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普及注射死刑的法律意义
2010-08-15周翠彬
周翠彬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浅论普及注射死刑的法律意义
周翠彬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中国的死刑制度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然而保留或废除死刑都面临重重压力。抛开死刑的存废之争,对现有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改良,显然是更务实的做法。普及注射死刑,对于推动法律文化的进步,使法律文化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化;死刑;注射死刑
2009年12月2日,辽宁省高院宣布在本省法院全面实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彻底取消枪决。随着这个消息的公布,普及注射死刑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中国的死刑制度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
在中国刑法规定的413个罪名中,有69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比例超过了六分之一。同时,死刑在刑法中分布较广,除渎职罪一章外,其余9章均有死刑。这些数字足以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对经济类犯罪大量使用死刑,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
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刑罚的宽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国际社会正致力于减少和废除死刑。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该规定的效力于1984年得到了加强,其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的第一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1998年10月5日,中国宣布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暂缓适用死刑》决议,该决议内容主要包括:(1)对继续适用死刑表示严重关注;(2)呼吁保留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权利、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死刑的适用情况、逐步限制死刑之适用和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将来废除死刑;(3)呼吁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要恢复死刑。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9月5日,88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1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十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废除死刑者”。目前全世界仅余6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1]
国际大环境给中国的死刑制度带来了巨大压力。很多学者对中国目前的死刑制度提出质疑,乃至著书论证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必要及具体实施步骤,如有学者曾经提出过三阶段论“中国死刑的废止过程应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至2020年先行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2050年前后全面废止死刑”。[2]然而,国际压力并不能让我们忽视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在中国当今法律发展程度的基础上谈论废除死刑,将面临很多无法短期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废除死刑:时机尚未成熟
死刑的废除必须有一系列配套的相关制度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作为基础,在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谈论废除死刑还为时过早。死刑的设置除了处罚罪犯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持良性的社会秩序,降低犯罪率。我国在以下两个方面发展的滞后,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保留死刑的重要原因:
(一)法律文化发展滞后
2005年1月份,新浪网评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条数连续一周占据“热点评论”条数榜首,帖数总数超过4600条。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约有75.8%主张保留死刑,约有13.6%支持废除死刑,约有10.6%为中间派别,认为须视中国发展情况而定死刑存废。可见,中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民众是不赞同废除死刑的,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没有达到废除死刑的要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于三个因素:(1)几千年来重刑主义法律文化残余。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应该对较轻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这样可以通过刑罚来消灭犯罪(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定儒家思想为封建正统思想。而事实上,法家思想才是封建正统思想的真实内核,又称“外儒内法”。从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法典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朝代不是采用法家重刑主义思想的。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文化也以重刑主义作为内核,因此,目前中国的民众不能接受废除死刑的建议,也在情理之中。(2)朴素的报复主义正义观影响。报复主义正义观,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表现。法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乃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者也。”[3]这种崇尚死刑的报应观念流传几千年,深深扎根于中国的法律文化之中,是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之一。(3)人权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视为带有资本主义属性的概念,必须加以批判。直到1989年之后,中国学术界才重新开始对人权进行肯定和研究。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我国人权研究和人权的宪法化毕竟起步太晚,加上人道主义教育的缺位,导致普通民众人权意识淡薄,对罪犯的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的认识也仍然停留在相对落后的阶段。
(二)相关预防犯罪的配套社会制度建设滞后
首先是政治制度建设的滞后。对于公权力的分配和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导致惩治权力腐败过渡依赖死刑。在我国刑法规定的69个死刑罪名中,有关经济犯罪的罪名就有16个。其次是经济制度建设的滞后。21世纪应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是中国目前的经济分配制度却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中西差距、贫富差距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来源,这些社会矛盾在特定的环境下会进一步激化,导致犯罪的发生。据统计,犯罪人员70%是穷人。在这个70%的穷人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占到80%,有的共同犯罪个案全是进城的农民工,少则3-5人,多则10人以上。[4]再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相对滞后。对处于生存竞争弱势的社会群体,缺乏可靠的制度性的保障,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在上列的两个原因中,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是,流传几千年之久的法律文化的改变,则相对困难。法律文化发展的滞后,是中国当前必须保留死刑的关键原因所在。
三、普及注射死刑:现实的理性选择
抛开死刑的存废之争,对死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良,使死刑的执行更人道、更平等、更先进,显然是较为务实的做法。联合国1984年《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注射死刑,就是可以相对减轻痛苦的一种死刑方式。注射死刑的方法,是用一种化合物药品进行静脉注射,尽管行刑具体措施各异,但其目的都是让死刑犯立即失去知觉,麻痹肌肉,最终心脏停止跳动。世界法医学会认为,注射死刑是迄今为止最为文明的死刑方式。
(一)注射死刑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这是中国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法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枪决作为执行死刑唯一法定方式自1979年《刑法》颁布后沿用了18年。
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次会议上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2009年12月2日,辽宁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告别枪决的省份。目前,中国先后开始采用并推广注射死刑的地方有昆明、长沙、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重庆、杭州、沈阳、平顶山、焦作、武汉、黑龙江、乌鲁木齐等地。注射死刑在中国经历了近13年的发展,在药剂的配制、相关设备的使用上已经日趋成熟;而且,随着修建枪决用刑场的成本和人力运输成本越来越大,注射死刑已经发展为可能比枪决更为经济的死刑执行方式。[5]
(二)普及注射死刑蕴含的法律精神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的适用上应该是平等的。然而,从1997年3月昆明市首次实施注射死刑以来,中国一直存在枪决和注射死刑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在接受不同执行方式的死刑犯之间产生差别,导致了不平等。注射死刑相比枪决而言,痛苦更小,能够保持受刑人肢体的完整,更能保护受刑人的尊严。在试行13年之后,普及注射死刑,消除不同死刑犯之间执行死刑方式的差异,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人道主义精神。人道意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6]在死刑不得不剥夺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前提下,注射死刑的全面普及能够弥补枪决执行死刑带来的对罪犯人格尊严的践踏。传统的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较为血腥,会给行刑者、旁观者及犯人亲属心理上留下阴影,给死刑犯在受刑时带来莫大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使受刑者丧失人格尊严。注射死刑的全面普及除了保证每一个死刑犯的权利被平等对待之外,还能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执行,让受刑人能够有尊严地死去,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三)普及注射死刑的法律价值
注射死刑以平和和人道的方式取代血腥暴力的枪决执行方式,它的全面普及对中国民众的心理冲击将是巨大的。如果说保留死刑对应的法律文化基础的内核是重刑主义和报复主义,那么,废除死刑则必须以蕴含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法律文化为基础。注射死刑的全面普及,使这两种法律文化的顺利过渡成为可能。
1.注射死刑弱化了死刑的肉体罚功能,有助于法律文化从重刑主义过渡到人道主义。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中只有死刑是肉体罚。“刑罚人道性的本质内涵也要求,即使刑罚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把被剥夺权益人当人看。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意味着不再把人当人看,而是当成物。”[7]在短期内无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注射死刑相对而言能更有效地减轻了受刑人肉体上的痛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注射死刑的普及,弱化了死刑的肉体罚功能,可以引导民众关注死刑犯的人格和生命权,引导法律文化从重刑主义逐渐过渡到人道主义。
2.注射死刑弱化了死刑的报复功能,有助于法律文化从报复主义过渡到理性主义。“死刑是一种由国家实行的复仇”[8],而普及注射死刑之后,无论是罪大恶极的贪污犯,还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杀人狂,都将告别枪决这种较为残忍血腥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痛苦更小更人道的注射死刑执行方式,使死刑的“同态复仇”功能进一步弱化,并将引导民众接受教育刑的观念,引导法律文化逐渐由报复主义过渡到理性主义。
诚然,法律文化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通过注射死刑的普及,可以逐渐实现法律文化的过渡,使法律文化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为将来时机成熟之后再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奠定基础。
[1]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从刑事实体法视角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7(2).
[2]赵秉志.分阶段废除死刑的构想[J].法学,2005(1)
[3]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3-4.
[4]许小平.减少死刑适用的路径探讨[J].中国律师,2007(1).
[5]周琼.注射死刑:12 年的静止与变化[J].人民公安,2009(15)
[6]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392.
[7]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92.
[8]高一飞.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J].兰州学刊,2005(5).
【责任编校:赵文胜】
Legal Sense of Popularizing Lethal Injections in China
Zhou Cuibin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81,China)
In the context that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currently abolished death penalty,Chinese death penalty system has been a hot controversy topic.Nevertheless,whether keeping or abolishing death penalty is a serious problem in China which is facing lots of obstructers.It is obviously a more pragmatic method nowadays to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of the existing death penalty by ignoring the dispute about whether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or not.Popularizing the lethal inject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improve the legal culture and make it conform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leagl culture;death penalty;lethal injection
D912.1
A
1673 2391(2010)030032 03
20100201
周翠彬(1974),女,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法律系讲师。
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08q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