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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及解决机制

2010-08-15张文鹏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纠纷体育教师

张文鹏

(南昌航空大学体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63)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及解决机制

张文鹏

(南昌航空大学体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63)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不特定的风险,容易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但给体育教师的教学带来困扰,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还影响了体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基于此,在探究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成因的基础上,试图厘清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出了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解决机制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具有不特定的风险性,这种不特定的风险容易导致伤害事故的产生。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了人生伤害事故,不但给体育教师的教学带来困扰,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害影响了体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面对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既不能要求高校体育教师降低授课质量和课程要求,也不能束缚学生的体育学习兴趣。针对高校体育教学的客观情况,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成因的分析,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提出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争取降低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界定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发生在体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目前,有关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界定,还比较少见。多数学者是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角度来探讨。另外,还有比较多的是调查和分析体育运动的损伤和预防。如有人认为,“学校体育伤害是指在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1]事实上,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只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一个方面。学校体育伤害事包括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和体育比赛中发生的所有伤

害事故。因此,界定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需要从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伤害的主体是学生,学生的范围仅限于通过学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第二,受伤害的时间,学生受到的伤害一定是发生高校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不能是学生参加的课外体育活动。采取“门对门”的认定方式,即指从学生进入体育场馆开始,到课结束离开体育场馆为止。第三,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仅限于正常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因此,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并对学生的人身造成不利性后果的伤害行为或事件。

二、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成因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运动性、对抗性和开放性,而这些特性决定了其教学活动具有不特定的风险性。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学生的人身受到不特定的侵害。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考察发现,伤害事故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类: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体育场地、器材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生伤害事故。例如,场地、器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场地、器材本身不符合行业、国家的标准,在使用时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体育教学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在体育教学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由于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场地、器材出现性能减退或运动环境发生改变所导致的伤害事故。例如,下雨过后的场地湿滑容易引起各种伤害事故。不可抗力还表现在其他人在教学活动中的犯规侵害、技术动作不到位导致的伤害。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教师、学生的违反常规或疏忽大意所导致的伤害事故。违反常规主要是违反了体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律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情况。例如,新课开展前,要先进行课前热身而没有让学生热身导致了伤害,就属于违反了体育教学常规。疏忽大意所致的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体育教师、学生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形。因为疏忽大意所致的伤害事故,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是最常见的。从教师的角度看,表现为教学内容的强度、组织形式存在麻痹大意,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产生。从学生的角度看,一是由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兴奋而疏忽大意、缺乏保护所致的伤害,二是其他人由于缺少相互保护所致的伤害事故。例如,在乒乓球课上,出现的“飞拍”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三、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教学活动不同,高校体育教学活动具有不特定的风险性,容易导致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尽管伤害事故的概率很小,一旦教学活动中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概念、范围和原因的厘清,在事故发生后,明确各方的责任成了首要问题。从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参与主体来看,主要有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三方的参与。因此,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学校责任、体育教师责任和学生责任。

(一)学校的责任。学校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民事责任。[2]学校的过错,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学校未尽到场地、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看管责任所导致的伤害事故,就属于学校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在高校比较常见,像篮球架、篮球框,室内攀岩项目设施,体操器材设施等维修保养不到位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因为上述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二)体育教师的责任。体育教师责任主要是指高校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育教师的过错,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体育教师应该让学生课前热身没有人身,就是不作为行为。还有体育教师在新技能的讲授中,应该尽到善意的提醒和保护,而没有尽到这样的提醒和保护所致的伤害,也属于不作为)。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高校体育教师基于自己的职务行为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因为过错所致的伤害事故。[3]如果不是职务行为,体育教师承担责任没有异议。高校体育教师在履行体育教学活动时,基于自己职业的认识,应该尽到职务所求的责任,如违反职务所求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教师做为学校教学活动的实施者,本身是履行学校的义务。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重大过错,一般应有学校来承担。

(三)学生的责任。学生责任包括学生自己和第三方责任。学生自己的责任主要是指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是自我承担责任,不存在争议。第三方责任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学校、体育教师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4]这种情况下,学校和体育教师不存在过错行为,受害主体是由第三方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无过错既无责任。因此,受害学生的赔偿等责任由加害方承担。[5]如果属于紧急情况,学生受到的伤害比较严重,学校从道义的角度可以先行治疗,后续追究责任。如高校足球教学活动的分组对抗中,由场外学生投掷异物致使场内奔跑的同学头部被击中,受害同学因出血过多而休克需要紧急治疗的,加害人经济暂时拮据的,学校从道义的角度讲,需要先行垫。尽管从法律的角度讲,学校没有过错,但从学校的本质和道义的角度讲,治病救人和教书育人是是一样的。

四、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解决机制

高校体育教学活动是高校育人、育才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体育教学活动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育人、育才的目的,既是学校、体育教师的愿望,也是同学们的期待。由于体育教学活动的风险性,一旦出了伤害事故,需要有一个正常的渠道来化解纠纷,维护体育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高校体育教学秩序的有序开展。基于此,构建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解决机制是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要做到此,一要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二要善于运用法律机制。

(一)预防机制。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作为小概率事件,却受到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因为处理不当,受媒体追踪报道、学生起诉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并非没有。因此,为了实现育人、育才的目的,高校体育教学活动需要建立预防机制,进行风险管理和危机管理。建立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预防机制,一要做到学校层面的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实施对突发事件的干预和应急管理。只有学校建立学校层面的事故处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有人可管,才能应对突发事件;二要高校体育教师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活动,尽职尽责,切实做到对生“门对门”负责和爱护;三要高校的体育部门做好对体育教师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通过检查化解隐患,排除风险。

(二)法律解决机制。通过预防机制的建立和管理,尽可能的做到少发生和不发生事故,但并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伤害事故,就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因此,学生、体育教师和学校应该积极的运用法律的武器,而不是回避法律。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文明社会的常态,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了人生伤害事故,也不可避免的会使用法律。因此,运用法律来解决高校体育的教学活动的纠纷,主要有三种模式:

1.协商解决模式。协商解决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生伤害事故后,各方基于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对伤害后的赔偿事宜通过友好协商、互为认可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最终解决方案。协商解决的关键在于自愿、平等、合法。在此基础上,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解决协议,无疑是最经济、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事故各方来讲都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

2.行政调解模式。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各方的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合法、平等协商的基础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6]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中的主体是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学校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属于事业法人单位,不具备行政权力。而各高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具有行政调解的资格和权利。因此,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都可以申请高校的主管部门对伤害事故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主持参与的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监督性,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这样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防止事态的扩大,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3.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主要是指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各方,在协商和调解的无效的情况下,通过起诉寻求法院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采用民事诉讼模式解决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纠纷,相对协商和行政调解而言,无疑实效性差,周期比较漫长,但却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也是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模式。

五、结语

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概念、范围的界定,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以建设“和谐校园”和“定分止争”为理念,探讨了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解决机制,以期为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照。

[1]张厚福,张新生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1(2).

[2]舒利.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J].南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3]谭晓玉.学生人身伤害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6.

[5]祝铭山.学生伤害赔偿纠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6]胡建淼,江利红.行政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江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054)

张文鹏(1978-),男,河南新乡人,硕士,南昌航空大学体育学院讲师,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体育法。

20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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