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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2010-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伤亡事故法律责任义务

白 冰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5)

浅析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白 冰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5)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与管理关系,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学生伤亡事故中高校有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和不承担责任三种情形,高校应在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事故方面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高校学生;伤亡事故;责任认定

近年来,高校中伤亡事故逐渐增多,较严重的有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马加爵“2.23”凶杀案。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同时,对发生在大学里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均为该高校学生的案件,作为高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不仅是被害学生家属而且也是各高校、高校师生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虽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对大学、中学、小学没有作分别规定,对在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还有待于具体分析研究。因此,本文将仅就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作具体分析探讨。

一、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所谓高校学生,是指在高校注册的具有学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高校是指前述学生就读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对发生在高校的学生伤亡事故,高校与高校学生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高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

在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监护关系。另有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学生若为成年人,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由双方当事人经由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这当然是一种合同关系。笔者认为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教育管理关系,即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特殊合同关系,即教育合同关系,它既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同时也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

就我国目前高校而言,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从形式上看是民事合同关系。然而,高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实施教学和管理教学活动中,它既要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高校所承担的双重义务使其与高校学生的合同关系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结合本文研究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在此应该分清教育合同中高校对学生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不同情形。其一,如果在教育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文约定高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则此义务是教育合同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有学生伤亡发生则高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负有严格责任,即不以高校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事故即使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高校的违约责任也不能排除。其二,如果教育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就学生安全保障事宜作出约定,事实上双方对于安全保障的具体情况也无法作出详尽预见的,则教育合同中的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属于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同于合同主要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合同主要义务是严格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在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合同关系前提下,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的责任认定,必须坚持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归责应坚持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结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本质看这是将过错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分析高校是否有过错,首先,需要就高校的职责来进行考察。学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例如,在学校设施或教学活动的安排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其次,要看学校过错行为是否造成了学生伤亡的危害结果。再次,要看高校实施过错行为主观是否有过失,即在高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注意义务,即依照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亡结果产生的措施,就是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三、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学校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 《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范围的界定可归纳为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造成的伤亡。第二,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第三,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该范围。

从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高校的法律责任,可以将其分别认定为三种情形:高校全部责任、高校部分责任、高校无责任。

(一)高校全部责任。也可称为高校直接责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情形:1.学校有关人员渎职致使校舍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亡的;2.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3.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学习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6.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的;7.在教学实验中或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的;8.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的;9.因学校环境污染造成的;10.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

上述情形按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和因学校违约或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高校部分责任。也可称为高校间接责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在本校同学之间或者是因为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所导致,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因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情形:1.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2.学校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会直接导致学生受到伤害;3.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4.学校相关人员对学生间的打斗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对于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间接责任一般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三)高校无责任。这类情形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1.学校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或不能克服的危险;2.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内,但是完全是由学生违反规定引起,在此过程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引发伤亡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无关,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当,有关人员完整履行职责;4.学生身体体质特异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得到家长通知;5.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之处,学生在校内自残或自杀;6.学生在校内遭到校外人员入校伤害,在学校无法事先预警,同时学校保卫措施得当。

四、减少或避免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建议

(一)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进行具体直接立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有关校内伤亡的责任问题没有规定。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实施的《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没有单列规定,而现行的 《民法通则》对审理此类案件又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进行直接立法非常必要。

(二)为学生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建议保险公司完善保险种类,增设对高校学生的生命、健康保险的险种。有关部门可设立专项基金,为处理事故所需赔偿费用提供来源,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三)建立健全学校的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排除上述设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五)增强高校学生自律教育,帮助学生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六)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教育合同条款。高校为了加强学生的自律意识,或明确在校内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地位和责任,在新生入校时便应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学校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即学校的免责条款,使高校与学生在教育管理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

A Brief Analysisof Identifying College Legal Liability in Casualties of College Students

BAIBing
(College of Henan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Zhengzhou Henan China 451195)

Based on the analysis thatcollege-student legal relationship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 andmanagement,this paperanalyzes casualtiesofcollege students dealtwith the faultand the faultattributable to the principle ofpre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itspecifically divides colleg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studentsdeathsand injuries,some of the responsibility and not responsibility;then de termines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ofcollegesand universities,aswellas criminal liability and civil legalbasis.Itputs forward some rec ommendation to reduce and avoid casualties forstudents in collegesand universities.

College students;Casualties;Affirm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DF51

A

1008-2433(2010)01-0091-03

2009-11-01

白 冰(1971-),男,河南社旗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基础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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