公正!

本来,死刑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全和集体的人权,并不是为了消灭、报复罪犯,如果能用一种合理的方式改造他们,使之不可能继续危害国家和社会,就不应该选择死刑,罪犯也应获得人权保障。纵观历史,人类对人权的格外珍惜,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残酷的战争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心灵创伤,摧残了人权。人们开始要求对罪犯给予平等的死亡,反对行刑方式的残酷,使死刑更有人情味,减少死刑犯家属对社会的仇恨心理。因此现在各国都在努力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减轻死刑行刑时的痛苦,经历着由枪杀到注射甚至安乐死的演变。虽然行刑方式的改变,并不涉及对死刑本身的合理性提出疑问,但却可以视作一个尊重罪犯人权的良好开端。贝卡利亚在其所著的《犯罪与刑法》一书中,认为人类社会是根据“社会契约”成立政府、制定法律的。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个人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给国家。他不承认个人委托给国家的权利中包括杀死罪犯的权力,所以国家没有权力订立死刑、杀死公民。英国人边沁从死刑的作用上分析,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足以抑制杀人的欲望。现代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实际上都没有新内容,但是因为社会文明在进步,人类对人权有了新的诠释,在人道的法庭上,死刑面临着被审判的命运。基于有限的国权和神圣的人权,近年来死刑的废除也逐步得到了多个国家的实践。

中华民族历来非常讲究“仁爱”,这与杀戮成性的法律体系 (以及政治制度)长期存在的事实非常矛盾,其原因就在于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复仇以正义的形式存在,漫长的封建历史留下的思想遗毒不可能一朝一夕的瓦解,死刑被理解为“国家的合法杀戮”。走进民主与法治时代,法学界的努力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专业地拓展人权的广度和深度,要让公众认识到,哪怕是死刑犯也是有人权的,要给予其作为“人”的生命的尊重。这样就要求在个案上,司法机关应保持独立性,在适用死刑时应当减少对民意、这里主要是指民愤的依存度。同时,法学界必须针对由于法律本身的原因引起的“民愤”做些改革和建议,比如改良司法制度,提出一种“使公众舆论放心”并“排除被判刑人有重新犯罪之任何可能性”的刑罚;规范执法行为,去除群众担心某些犯罪分子不判死刑就会很快被放出来的印象;设法提升监狱改造效果,用好的制度避免交叉感染,控制累犯犯罪的发生等等。制订刑罚时要针对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对于贪污贿赂类犯罪,应以剥夺他的财产权而不是生命为惩罚要点;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避免扩大死刑犯家属的仇恨心理;应积极创建刑事被害人精神补偿和经济援助制度,以避免因生活无助而平添的仇恨等。

二、政府、政治家应引导公众的生命价值观

有观点认为,个人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社会也负有责任。社会过多地依赖死刑,是政府在推卸责任的无能表现,因为死刑可以转移人们对制度建设的注意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废除死刑就必须成为政治家的政治信仰,并努力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通过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创建团结友爱、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使刑事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等。从物质条件上讲,要使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从观念上看,必须是这个社会中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真正的尊重,逐步地消灭犯罪产生的根源,而不是选择将犯罪的同类再杀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格上的差异,是出生以后通过参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承认他们人格上的差别,通过改变罪犯的生活环境,通过心理治疗,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能够达到消除其人格缺陷的目的,使其成为社会正常人[3]。政治家在引导民意尊重、理解生命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努力找出产生犯罪的根源,尽可能地改善共处的环境。

在很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当初支持废除死刑的民意也不占绝对的比例。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至少有60%的反对者,新上任的密特朗总统当时是在违背民意的情况下毅然废除死刑的,当然他并不孤立,来自其司法部长即著名的法国死刑废除论者罗贝尔·巴丹戴尔的执着、欧洲共同体的压力、教会的鲜明态度等,都必然促成了他愿望的实现。法国是如此,那些为满足加入欧盟的条件而采取休克疗法断然废除死刑的前东欧国家更是如此,而今天绝大多数废除死刑国家,民意反对的已经是占少数了。即使是犯罪率上升时,支持恢复死刑的民意呼声高涨时,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仍然未为之所动,仍然维持了死刑的废除。这表明废除死刑是政治家的抉择,是政治家政治自信的表现。

当然目前中国的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有魄力的政治家,也不可能违背这样强大的民意去废除死刑,当前只能是把民意对死刑的支持下降到一个适当的程度,但是我们也不可能等到没有人犯死罪了再去废除死刑,民意需要政治家的理性引导的,正如税收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一样,人们经历了从不愿意到纳税光荣的意识的转变。

三、民间榜样的力量激发潜在的善良与宽容

“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4](P74)”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已逝的生命不会因为“顶命”而复生,一个家庭的悲痛已既成事实,而尾随其后的死刑也会带给另一个家庭极度的灾难。承受这深重灾难的有的是病痛中的妻子,有的是年幼的儿女,有的甚至是白发苍苍的老人和嗷嗷待哺的婴儿[5](P112),而且这种掺杂着负疚、耻辱的痛苦将会伴随他们一生,直到无辜的老人在贫穷与悲痛中死去,年幼的孩子在歧视与仇恨中长大。死刑诠释了部分人心中的正义,却制造了更多的社会隐患。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死者家属请求法院轻判杀人犯的例子也在中国陆续出现。2008年中国河北普通农家妇女梁建红,就用心中的仁爱普写了一首宽容的颂歌,将惩罚与救赎结合在一起。面对夺子之凶,她没有表示任何需求,也没有实际获得任何利益,真诚地向法官替年轻的被告人求情。法院采纳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了司法宽容。被告人一句跪谢“妈,您多保重”,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复苏后的感动和忏悔。正是这位伟大的母亲,用善良和宽容控制住了内心的报应冲动,用人道主义的种子化解了汹涌如潮的怒火。她的义举,唤醒了沉迷不醒、麻木不仁的灵魂,这份关爱比严厉的法律更有效,比任何惩罚更有意义。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多一些像梁建红这样的人,就有可能慢慢塑造出一种宽容的文化。宽容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溶化剂,只有人性的宽容才能从根本上化解人性中罪恶的种子。

四、文化人及媒体应弘扬有同情心的理性

在我国,媒体越来越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在民意引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网络技术所提供的网络表达平台,因为具有传统媒体所无法想像的技术优势,更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一直以来,我国传统媒体对死刑的报道基本上是肯定官方的态度,以打击犯罪等政治话语为中心;文艺作品、影视剧总是以“随着一声枪响,罪犯被就地正法,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为终局,注重突出死刑的“合法报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支持死刑的民意。然而这样的题材在人权至上的今天,是对生命价值认识的误导,是对文明史前期报应观念的赞同。文化人、媒体应改变观念,担负起法治时代的责任,发挥思想引领者的先驱作用,把宣传的焦点转向死刑背后的故事,关注罪犯的成长的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还原罪犯部分的人性,分析邪恶产生的根源,揭示社会矛盾,弘扬有同情心的理性。

这样,可以做的就有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以及报刊、网络等媒体应突出反死刑的题材,应基于我国数例错杀的惨痛教训,对死刑案件中冤假错案的加以总结和大力宣传,并努力普及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反对死刑的精神,推介全球废除死刑的最新动态,以宣传罪犯真诚忏悔和积极改造等形象来激活人们潜藏的宽容与期待,演绎死刑犯失而复得的人生和对真善美的追求。应当说,对待死刑的态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民意需要文化人的理性引导,需要有人铺设台阶直到形成以人为本、生命互帮的共识。

简短的结束语

“死刑在文明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对社会是必需的。”但时至今日,死刑的震慑力依然无法得到证明,而其对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国际声誉的负面影响却趋于明显,整个人类已然要开始面对包括废除死刑在内的许多严肃的话题,我们不希望走向一个越来越激愤的“暴民”时代,我们更愿意以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控制犯罪的发生;更愿意以全社会的宽容换回罪犯泪流满面、人性复苏的高贵时刻。当通过推理、判断、理解和信念,我们知道了所有的生命都是值得挽救的时候,怜悯就是人类最高境界的品质,相信群众对死刑的认识也就不会是叫好声一片。

[1]德国之声:中国的灰色死刑纪录 每年处死人数世界最多。世界反对死刑大会的组织者之一,世界反死刑联盟的普拉塞斯(Aurelie Placais)推测说,1700起死刑判决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这些推测是根据媒体报道的数字而来的,并没有来自中国政府的官方数据,“中国政府根本不公布统计数据。也就是说,不可能从官方渠道了解到究竟有多少人被判了死刑。”尽管关于中国2009年死刑案件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公布,但是情况并不会比2008年有好转。

[2]历史上有些国家比如前苏联 (三废三复)、意大利、西班牙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情况。

[3]林准《正义的审判》它描述了日本战犯是怎样受到宽大处理的,是怎样被改选好的。既然在司法实践中,连十恶不赦的日本战犯都可以改造好,普通死刑犯还会不可能改造好吗?

[4][法]罗贝尔·巴丹戴尔.罗结珍,赵海峰译.为废除死刑而战.法律出版社,2003.

[5]熊红文.死刑密码:以十个死刑犯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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