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应当研究人肉搜索的规制之道
2010-08-15汤啸天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 201701)
犯罪学应当研究人肉搜索的规制之道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 201701)
目前,人肉搜索在揭露腐败、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侵权事件。当前,最令人忧虑的是人肉搜索已经变成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基本上处于失控的状态。使用人肉搜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人肉搜索并不能简单地作出“放”或者“禁”的结论,对人肉搜索应当在疏导的前提下予以规范。犯罪学等各方面的力量应当携手并肩,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探寻人肉搜索的规制之道。
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在古时,江湖悬赏,各路高手追拿逃犯,此犯便被唤作“人肉”。人肉搜索是一种类比的称呼,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一般认为,所谓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当网络用户无法依靠技术手段搜索得到自己所需信息时,便通过论坛发帖求助并承诺对提供信息的有功人员给予奖赏,进而得到广大网友帮助的过程,其精髓在于发动公众的力量去解决信息资源匮乏的问题。也有专家觉得“人肉”的提法过于刺激,可以考虑改为“人脑”搜索。人们使用人肉搜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知晓、确认、揭露某一人物、事件真相的需求。互联网技术中的 BBS(论坛),作为信息传播平台解决了某一个点 (如某人或某事)的知识信息和关系信息,在信息多元、无序、不对称的情况下达到汇集、聚合、拓展的问题。
“赏金猎人”的称谓来自于猫扑网站。在众多网民的印象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也出自这一网站。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发帖提出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而那些为了获取Mp而争相答题的人,就是“赏金猎人”。据一位在外资企业长期从事网络管理的潘先生说:“一个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就是网上先发出一个‘通缉令’,引起大量网友响应,大家如同‘狼群’一样,嗅出各种线索,群起而攻之,让这个人无所遁形、无处藏身,只能自己跳出来认错,哀求大家饶恕。”潘先生还指出:“很多情况下,网站管理员在面对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也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1]从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某些悬赏求助的帖子之所以会引起网民的重视是网站将其更新包装、反复置顶的结果。
一、目前使用人肉搜索已经引发的主要侵权事件
根据笔者的浏览,人肉搜索中的以下事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人肉引擎的第一次发动是在 2001年,当时的猫扑社区有一个人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是其女朋友,有人则指认该女子为一位 AV女演员。很快有人查清该女子为微软的一位女代言人陈某某,并且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2006年 4月,魔兽“铜须门”事件由猫扑人肉引擎发动,此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有网民曾在天涯杂谈对铜须发出“追杀令”,更有黑客成功窃取了铜须的 MSN密码。2006年 4月,引起轰动的另一件事是“踩猫事件”。网民们从视频截图中出现的大桥,认出了视频拍摄地点是黑龙江萝北县,并迅速挖出了踩猫者,一位离婚的中年护士。尽管“踩猫”并没有触犯法律,但该护士仍然承受了巨大压力并被单位解职。
2007年 4月,“钱军打人”事件显示了猫扑人肉引擎的巨大威力。发帖后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者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等信息全部曝光。还有不少人发短信给钱军的妻子,声称要弄死他们一家。2008年初,北京一名 13岁的女中学生仅仅因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便成了国内最受关注的网络事件。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使女中学生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之一,身心严重受伤。2007年 12月 29日晚,姜岩在家中跳楼身亡。随即,她的名为“北飞的候鸟”的博客被网友根据事先约定按时打开,博客的内容涉及其丈夫的出轨行为,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传播。王菲随即遭遇网友人肉搜索,王菲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信息全部被找到。有的网友开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王菲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2008年 3月,王菲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二、使用人肉搜索引发的主要法律争议
由于网络是个隐身世界,留在网上的恶言恶行往往找不到责任人,人肉搜索的出现,对自认为可以在网上胡乱发泄的人形成了一种约束和威慑,客观上可以起到增强自律意识、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然而,窥探事件的背后细节、搜寻人物的生活背景、公开他人的隐私,也成为互联网上一些人最为热衷的活动。在现实空间也许连“一呼百应”都难以做到的事,借助互联网 BBS的传播平台就能做到“一呼千应”甚至“一呼万应”。人人可以参与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搜索的确可以激发人们寻根究底的好奇心,而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实际上也把每一个人置于被众人搜索的恐怖之中。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围绕人肉搜索引擎的使用,对 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79.9%的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其中 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调查中,65.5%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64.6%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51.8%的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充斥着非理性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影响不好;46%的公众认为网络的匿名性使搜索者丧失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26.5%的公众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暴力手段,会使社会紊乱[2]。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据报道,为了追寻一名在抢劫中砍断受害人左手的犯罪嫌疑人,广西北海市警方在当地一家网站发布视频发动人肉搜索,希望借助这种新型网络手段侦破这起震动当地的罪案。警方在网站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视频和脸部、手部特征的截图,对提供线索查清其身份者悬赏 1万元。一些网友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供可疑人线索,还表示愿意出钱提高悬赏额。北海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说,利用互联网的这种特点,发动群众,拓宽线索渠道,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是一种值得探索的做法(新华网广西频道 2008年 7月 9日电)。
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人肉搜索从形式上讲,是一种高于百度、谷歌等机械搜索的智能搜索,也是一种基于大规模、大范围集体协作与共享的网上活动。如果得到正确的引领,可起扬善之功,比如锁定造谣生事的小人,也可以找寻震后失散的亲友们、稀有血型的匹配者……如果缺乏法律约束和健康引导,其为虐之害也不容小觑。网络舆论空间每天都在发展,如何及时有效地加以引导,应是一个与时俱进地加以应对的课题。”[3]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民间侦探”搬到网络空间生存;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类似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存在的“悬赏取证”。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人肉搜索与民间侦探、悬赏取证的差异也不容忽视。民间侦探只对雇主负责,其所获取的信息交由雇主处理,并不将探知的信息公布于众。悬赏取证的人并不能决定所取得的证词是否被采信,证人必须向法庭作证,至少在法庭庭审之前,证词是不公开的。显然,人肉搜索与民间侦探、悬赏取证的主要差别在于人肉搜索所得到的全部信息都进入传播平台。人肉搜索的基本模式是“发散——聚敛——发散——聚敛 ”,发散始于传播平台,聚敛又使得信息汇聚于传播平台,传播的力量促使缩小搜索范围、确定搜索目标、拓展搜索深度的实现。
三、使用人肉搜索涉及的公共安全和法律问题
正因为人肉搜索是由不特定人发起、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搜索并将信息公开传播的过程,不特定人发起与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导致了信息搜寻的高效率,而且,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的信息直接进入传播更加促成了人肉搜索成为公众的关注点。网站经营者深知高点击率会带来高收益,因而尽最大可能吸引和保持人肉搜索的人气的高指数就成了网站的追求。人肉搜索引擎在被免费使用的状态下,由不特定的人针对某个问题或者事件抛出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不特定的,加之数量不特定的网民的踊跃参与,决定了“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一)管理失控导致网站人肉搜索的经营混乱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搜索、汇集、聚合、拓展的工具,本身并没有正误之分,关键是掌握在谁的手里、怎样进行使用、在什么样的规则之下使用。人肉搜索技术并不是机器搜索的排斥力量,而是人力搜索与机器搜索的结合 (例如“抓取”用户的 E-mail、QQ、NS M是机器搜索)。把社会公众的潜能调动起来,弥补机器搜索的不足,无疑是技术层面的人肉搜索能够兴起的内因。在一定条件下,探究人物、事件的真相是社会的需要,互联网社区为人们寻找相关知情人并通过知情人把真相公布于BBS提供了可能,这是人肉搜索迅捷发展的外部因素。但是,社会上确实存在热衷挖掘人物隐私的人,现实空间的“狗仔队”也会在网上生存。
在本质意义上,人肉搜索是网站的一种经营活动。当前,最令人忧虑的是人肉搜索已经变成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基本上处于失控的状态。参加这场“游戏”的虽有正义的弘扬者,但相当一部分是持有游戏心理的“网虫”,而唯恐人肉搜索不够热闹的是网站经营者。在全社会对人肉搜索的忧虑与争议声中,猫扑、腾讯等网站纷纷招兵买马,组织专门从事人肉搜索服务的“正规军”。笔者在 2008年 8月 18日登录 Ucloo人肉搜索,看到了“怎样通过用人肉搜索来赚钱”的论坛公告。该公告并分步骤传授赚钱的路径:1.用户发布任务,以金钱的形式悬赏,将悬赏额先打入我方支付宝账号;2.问题解决被发布者认同,我们再将钱打入中标者 (会员需通过真实认证);3.对认证会员,可加积分以使用 Ucloo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做人肉搜索的各种引导,增加搜索成功率,真正做到“国内第一家帮你赚钱的人肉搜索网站”。也许网站要说“人肉搜索是免费的”,甚至举出一些实例证明其“公益性”。但是,免费并不能导致免责,公开传授“赚钱术”的人一定是真正的赚钱者。据笔者浏览所见,《我网你.人肉搜索引擎》的说法更为露骨:“《我网你.人肉搜索引擎》针对有心赚钱的人提供了发财的机会,一方面是帮助寻找发布者需要找的人,一方面是推荐朋友帮助他寻找。找到者有高额奖金,找不到者也有参与奖励。无论找到找不到,都有辛苦费获取。”(http://www.iwantedyou.com/index.php?id=6)真不知道主管部门是否知晓如此具有“传销”色彩、充满诱惑的人肉搜索广告。笔者担忧,如果人肉搜索与“传销”结为一体,将会造就一批痴迷的“赏金猎人”,加剧人人自危的局面。
(二)无规则的运行对特定人员的身份保密构成威胁
“爱他,给他人肉搜索;恨他,也给他人肉搜索。”这是流传在网上对人肉搜索的形象描述。显然,人肉搜索如同一把子弹已经上膛的手枪,随时随地可能发射子弹,被伤害者根本无法得知“枪”隐藏在哪里。人肉搜索对社会正常生活的威胁在于,悬赏发帖的人是茫茫人海中的某一个不特定的人,而提供线索、缩小搜索范围直至确认搜索对象的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况且提供的所有情况与猜测都是挂在 BBS上,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个人信息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一旦与人分享,对数据主体而言,信息控制权的回复只能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在实质意义上失之不可再得。因此,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主体对该数据的物质形态失去了控制,而是其对该数据价值形态失去了控制,这种权利的丧失具有明显的不可回复性。也就是说,与一般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个人信息一旦与权利主体分离,该个人信息就无法被权利人收回。即便该个人信息在物质形态上得以返还,但该信息为使用人所产生的利益是无从追索的。例如,个人信息被倒卖之后,数不清的商家就会上门推销或者投寄指名广告,当事人根本无法一一阻止。导致个人信息控制权不可逆转的丧失,还会带来个人隐私暴露于全球网络空间的无穷隐患。这不仅相当于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中被剥光了衣服,而且这种被“扒光”的结果还要暴露在全世界网民的面前。因为进入BBS的信息,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登录互联网输入特定的符号,地球村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浏览、下载、无限复制。人肉搜索对于揭露违法或者不道德的人或事而言是公众力量的“聚焦镜”,但对需要身份保密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而言则是现实的威胁。
在搜索与传播互动的支撑下,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的信息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线索,哪怕是零散、朦胧的点滴线索也能在最终锁定目标。特别是人肉搜索成功的关键是个人信息中的核心内容 (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被披露,这无形之中刺激了黑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和数据库工作人员被收买。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对静态个人信息 (如经历、学历、血缘、住址、工作单位等)和动态个人信息 (如出行习惯、消费习惯、经常登录的网站、高频度使用的电话号码等)的搜集、整理、挖掘,以及个人信息数据库的泄漏和随意流通,会给敌对势力、邪教组织提供具有个人针对性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宣传途径,甚至策反条件。一旦情报组织在幕后与网站的人肉搜索引擎合作,就有可能获得数量庞大且有深度的个人信息。这类由人肉搜索汇集的信息不但个性化强,而且具体生动,很可能严重危及国家的安全。显然,如何防止在尖端机密、国防科研、国家安全等岗位工作人员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如何防止人肉搜索渗透进入保密领域也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三)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涉及网站、搜索发起者、跟帖邀功者、信息披露者四类主体。网站的经营行为责任等同于提供BBS论坛,是搜索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起搜索目的的合法性决定了整个搜索的性质,跟帖邀功者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者的法律风险更大。
首先,人肉搜索最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涉、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4]笔者认为,个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经当事人自愿或者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那就不能算“隐私”。如果个人信息仅仅公布在内部的局域网,通过授权才能查看,则网民非法侵入局域网而获取、公布也是侵犯个人隐私。另外,网民擅自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也是侵犯个人隐私。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是对他人的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人悬赏,就会有人邀功求赏。如果邀功者凭空捏造或者用捕风捉影代替真实,极易构成诽谤他人。
此外,悬赏求助的帖子在 BBS出现以后,有相当一部分跟帖者并不能提供线索,有的是发表评论,有的是提供猜测性的意见,有的是漫骂、嘲讽、起哄。如果公然使用贬损性的语言文字丑化他人,可能涉嫌侮辱当事人的名誉权。除侮辱他人者必须承担责任外,网站不及时删除侮辱漫骂的帖子,就是失职,也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如果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的肖像,无论是褒是贬,只要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就有营利性使用的嫌疑。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网站提供搜索人肉引擎是经营行为,其虽然没有直接向悬赏猎人收费,但也是通过提高点击率的方式吸引公众“眼球”,进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投入。网站将新异、怪诞的人肉搜索帖子置顶的行为等同于将商品置于橱窗展览,反复置顶更无法摆脱经营者置顶行为的责任。
四、犯罪学应当关注规制人肉搜索的理论研究
显而易见,从法制社会的要求看,对人肉搜索并不能简单地作出“放”或者“禁”的结论,应在疏导的前提下对其予以规范。把握的难点在于涉及何种情况可以使用人肉搜索,何种情况下不得使用人肉搜索。就人肉搜索规制的原则而言,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私人利益的平衡原则。所谓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只要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违犯法律、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败坏公共道德的情形,就应该允许使用人肉搜索,以便汇集分散在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所谓的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既不违犯法律、也不违反社会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不应当允许人肉搜索的介入。例如,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如果能够通过人肉搜索发现线索,以促使真相大白于天下,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此外,人肉搜索也有助于实施群众监督,即对党政官员等社会公众人物,也应当允许人们对其在公众场合的行为举止展开质疑和讨论。与此同时,人肉搜索的必要限度是规制的重点和难点。真理向外迈出一步就是荒谬,人肉搜索稍稍越界就会造成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笔者无意考证人肉搜索一词的最初含义,但提醒人肉搜索有可能使人感到“心惊肉跳”是并不为过的。人肉搜索就像一把枪,在其扬善抑恶时,代表的是社会正义的力量;在其滥杀无辜时,一定是邪恶的化身。当我们充分肯定人肉搜索在打击犯罪、揭露腐败方面的正面作用时,也一定不能忽视人肉搜索在窃取国家机密、盗取商业秘密、窥探他人隐私方面的负面作用。例如,人肉搜索是否可以针对未成年人而为,即便不是针对未成年人发起的人肉搜索,如果出现了足以使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暴露的结果是否可以禁止,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现在有一种“唯网络自由”的论调值得注意,似乎只有在互联网空间言论才是自由的。这种错觉的形成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默许、纵容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分不开的。其实,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息生产、信息传播总会受到一定国家法律制度的管辖。在互联网上“玩火”,必定会在现实空间将自己“自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人肉搜索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才出现的新兴技术的应用,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头。我们不可能等待信息技术人员去寻找规制的对策,犯罪学、刑法学、侵权责任法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力量应当携手并肩,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探寻人肉搜索的规制之道。
据 2010年 5月 31日《北京晨报》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笔者认为,信息控制权是国家、法人、个人为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分别拥有的权利。信息控制权存在于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现在和未来对网络空间的信息控制权保护更为重要。有关信息控制权的理论研究目前还很不充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理论滞后于实践的局面。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亟待深入研究,提出细化的、可操作的准则:其一,信息权利人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公布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这是对自我权利的处分,只要与法不悖就应当允许。其二,法律也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其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举报乃至公布含有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事实,为侦查、肃贪等专门机关提供线索,鼓励、号召公众揭露真相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1]陆文军,孙丽萍.“人肉搜索”:边赢点击 边惹争议 [EB/OL].http://www.cnci.gov.cn/content/2008715/news_15470.shtml.
[2]郑艺华.用法律来治理泛滥的“人肉搜索”[EB/OL].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807/t360212.shtml.
[3]徐瑞哲.正视“人肉搜索”的双重效应 [N].解放日报,2008-07-24.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415~416.
Criminology Should Study how to Regulate Crowd-sourcing Search
TANG Xiao-tian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China 201701)
At present,crowd-sourcing search has played a role in uncovering corruption and the fight against crime,but it also has led to many violations.Currently,themostworrying issue is that crowd-sourcing search has become a“game”without ruleswhich is basically out of control.The use of crowd-scouring search is related to national interests,social public securit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We should not s imply come to the conclusion of to per mit or to prohibit crowd-sourcing search. It is advisable to regulate crowd-sourcing search under guidance.Cr iminologists and scholars in related areas should take advantage of each other's strengths and cooperate to explore the way to regulate crowd-sourcing search.
Crowd-sourcing search;Personal infor mation;Personal privacy
D917
A
1008-2433(2010)04-0030-05
2010-06-13
汤啸天 (1950—),男,上海人,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