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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演进的他者视角
——对福柯《规训与惩罚》的刑法学解读

2010-08-15李怀胜荣学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规训福柯肉体

李怀胜,荣学磊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中国 北京100088;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 上海200070)

刑罚演进的他者视角
——对福柯《规训与惩罚》的刑法学解读

李怀胜1,荣学磊2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中国 北京100088;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 上海200070)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运用谱系学方法和自身建构的微观权力理论分析了从中世纪末期到近当代的刑罚演进历史,指出所谓监狱与刑罚制度的改革不过是在人道和人权的幌子下所作的规训方式的的进化,这一观点显然有别于传统的刑法学观点,因此有必要从刑法学角度探讨福柯论证的内在理路及其见识。

刑罚;监狱;纪律

一、福柯:其人、其事与其书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语学术界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极富挑战性和反叛性的法国思想家。

福柯早年师从结构主义大师阿尔都塞,40年代曾短期参加过法国共产党,深受马克思的思想和方法的影响,思想较为激进。福柯是一名同性恋者,于1984年死于艾滋病,他因此身体力行地开拓了同性恋问题的研究,是现代“酷儿”理论的奠基人。福柯的学术倾向与风格带有很深的个人生活与经历的烙印,有学者认为:“从一定角度上看,他的全部著作都反映了一个被社会认为不正常的人对所谓‘正常’的反抗,要为不正常寻求一个生存的空间,为使那些被压抑的声音能为人们所听见”。[1]独特的生活经历加上独特的理论,不出名就奇怪了。福柯被称为萨特之后法国最深刻和富有创造性的思想家,对福柯的研究在他死后一时成为时髦。

一般认为,福柯是一位后现代主义的大师。后现代主义思潮是后现代社会或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它孕育于现代主义的母胎(20世纪30年代)中,并在“二战”以后与现代性决裂,成为一个对西方现代化加以质疑的思潮。福柯的后现代主义观在他的学术生涯中有鲜明的体现。福柯早期的代表著作为《癫狂与文明》(1961年)、《词与物》(1966年)和《知识考古学》(1969年),中期代表作为《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后期主要为三卷本的《性观念史》。此外福柯还留下了大量的讲座和演讲文字。

笔者认为,对某一本书的解读离不开对作者整个学术脉络的把握,而对作者学术观念的认识,则又不能脱离对相当时期内的学术思想史的梳理,即“见著知微”,这也是笔者在行文之初辟出专门篇幅来介绍关于福柯的背景性知识的缘故。《规训与惩罚》在福柯的心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称为“我的第一本书”——这当然是就其学术增量而言的。该书通过考察西方从肉刑废除到监狱兴起的刑罚演变过程,来揭示隐藏在规训后面的权力的运作艺术,并对驯服人体的规训权力的技术运作进行了仔细分析,点出了现代关于人的科学与这种权力的相互依附的关系,颠覆了近代启蒙主义和人道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常识性认识”,开创了刑法学之外的另类的“刑罚观”。尽管福柯的“他者视角”很难动摇现代刑法学的根基,但对与一切有批判力和理论活力的话语形态进行对话和交流,至少能正视它的存在,显然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学科心态。

二、酷刑的衰微与刑罚的嬗替

福柯的著作大多是关于历史的,《规训与惩罚》也不例外。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历史”概念不同,福柯往往关注微观的、同时也更为细致和复杂的历史场景,他认为这才是“真的”历史。在该书的开头,福柯选取了两个富有代表性的“历史切片”,第一个场景描述的是1757年弑君者达米安被公开处刑的场面,刽子手“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黄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融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黄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尸,最后焚尸扬灰”[2]。福柯同时还“饶有兴致”地描述了犯人临死前痛苦的号叫——“声音仿佛出自地狱”,以及刽子手烦琐而复杂的行刑程序。第二个场景切换到八十年后列昂·福歇制定的巴黎少年犯监管所的作息时间表,犯人从早上六点起床到晚上八点半就寝,一天中的每时每刻无一不有任务和安排,犯人如同按部就班的机器,在规则的要求下整齐划一地做着各种事情。在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对比中,福柯提出“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即在几十年间,对肉体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性烙印,示众和曝尸等现象消失了,将肉体作为刑罚主要对象的现象消失了”[3]。惩罚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公开行刑这种残忍、野蛮的刑罚仪式出现了许多为当政者始料不及的弊端和恶果。君主本意是以一种公开表演的刑罚仪式来宣示法律的权威和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对肉体的惩戒来恢复君主受到冒犯的尊严,并达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然而公开行刑带来的突破人性底线的血腥和残酷却“在人们看来,这种惩罚方式,其野蛮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犯罪本身,它使观众习惯于本来想让他们厌恶的暴行。它经常地向他们展示犯罪,使刽子手变得像罪犯,使法官变得像谋杀犯,从而在最后一刻调换了角色,使受刑的罪犯变成怜悯或赞颂的对象”[4]。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民众感受到的不是犯罪的恶害和耻辱,而是作为单个主体的公民对抗权力的渺小和软弱。与公开行刑相伴随的往往还有民众的骚乱、斗殴和小偷的趁火打劫。野蛮而不人道的刑罚成为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抨击的焦点,贝卡里亚曾经用饱含激情的笔触写到:“综观历史,目睹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触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5]从刑罚史角度考察,从奴隶制的中后期到19世纪的刑法近代化改革,这一时期在刑罚上是以遏制犯罪为理性基础的威慑时代[6]。就认识论而言,威慑刑奠基于对犯罪是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化的认识之上,肯定犯罪的可遏制性。但威慑刑的使用者显然高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对主观恶性是犯罪人犯罪之源以及犯罪具有可遏制性的认识是认识论上的一大进步,但由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导致的对威吓万能的迷信以及由此而生的用刑的野蛮、残忍与随意性,使其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

福柯自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又不仅仅认识到这一点。他发现,尽管到19世纪中期对肉体的直接摆布仍未完全消失,但惩罚的重心已经不再是制造痛苦的技术的酷刑,其主要目标是剥夺财富和权利。作为公共景观的刑罚仪式消失了,代之以一种新的惩罚方式:这种变化不仅仅体现在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仁慈、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上。实际上,隐藏在这些变化后面的是“惩罚运作对象的置换”[7]。新的惩罚方式不再作用于犯人的肉体,而是作用于精神。福柯认为,这种置换出现了一个新的对象领域,一个新的事实真理体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不为人们所知的角色。福柯正是以此为基点,展现他的现代灵魂与新的审判权力的纠葛,以及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

福柯对近代启蒙思想家和人道主义者为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所作出的努力是表示敬佩的,但他没有陶醉于理性主义者的那些华丽激昂的词句。福柯将支配刑罚嬗变的因素称之为“关于肉体的政治经济学”。古典时期的法律不是正义的化身,毋宁说是王权的象征。犯罪行为最严重的地方就在于它直接触犯了君主的尊严,公开行刑被赋予一种司法——政治功能,受到损害的君主的权威在这一壮观的仪式中,在鲜血铺就的狂欢中得到了恢复。行刑仪式虽然匆促而普遍,意义却十分重大,因为它象征了权力的失而复得[8]。在福柯看来,刑罚制度的核心,即惩罚权力作为一种权力而言是不会以所谓的“仁慈”为出发点的,“人道”只是一种权力的策略而已。对刑罚功能上存在的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福柯统统将之称为“陈旧的观点”[9]。他列举了刑罚改革设定的六个主要原则——最少原则、充分想象原则、侧面效果原则、绝对确定原则、共同真理原则、详尽规定原则。福柯提出:“在这些刑罚人道化的背后,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但是这些原则也引起了权力作用点的变化: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来制造过度痛苦的肉体,而是运用于灵魂。”

需要指出的是,福柯反复使用的“权力”一词并非指国家社会层面上的宏观权力,而是一种微观权力,一种局部的、持续的、生产性的、毛细血管状的和细节化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隐匿性与生产性[10]。福柯本身就是反对宏大叙事的(grand narrative),他试图驱散刑罚改革背后的理性主义迷雾的努力也是和他的后现代主张一以贯之的。福柯借以揭示刑罚嬗变的权力艺术中采用的论述路径和言说模式对中国学者来说再熟悉不过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和权力分析。但是福柯没有落入意识形态教条的窠臼,他的目的在于分析改革者理念在现实中被置换的原因,指出以监禁为标志的刑罚体系实际上宣告了人道主义改革家们主张的破产。监禁不再直接惩罚肉体,但是仍然通过对肉体这个表象的规训来作用于灵魂。在这里,监狱成为一个桥梁,它沟通了知识与权力,连接了肉体与灵魂。

福柯在下面则要探讨,“为什么体罚(不是酷刑)以监狱为制度依托,取代了惩罚符号的社会游戏和冗长的传播符号的节日?”[11]。

三、规训的扩张与监狱机能的转变

《规训与惩罚》的英文书名为discipline and punish,discipline是本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福柯创用的一个新术语,学者朱苏力将之译为“训诫”[12],三联书店出版社的通译本翻译为“规训”并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可,该词在本书中用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监狱这种与启蒙思想家设想迥异的刑罚形态①有关18世纪晚期人们面临的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以及启蒙思想家设想的刑罚形态,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6页。何以成为主导性的惩罚手段并延续至今呢?如果过于局促于现象自身的发展,是无法探究事物的深层次变化和发展线索的。由于监禁实质上是对针对犯人个体的“新型权力技术学”,所以福柯又将视野转向古典时期,对那个时代已经出现的旧的权力技术作了详尽分析。

福柯认为,古典时期诞生了一种新的肉体支配技术,这种技术把人视为“机器”、“一种精心计算的强制力慢慢地通过人体的各个部位,控制着人体,使之变得柔韧敏捷。这种强制不知不觉地变成习惯性动作”[13]。这种新型的肉体支配技术就是纪律。纪律的目的不是增加人的技能,也不是进一步加强对人体的控制,而是将肉体变得更顺从,从而更有用。纪律被福柯称为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在17、18世纪,纪律变成了一般的支配方式。纪律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与奴隶制相比它不是基于对人身的占有关系,它不需要建立粗暴而昂贵的关系就能获得很大的实际效果。福柯认为,我们在对古典时期进行研究时,不应当只重视思想家们的理想,还要重视存在于修道院、军队、工场、精神病院等以微观权力形式体现的规训手段。自19世纪始,一个新的标志酷刑结束的文明时代已经到来,代价是社会处于更精巧、更隐蔽的规训机制的宰制,正所谓人生而自由却不往不在枷锁中。司法控制的首要目标不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而在于“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它与社会同步发展,它不是要惩罚得更好些,而是要惩罚得有效些,它或许会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却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入地嵌入社会本身”[14]。可见,在福柯看来,表面上近代启蒙主义者所鼓吹的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轻缓化以及刑法的人道性都得到了实现,但实际上这一切不过是给刑罚改革运动作了一个大大的注脚和绝佳的烟幕,在理性和人道的大旗下,以监狱为代表的规训技术将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规训宰制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社会集体的毛细血管里。对长期淫浸在传统刑法学话语的人来说福柯的这种对刑罚史的另类解读或许显得有些偏激和旁骛,但是人类史上的大量知识形态最终不都往往是一个历史的注解吗?

福柯谈论了规训权力成功的原因,即使用了简单的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层级监视是建筑学与权力学的完美结合,在这里,权力物理学对肉体的控制遵循着光学和力学法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索、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施淫威和暴力[15]。规范化裁决包括“规范化”和“裁决”两个因素,它利用法律、计划、条例等将个人纳入整体的网格中。检查强化了层级监视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并将个人结合起来。通过检查,权力关系不断得到强化,迫使个体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服从于规训手段。

福柯心目中最充分地体现规训技术的地方是监狱,他因此花了较大篇幅分析了监狱在近代的流变。西方在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监狱,但是一直到18世纪仍然在刑罚体系中居于配角地位。在报复刑和威慑刑时代,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剥夺生命的死刑和剥夺身体完整的肉刑,因此早期的监狱作用仅限于拘禁犯罪嫌疑人、未决犯和等待处决的死刑犯、政治犯,而不是对已决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16]。近代监狱的兴起一般认为产生于16世纪西欧各地成立的矫正院,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荷兰阿姆斯特丹矫正院。从17世纪开始,矫正院开始收容一般犯罪人,最后演变为纯粹的监狱[17]。福柯很欣赏极力主张的全景敞视建筑式的监狱,①有关全景敞视建筑的描述,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226页。它代表了福柯理想中的规训模式。福柯认为,全景敞视建筑体现的权力模式,是从一种“异常”的规训方案发展为“普遍化”的规训方案,这是一种历史的真实演变,边沁的全景敞视建筑就是对这一过程的历史确认。在分析这一历史进程时福柯仍然采用了马克思主义式的分析方式,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一种新的社会监督过程;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并确立了以形式上平等为重要特点的法律结构,但是传统的线性控制模式已经不足以紧密控制社会了,于是在宏观权力之外,微观权力应运而生,它不需要任何人的规定和授权,却实际存在着。以纪律为代表的微观权力与宏观权力相得益彰,最终将“法典化的惩罚权力转变为一种观察的规训权力”[18]。福柯一直对法律理念采取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他曾明确说,“使惩罚权力具有普遍性的,不是所有法律对象的普遍的法律意识,而是全景敞视技术的有规律的扩展,即其无限细密的网络”[19]。规训技术的应用,最终将刑事司法的应用点,由与国王肉体相对应的罪犯肉体转变为受规训的个人。

福柯对监禁的认识贯穿于他的权力分析模式,比如福柯认为犯人劳动的价值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经济形式、一种是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20]。这一认识又与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的教育刑论相忤逆。福柯从更广泛的社会政治角度论述了监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犯罪不是在社会的边缘通过连续的放逐而产生的,恰恰是借助于在愈益强化的监视下的愈益严密的嵌入,通过规训强制的积累而产生的,“大部分过失犯罪是在监禁中由监禁制造出来的”[21],而监狱体系的最重要后果是,它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度放宽了。换句话说,监狱也许不是最完美的,但无疑是最优的选择。监狱产生犯罪,警察打击犯罪,罪犯关进监狱,监狱为社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犯罪,从而为国家暴力机构的强化增添了借口;犯罪使下层社会分裂了,并且不具有对抗资产阶级的政治意义,所有这一切都在资产阶级的容忍限度内。可见,监狱作为规训权力的一部分,是在服务于更深层次的政治目的。

四、结语:福柯的反思

如今对福柯的研究方兴未艾。他通过规范化权力的分析,从细微的、枝节性的社会现象的观察中得到某种我们忽略的地方性知识;他不盲从于传统观念,用近乎疯癫的声音对抗主流形态中霸道的话语,所有这一切都给福柯本人的著作和思想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福柯本人反对宏大叙事,但是作为一名后现代主义者,对他的认识和评价仍然要放在“现代与后现代”这个宏观框架下。后现代主义对应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作为西方政治和社会思想的主流,包括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理解为启蒙精神的体现。这三大理论虽内容迥异,但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均相信人类理性和人类凭此理性去建设一个更美丽世界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而后现代主义不满西方主流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现代话语形态,质疑客观和普遍的真理的存在或可知性,反对以普遍理性自居的全能主义性质的抽象话语,后现代主义者提倡地方性的、具体的、以生活经验为依据的话语和知识,并支持地方性的对宰制和压迫的反抗[22]。具体到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他对现代社会规训技术与权力体制的解剖打破了人们对现代社会合理性的迷信,对西方主流知识和话语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23]。他的社会法律思想充满了质疑、批判、求异和创新,秉持了肇始于柏拉图时代的西方学术传统。福柯的贡献恐怕在于,发现一些通常被人们忽视的东西,提供一些新的观点或者为人们思考问题提供新方法、新角度。当然,笔者并不认为福柯的刑罚观能够颠覆、埋葬传统的知识体系,然而,恰如“后现代主义对于疗救现代病,是一剂不可多得的药石”[24],福柯对传统刑罚理论的驳诘(尽管他的出发点并非为此)开创了新的知识领域,这另一种声音和“他者视角”不但不会让我们困顿和难堪,反而成为一个契机,在我们由于学科定势而形成的对刑法以外领域的有意忽视或浑然不觉中,打破传统知识的樊篱,并迫使我们对曾经的理论大厦将其根基打得更深些,对其想得更多些。

[1]朱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J].比较法研究,1993,(2).

[2][3][4][7][9][11][13][14][15][18][19][21](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3.8.9.17.103.147.200.250.250.273.346.

[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

[6]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

[8]吴猛,和新凤.文化权力的终结——与福柯对话[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245.

[10]韩平.微观权力分析——读米歇尔·福柯的《规训与惩罚》[J].河北法学,2006,(11).

[12]朱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J].比较法研究,1993,(2).

[16]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27.

[17]杨殿升.监狱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00.

[22]陈弘毅.从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看后现代思潮[J].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23]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2).

The Other Perspective of Punishment Evolution

LI Huai-sheng1,RONG Xue-lei2
(1.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China100088;2.The Second Intermediate Court of Shanghai,Shanghai China 200070)

Foucault in Discipline and Punish in the use of genealogical methods and micro-power theory analysis the penalty his⁃tory from the late middle ages to the recent times.He points out that the so-called reform of prisons and the penal systems was simply a discipline of evolution under the guise of human rights.This view was clearly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inner logic of Foucault's arguments and insight from a criminal law point of view.

Sentence;Prison;Discipline

D924.1

A

1008-2433(2010)03-0045-05

2010-04-13

李怀胜(1983—),男,河南新乡人,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荣学磊(1981—),男,河南南阳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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