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方法及侦查对策
2010-08-15赵锐
赵 锐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洗钱犯罪的方法及侦查对策
赵 锐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洗钱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它不仅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腐蚀了国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更促使了“上游犯罪”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出发,探讨洗钱犯罪的方法和侦查对策,以加强和提高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洗钱;洗钱犯罪;犯罪方法;侦查对策
洗钱犯罪是一种最典型的“国际犯罪”。[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在这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现象,洗钱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其犯罪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类型的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当前,洗钱犯罪渗透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最简单的解释是将“脏钱漂白”,“将非法的金钱合法化”。[2]洗钱作为一种非法金融交易手段的专用名词,最初并没有非法活动的含义。洗钱的正式定义出现在1988年12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上,该公约第三条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物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移转者。”[3]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并没有惩治洗钱犯罪的规定,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金融领域的逐渐放开,洗钱犯罪在我国开始出现,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1989年9月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非法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这是我国规定洗钱犯罪的肇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及其法定刑作了明确规定,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三种特定的犯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一致目标,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与其他理事国一道通过了反恐怖主义决议,呼吁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恐怖分子筹集经费的活动。为落实此决议,我国人大于2001年12月29日及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恐怖犯罪。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人大于2006年6月29日再次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具有一般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共同特征,且具有特有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行为人利用金融监管措施不严密,制度上不完备和漏洞,使大量黑钱、赃钱不受监控地进入流通领域,危害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金融系统的混乱。由于洗钱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人必然要千方百计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所以也必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采用法定的行为方式之一来掩饰、隐瞒特定的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
具体地说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实施本罪的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单位,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4]
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三、洗钱犯罪的方法
(一)利用金融系统洗钱
犯罪嫌疑人洗钱最主要的通道是利用金融系统,其便利的服务和诸多的金融工具也为犯罪嫌疑人洗钱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机构存取、划转资金,将犯罪所得利用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保存和划转。支票、汇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成为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和提取的工具。例如为了逃避金融监管,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将资金转移到管理松散的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中心的银行系统,使其洗钱犯罪在松散的金融监管下进行。[5]为使洗钱犯罪更加得心应手,犯罪者还直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渗透,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其成为洗钱的工具。犯罪者倚仗手中的大量资金,贿赂银行的有关人员,采用匿名存款(即在金融机构以他人名义开立或开立非真实姓名的个人存款账户)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的方式洗钱,隐藏转移犯罪收入。
(二)利用互联网洗钱
网络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成为表面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网上银行、网上赌博等网站的存在,使得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洗钱变得十分方便。利用互联网洗钱的一种典型方法是,洗钱者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6]
(三)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
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例如,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就为洗钱者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7]
(四)利用信用卡洗钱
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当信用卡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有可能成为洗钱者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行为将不可避免。与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五)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
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六)利用货币走私洗钱
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嫌疑人愿意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嫌疑人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
四、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反洗钱犯罪的专业队伍
目前,洗钱犯罪活动作为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已经引起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广泛注意,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反洗钱犯罪的专业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1.从人员入手。要选拔一批具有一定金融、法律、财税、外贸、侦查等方面的高学历、高学位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反洗钱犯罪侦查队伍中来,以加强公安机关反洗钱犯罪的战斗力。
2.加强培训。要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反洗钱犯罪的侦查人员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3.建立考核制度。经侦部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反洗钱侦查队伍的管理、考核办法,评定职业等级,激励民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加强金融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建设
各级经侦部门要在狠抓侦破各类经济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金融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把基础建设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重之中,改变当前基础工作薄弱、情报信息不畅的局面。
1.加强情报的搜集工作。特别要强化有关金融犯罪案件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贮存、检索、应用等工作,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如已发现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作案手段及特点;有作案迹象人员的前科记录、经营状况、消费现状;某些有作案可能的人所出入消费场所的公司、企业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信誉程度;银行、信贷、证券、珠宝、文物等金融部门的印章、票据、凭证的管理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财产状况等。
2.物色一支可靠的特情队伍。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将越来越隐蔽。在这种形势下,经侦部门对反洗钱犯罪案件的特情工作应该作长期打算,要结合经侦工作的实际需要,全方位、多成份、多层次物色建立特情。
3.加强阵地控制和刑嫌调控工作。[8]由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的七种刑事犯罪,所以应加强对上游犯罪的阵地控制工作,组织专人开展调研,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掌握有关地区犯罪的实际情况。另外,在刑嫌调控工作方面,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扎实刑嫌调查控制工作,并建立健全刑嫌档案,从根本上保证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得准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预防与控制作用
任何洗钱活动都必须经过金融部门。因此,完善金融立法和强化金融系统的预防控制作用,对预防和侦破洗钱犯罪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提取现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资金用途,由本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再予以支付。银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大量支付票据化,相对减少货币的流通量。
2.建立金融交易报告制度。[9]单位、公民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向金融机构报告交易者的真实姓名、住所、交易项目和金额。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报告10万元以上的金融交易,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金融交易和客户在同一项目下进行的多次金融交易。
3.严格银行开户制度。[10]禁止任何单位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公民、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做到真实反映客户的情况,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可供查询的资料。
4.加强对公民个人从事较大金额的金融贸易的管理。公民个人从事较大金额(如5万元以上)的金融贸易必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后再进行金融交易。这样既可以发现洗钱犯罪活动,又可以确认从事金融交易人员的真实姓名、住所、职业和收入是否合法,还可以发现漏税行为,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四)拓宽获取犯罪线索的渠道
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由于金融机构的保密制度强,客观上使洗钱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因此,要获取和掌握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及时了解和掌握洗钱犯罪活动的内幕和动态就必须广辟线索来源,及时获取洗钱犯罪活动的有关线索。
1.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提供线索。特别是要做好金融机构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注意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可疑情况。对于提供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应视情给予奖励。
2.细致进行调查访问,获取有关证人证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可进行深挖,充分获取有关洗钱犯罪方面的线索。在特殊情况下,还可利用刑事特情,及时收集有关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
3.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应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及时了解境外洗钱犯罪活动情况、特点和规律,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渗透到国内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
(五)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洗钱犯罪的高智能性和高科技手段,要求公安机关要以科学的侦查决策、高超的侦查技巧进行案件的侦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1.加强反洗钱立法。从立法方面考虑,主要是确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虽然已经扩展到了七种,但是过于严格,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和司法实践。因此,还应该加强反洗钱犯罪的立法,以从法律上保障对洗钱犯罪的打击。
2.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将传统的侦查措施和对策与专门的侦查措施和对策结合起来,其中特别要抓紧对重点区域及行业的控制、对重点金融部门的查核、对虚假商业活动的揭露,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一旦发现洗钱活动线索,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及时制止犯罪。
3.做好讯问工作,扩大战果。对已经逮捕、拘留或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情况和审讯笔录要深入分析,耐心讯问,做到以案找案,扩大战果。
总之,洗钱犯罪已直接危害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如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而且将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我们应该根据洗钱犯罪的特点与危害,完善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洗钱犯罪的预防机制,不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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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宋杰.洗钱与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新发展[J].江汉大学学报,2005(6).
【责任编校:边 草】
Money Laundering Methods and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Zhao Rui
(PLA Xi'an Institute of Politics,Xi'an 710068,China)
Presently,with the prompt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money laundering is also emerging more and more in every aspect of social life.Money laundering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crime,which not only disturbs our country's financialorder,butalso corrupts the personnel inthe functional institution.What's more,it causes more uppercrime andbrings great damage to our economy.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definitionand the characters of money laundering,probes into the methods and investigation so a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capacity of preventing and striking the money laundering.
money laundering;money laundering crime;method of crime;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D631.2
A
1673 2391(2010)02—0074—04
20100105
赵锐(1985),男,陕西西安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