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内涵及实现*
2010-08-15易想和邓志强
易想和,邓志强
(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205;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内涵及实现*
易想和1,邓志强2
(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205;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在生育的社会性日益凸显的今天,政府作为人类整体利益的“守望者”,理应肩负起最重大的生育伦理责任。政府生育伦理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据“善”与“正当”相结合的伦理思维路向,履行适度生育、优生优育、生育补偿、生育技术等方面的伦理责任。若欲政府承担相应的生育伦理责任,必须树立生育伦理责任意识,形成生育伦理舆论,加强生育伦理责任管理。
政府;生育伦理;伦理责任
生育不仅是人口自然更替的基础,而且对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生育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随着人口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重大社会问题以及现代生育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种种挑战日益严峻,政府介入生育的社会必要性大为提升,政府实际介入生育的广度和深度也大为拓展。这样,政府生育伦理责任就成为了人口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内涵
政府是由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的一种国家机关。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政府都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1]按照人民主权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责任关系。因此,政府必须对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负责。毫无疑问,在出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急需提高、结构亟待优化的今天,政府理应承担更多的生育责任,尤其是生育伦理责任。这不仅是人类自身生存、繁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人类生育与政府伦理责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社会性是生育的本质属性,正是因为生育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在生育时,除了要考虑自己的生育权外,还要考虑生育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以及整个人类的影响,在面临“人口爆炸”、生育的社会性日益凸显的当代,生育越来越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乎国计民生、甚至人类存续的大事,因此,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生育负责,使生育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生育的社会性昭示着生育必须也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社会价值、思想观念、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的影响,因此,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或设置蕴涵伦理倾向的政策法规、或直接运用各种价值观念来引导、调控、干预生育。这表明,政府承担相应的生育伦理责任不仅应当而且可能。那么,何谓政府生育伦理责任?
简单地说,所谓政府生育伦理责任,就是政府在人口生育方面所应承担的伦理、道德的责任与义务。政府生育伦理责任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适度生育伦理责任。所谓适度生育,通俗地讲,就是生育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人口过多或人口过少,都会引发社会危机。[2]适度不仅指生育数量的适度,而且指生育性别的均衡、适度。适度生育是政府所应承担的、首要的生育伦理责任。其所蕴含的伦理责任是:政府有责任使整个社会的生育人口总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确保人口总量不超出自然、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范围,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从而实现人口本身以及人口与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等诸要素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其二,优生优育的伦理责任。广义的生育既包括生又包括育。生的伦理问题主要是实现优生,育的伦理问题主要是实现优育。优生就是让每个家庭都出生健康的孩子,优育就是让每个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优生优育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伦理责任之一。其所蕴含的伦理责任是:政府必须尽可能地普及和提高优生技术,在无损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以及人类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有害基因的蔓延和扩散,促进人类种的优化。同时,政府应从宏观层面引导和鼓励人们采用科学的养育方法,使子代的身体得到良好发育,身心得到全面发展,智力得到最大开发,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培养,使子代成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新人。[3]
其三,生育补偿的伦理责任。妇女是人口生育的直接承担者,对妇女进行生育补偿,不仅有利于保护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有利于优生优育,而且有利于彰显男女平等的公平原则。然而,几千年以来,妇女的生育价值这一特殊的贡献和牺牲一直未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补偿,导致女性在现实社会中遇到了一系列的不公正待遇。因此,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妇女的生育作出价值补偿。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承担以下伦理责任:首先,政府要从根本上肯定和承认妇女在生育方面所做出的特殊贡献,从而引导全社会承认并尊重妇女的生育价值。其次,政府要对妇女从物质上予以补偿、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从政治上予以认同、从精神上予以鼓励,从而真正实现生育伦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其四,生育技术方面的伦理责任。人口生育技术主要包括生育控制技术、辅助生育技术和无性生殖技术。由于人口生育技术的发展导致人口生育方式变化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已经事关人类福祉和人类种的延续。例如,“代理母亲”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履行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无性生殖(克隆)的道德依据何在?是否意味着生命神圣性的丧失?是否意味着生育不再是人种延续的关键?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伦理责任。这就要求政府:既要明确地意识到有些人口生育技术的存在合理性与现实需要性(如越来越先进的避孕技术),要予以提倡、保护并予以推广,又要看到有些人口生育技术的不可预知性与重大挑战性(如无性生殖技术的克隆),除了科学研究之外,要坚决禁止。
其五,生育政策方面的伦理责任。生育政策是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规范、准则。生育政策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均涉及政府的伦理责任。一方面,政府在制定生育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政策的广泛性、普适性以及长远性,必须关注未来、重视整体,只有合乎民意的生育政策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政府在执行生育政策的时候,必须承担保障生育政策公平、公正、人道的伦理责任,绝不能为了履行其生育伦理责任,对违法的生育个体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必须摒弃有违伦理精神的手段。
总之,政府作为人类整体利益的“守望者”,理应肩负起最重大的生育伦理责任,如果政府不以伦理来指导、不以道德来规范人类的生育行为,则人类必将走向罪恶的深渊、世界的末日,自己将成为自己的掘墓人。
二、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实现
对政府而言,其在生育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伦理责任,还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等,但政府生育伦理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它是一种自觉地、内在的而非强迫的、外在的责任。政府生育伦理责任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其他几种具体责任的升华。强调政府的生育伦理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应该做正确的事,而且要正确地做事。何谓正确?正确不仅表明政府承担生育伦理责任是为了人类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坚持“目的论”与“道义论”相结合的思维路向[4];而且还意味着政府必须在整体、长远的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采取合乎道德的措施和手段来调控生育。一般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促使政府承担生育伦理责任:
1.树立政府生育伦理责任意识
责任是政府生育伦理的核心与本质,由于政府与民众的这种契约代理关系,政府必须对民众负责,必须为民众谋福利,否则,政府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科学的生育伦理责任意识是实现政府承担生育伦理责任的前提条件。它作为一种内在的、软的驱动力,一旦奏效,将会产生恒久而持续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树立生育责任意识:
首先,要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生育伦理责任意识教育。通过教育,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生育的重要意义以及生育对整个人类、民族的生存、发展的重大伦理价值,认识到对生育进行合理调控与管理的现实紧迫性与客观必要性,认识到妇女为人类的繁衍所做出的从心理到生理、从精神到物质的牺牲与贡献,从而形成生育伦理责任人格,使其主动、自觉地履行生育伦理责任。
其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事前预防性责任意识”。传统的生育责任伦理,其实是一种“伤害补救伦理”,也就是说,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生育影响的滞后性,当我们发现人口生育数量过多,人口生育质量偏低,人口生育性别结构严重失衡的时候,生育对人类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已不可挽回,已经严重危及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必须重视“事前预防性责任意识”的培养,即政府必须站在人类整体、长远利益的高度,事先预见到生育如果不遵循社会利益与长远利益至上的原则,那么生育对人类而言,不仅不是人种延续的手段,相反却是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桎梏。因此,政府必须规划好人口的长远发展,从宏观的角度调节人口生育,做到防范于未然。
2.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引导
社会舆论是社会道德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舆”即众,舆论即众人之见,是为许多人所赞同的、具有心理共鸣的意见。[5]如果说法律、政治等制度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硬力量,那么,社会舆论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软力量。人们生活在社会人群之中,多数人都渴望被社会所接纳,而不愿意受到非议和排斥。由于社会舆论的特殊作用,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和赞誉时,就会激发喜悦和自豪的感受;而当个人行为因为与道德相悖,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时,则会产生一种内疚和羞耻感。这种情感体验的压力,会使人们已有的道德行为和观念得到鼓励或受到抑制。[6]
一方面,要善于运用社会舆论监督责任主体。社会舆论的作用是无形的,但无形的舆论却可以产生巨大的有形力量。它借助人们的自尊心、良心等方式来发挥作用,使生育伦理责任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神圣的、敬畏的法则。这些法则能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履行生育伦理责任并从中感受到践行生育伦理责任所带来的崇高性体验。
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舆论虽然是社会多数人意见与看法的总和,但多数人不一定就意味着绝对正确,舆论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对于正确的、合乎生育伦理客观发展规律的舆论,我们要鼓励,要提倡,相反,对于错误的、不利于生育伦理责任实现的舆论,我们要对之进行正面的引导。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共同的思想,达成普遍的共识,使政府对生育伦理责任有所担当。
3.强化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管理
科学的生育责任管理是实现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基础。由于政府与人民之间只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主权在民,因此,政府必须对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负责,但政府本身并不能直接对各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代表政府实施管理、履行各项委托责任的是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传统的生育责任管理由于政府最终是由各级工作人员实施的管理,导致人们只看到政府的责任而忽视了政府工作人员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其结果是政府生育伦理责任虚无化。名义上由政府承担生育伦理责任,但如果出现问题,却找不到真正可以承担责任的部门或个人。因此,科学的生育责任管理机制要求政府必须实施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整体的、宏观的生育责任细分,不仅要求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生育责任,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生育责任伦理,使自身的生育行为合乎德性,而且对于特定的政府工作人员,更要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此外,还可以考虑在政府内部设立生育伦理委员会,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真正得到实现。
[1]向玉乔.政府环境伦理责任论[J].伦理学研究,2003,(1).
[2]黄成华,黄钢.适度生育的伦理问题[J].辽宁医学院学报,2008,(3).
[3]肖君华.优生优育的伦理思考[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4,(1).
[4]肖君华.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5]邵玉兰.重视社会舆论对道德建设的作用[J].新长征,1997,(3).
[6]张立敏.道德自律的形成[J].发展论坛,2002,(7).
D6
A
1004-3160(2010)05-0020-03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人口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BRK005]的研究成果。
2010-06-20
1.易想和,男,湖南汨罗人,中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07级伦理学博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口伦理、社会伦理;2.邓志强,男,湖南郴州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青年发展与社会政策。
责任编辑:周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