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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一步推进

2010-08-15吕忠梅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多党合作程序化制度化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参政党理论研究

论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一步推进

吕忠梅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寓于“参加和参与”之中,是通过各种“参加和参与”的形式来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这种合作必然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同时,多党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治理与参与治理国家方面的权力配置,是各民主党派以及所联系的那一部分群众影响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方法和措施,这种方法和措施必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得到实现。

推进 多党合作 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政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要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扎扎实实地把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推向前进。”

一、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政治优势。”在我国,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性质决定了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参加和参与”,不可能也不应该具有与执政党完全对立或者直接相抗衡的权力。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各民主党派的“参加和参与”,使得执政党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执政党不可能也不应该不顾同盟者的利益一意孤行。相反的是,执政党在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必须高度注重和重视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在决策中尽可能地体现和反映各民主党派以及它们所联系的那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因此,民主党派作用的发挥寓于“参加和参与”之中,是通过各种“参加和参与”的形式来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这种合作必然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同时,多党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治理与参与治理国家方面的权力配置,是各民主党派以及所联系的那一部分群众影响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方法和措施,这种方法和措施必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得到实现。

所谓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通过权力配置、利益协调、权利救济等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将各种多党合作的方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和政策,将多党合作中的权力——权利的配置、合作的程序和合作的方法与内容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但是,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我国,13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而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或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以人大代表和公务员的身份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可以组织的名义通过政协提案、各种特约人员的身份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国坚持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具体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民主是靠不住的。中国历史上的多党合作制度几经波折的现实充分证明了这点。

二、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理想与现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取得了卓越成就。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还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这些文件对加强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客观地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多党合作的顺利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与之配套,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造成多党合作在阶段、地区、部门、行业等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影响和谐政党关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多党合作制度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其它内容缺乏沟通与协调,模糊了人们对于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或者仅仅是挂在嘴上的一句政治口号,或者将简单的、形式化的东西等同于多党合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深刻认识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多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经过中国共产党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已成为载入宪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坚持与完善都离不开规则,多党合作的各种形式与内容需要形成制度体系,多党合作中不同主体的权力、权利需要规范,多党合作的方法与措施需要程序保障,多党合作中各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需要救济。

2、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从多党合作的历史与现实发展看,多党合作制度化的核心,是要解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地位平等的关系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制定调整党派关系的法律,明确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与处于合作地位的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政党关系的价值判断标准;其次,是要将多党合作的内容纳入其他的政治规则之中,使之成为民主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要完善程序规则,明确多党合作中各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使多党合作制度切实得到实现。

3、构筑完备的运行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权力配置机制,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使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能够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与要求。其次是要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多党合作制度中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作用,主要是以非权力的形式发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的保障就十分重要。第三是监督机制,在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必须是相互的,各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不意味着各民主党派可以不接受监督;因此,监督者既要监督他人,同时也要接受监督,监督权也同样不得被滥用。

D61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1-2803(2010)01-0031-02

2009-11-11

吕忠梅 (1963—),女,湖北荆州人,农工党湖北省委会副主委、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詹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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