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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路权“冲突”现象分析与对策

2010-08-15廖兴灿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路权人行横道斑马线

廖兴灿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斑马线路权“冲突”现象分析与对策

廖兴灿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近年来有关斑马线的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探讨和分析斑马线路权“冲突”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化解“冲突”、构建和谐交通的根本出发点。

斑马线;路权;冲突

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推动着社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然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 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9.1亿元[1]。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一幕幕惨不忍睹的画面,这其间也包括发生在斑马线的交通事故。曾几何时,在斑马线上,机动车撞上行人的悲剧不断上演,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在被人们称作“安全线”、“生命线”的斑马线上。然而,逝者的悲痛并未警醒人们,斑马线上的“冲突”现象依然严峻。

一、斑马线上乱象丛生

为了保障行人横过道路的便利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律的层面强调了人行横道的优先地位和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地位和作用却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

(一)过路难,车流切断安全线

想要横过道路的行人,站在斑马线上不停地举手示意车辆减速礼让,让人先过去,可是车辆却像流水一样不愿间断,偶尔会有一辆出租车靠边停下,却问“打车吗?”急驰车流切断斑马线,行人根本没有横过道路的机会。

(二)“车让人”成了“人躲车”

针对有些路段车流较大,而过马路的人流相对较少的情况,在这些道路路口上只设置斑马线而没有红绿灯,设置斑马线是为了要求司机主动减速让行。然而,机动车在经过此类路口时大多不会减速,甚至还会闪灯鸣笛示意行人让行,使本来应当存在的“车让人”变成了“人躲车”。

(三)行人与车挤成一团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通行规定”一章明确划分了道路优先通行的情况,其中有多种关于斑马线的通行规定。然而,在人车交汇密集区、上下班高峰期,常常路口斑马线上出现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挤成一团的情况,行人在车流的夹缝里穿流,车辆也在见缝插针地向前挪动,谁也不肯做出让步。这种状况不要说通行效率,就连起码的安全也难保障。

(四)板砖砸车,斑马线上的“维权自助”

道路设置斑马线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行人横过道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斑马线的路权长期遭到侵犯会引起诸多问题。2009年夏,兰州退休教师阎政平在斑马线上持板砖砸车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议。新浪网以“你如何看老人持砖连砸闯红灯车辆?”为题做了一项调查,结果参与调查的469290人中,赞成 (闯红灯的司机拿他人性命当儿戏,应该得到教训)78.3%;反对 (砸车也是违法行为,老人行为过激,不应提倡)19.1%;不好说2.6%[2]。撇开老人行为的合法性不谈,仅就他所采取的这种行为而言,其实就是一种公共表达,实际上是想通过这种行为来呼吁执法部门、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整个社会公众来关注斑马线上的交通安全问题。

二、斑马线上的路权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与行人在斑马线上抢道现象普遍存在,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管理者最为头疼的问题。从以上几种乱象也可以看出,斑马线成为道路交通冲突的集中点,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斑马线路权的归属冲突。路权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等。

在道路交通中最重要的路权是通行权和先行权,而斑马线是这两种路权行使的交汇点。斑马线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跳石”,作为行人横过道路的基本标志,以避免人车混杂引起堵塞和事故。随着汽车的出现和发展,作为行人横过道路标志的“跳石”也逐渐演化成斑马线,①19世纪 50年代初期,英国人在街道上设计出了一种横格状的人行横道线,规定行人横过街道时,只能走人行横道,于是伦敦街头出现了一道道赫然醒目的横线,看上去这些横线像斑马身上的白斑纹,因而人们称它为斑马线。并且通过相关规定被作为行人横过道路专用通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斑马线的路权归属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但在现实生活中,斑马线上的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这主要是由于斑马线的路权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具有一定的交叉性。

三、斑马线路权冲突分析

在平面道路交通的交错点上,存在着大量的路权转换和路权“冲突”现象。为了保证路权转换的顺利完成和路权冲突的消解,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定,还要有完善的道路交通设施。斑马线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人横过道路的安全性,但由于斑马线本身承载着多种路权,它的存在也是道路交通路权“冲突”的集结点。

(一)斑马线路权的法律归属不明晰,使“冲突”

成为可能

路权的划分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各行其道原则”保证了交通参与者按照所属路权分道行驶;专用车道的路权的专属性等等。这些路权的划分并不具有交叉的冲突性。但对于斑马线的路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则具有交叉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从这个意义上看路权是属于行人。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四十七条又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出斑马线的路权属性,前句话路权体现在机动车,而后句话路权却体现在行人,路权的不定性必然会造成“冲突”的可能性。有研究者把它归结为法律资源的不足和缺陷,并认为法律的失效是车主与行人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3]。

(二)斑马线路权重叠性,使“冲突”由可能变为现实

路权体现了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斑马线的通行权在空间上相互“冲突”、在时间上紊乱,使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都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由于路权的重叠性,致使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道路交通时,不断扩大自己的交通权利而缩小自己的交通义务。没有行人在斑马线上通行时,机动车的通行权在先,车辆就会呼啸而过,斑马线被车流切断的现象不足为怪。然而,踏上斑马线行人认为是走在“安全线”、“生命线”上,有种理直气盛的感觉,根本不顾及车辆状况,若遇到高速行驶的车辆,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斑马线路权违法处罚的缺失,使“冲突”常态化

斑马线上的路权“冲突”最直接的体现是通行权和先行权不能够真正实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让行。这些规定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的基本要求,具备严格的法律效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常存在车辆加速抢信号灯、过斑马线等违法现象,也常见行人闯红灯横过道路的违法现象。这些违法行为把斑马线路权“冲突”推向极致,既增加了安全隐患,又降低了通行效率,却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惩戒。现实便利的需求以及违法处罚的淡化,令行人和机动车都“不怯于”违法,导致斑马线路权“冲突”的常态化。

四、解决斑马线路权“冲突”的对策

斑马线路权“冲突”的存在是由于平面道路交通的客观因素引起的,它在空间上不可能完全消解,只有通过法律保障、宣传教育、完善设施和严格管理等方面来厘清斑马线路权,从时间上对斑马线路权实行有效转换,才能有效解决路权“冲突”问题。

(一)完善法律保障,厘清路权范围

不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有关地方性法规,都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行人直行时,车辆不可以右转,虽然规定转弯车辆不能妨碍直行行人,但毕竟造成交叉口混乱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减速的要求,既无明确操作标准也无具体执法要求。即使违法,只要不出事故就不会受到处罚,这从一定意义上降低了法律效力。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既然是突显以人为本,把安全放在首位,就不能只考虑应然状态,而忽略必然结果。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厘清斑马线路权归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避免人与车在斑马线上的冲突,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人安全。

(二)加强安全宣传,培养安全意识

就斑马线路权“冲突”现象而言,问题并不只在哪一方,很多情况都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高的结果。在斑马线抢道的现象中,不论是车辆还是行人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同时在行为过程中还有从众心理在起作用。机动车自恃是交通参与的强者,具有强势地位,抢过斑马线时只顾自己的通行权而忽视行人的先行权;行人自恃受法律保护,横过道路无限扩大自己的先行权而忽视车辆的通行权。这两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斑马线路权“冲突”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加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交通习惯,从时间上明确路权的归属,正确理解和使用先行权利,从时间上对斑马线路权实行有效转换,从而有效解决路权“冲突”问题。

(三)完善交通设施,构建和谐环境

斑马线的存在表明其空间路权“冲突”的客观性。为了减少和避免这种“冲突”带来的安全隐患,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设施,保障路权在时间上实现有效转换,从而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在交叉路口要尽可能完善信号系统,并实现信号的合理配时,使交通元素在信号周期内尽量避免混合。尽可能配置违法记录设施,一方面作为违法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震慑。

(四)严格职能管理,保障斑马线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老人“板砖砸车”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车辆违法闯过斑马线,同时这还是公众对公权力失效的一种反应。在现实执法中,有关斑马线的管理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斑马线设置点多,非警力所能及;违法行为证据难以固定;违法者众多等等。但是,作为职能部门,其职责便是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障交通参与者交通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它需要通过严格管理,实现斑马线路权的合理配置,使斑马线路权的“冲突”得到有效解决。

[1]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EB/OL].http://www.docin.com/p-41747231.h tm l.

[2]你如何看老人持砖连砸闯红灯车辆?[EB/OL].http://survey.new s.sina.com.cn/survey.php?id=35468&dpc=1

[3]吴燕怡.“斑马线”失守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6).

Analyses and Countermeasuresof the Clash for Pedestrian'Privilege to Cross Roads

L IAO X ing-can
(Henan Po lice Co 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W ith themotor car'sw iftgrow th in recentyears,the security p rob lem sof the crossing line fo rpedestrian keep appearing and have causedw idesp read concern of society.To investigate and analyze the recourse of the p rivilege of crossing roadsphenom enon is the basic starting point by so lving the conflict,constructing harmonious traffic.

The line fo r pedestrian to cross roads;Privilege of crossing roads;Conflict

DF31

A

1008-2433(2010)04-0107-03

2010-06-18

廖兴灿 (1971—),男,河南汝南人,河南警察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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