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节选

2010-08-15

湖南农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原药尾气制剂

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一)技术来源的要求 凡涉及新技术、新产品生产的,必须提供合法的技术来源,即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合同,或能够证明自行研发的佐证材料,如发明专利、查新报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及鉴定材料等。

(二)所采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农药工业限制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及装备目录》要求。

环保设施

(一)污染物收集

1.固体废物的收集

(1)固体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采取防雨、防火措施。

(2)蒸馏残液要从工艺装置直接装桶,由本企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

2.液体废物的收集

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分别收集。

(1)雨水通过道路两旁雨水排放系统收集、排放;

(2)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排放到污水处理场;

(3)含特征污染因子的生产废水必须在相应工段设收集槽,并由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接受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4)其它液体直接装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生产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仪器清洗水、排放的设备洗涤水等)收集设施,该设施应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

3.气体废物的收集

(1)原药生产的工艺生产装置尾气经排放系统进入处理装置;

(2)易挥发液体溶剂或原料储罐应集中放置,必要时应设局部排气装置并用风管引出,尾气需经吸附塔(或罐)处理;(储罐本身密闭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集中放置后再加以密闭)

(3)禁止使用敞开式离心机或压滤设备,分离过程需密闭,挥发气体或雾滴收集后进入处理装置;(固体物料用水洗涤的,可以采用自动板框压滤机)

(4)所有涉及有毒、有异味、有溶剂、粉尘溢出的物料加入或出口处,应设置排气装置,并对尾气进行有效处理。

(5)农药制剂加工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的,应配备密闭的物料输送系统,暂不能实施的,应对粉体进料、干湿粉料转移、干燥和进出料、筛分等粉尘飞溢部位,配置负压隔离或配有脉冲除尘器的高强度循环吸风罩等装备。尾气处理应配备水幕除尘装置;

(6)农药制剂加工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式设备。未采用密封设备的加料口、出料口等部位,应设局部排气装置并用风管引出,尾气需经吸附塔(或罐)处理;

(7)尾气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排出的废水、除尘器布袋或配制釜的清洗水和车间地面冲洗水等废水,应设置储罐或废水池收集处理;

(8)加工除草剂固体制剂,应在负压车间内进行。(二)污染物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理

(1)不属危险化学品、无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送填埋场处理。

(2)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1)预处理:采用隔油、氧化、吸附、化学絮凝、沉降、酸碱调节等方法。

(2)生化处理:采用厌氧、好氧、兼氧处理工艺。

(3)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应采用焚烧的方法处理。

3.气体废物的处理

(1)酸/碱尾气:应设回收装置,无回收价值的应用碱/酸吸收,洗涤废水进入处理系统。

(2)含有机溶剂尾气:采用冷却或深冷/冷凝等方法回收。

(3)含其它不凝气体(主要包括硫化物、溴化物、氰化物、其它氯化物、氟化物等):采用氧化吸收等方法处理。

附件 1

《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

一、一级农药生产

(一)化学农药原药类(包括:杀鼠和卫生用原药);

(二)生物农药原药(实验室培养除外)类;

(三)采用超声波、微波、超临界萃取等现代工艺进行植物农药提取类。

二、二级农药生产

(一)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等加工:

1.固体制剂类;

2.液体制剂类;

3.其它加工类。

(二)卫生用药加工:

1.气雾剂类;

2.蚊香类;

3.其它卫生药类。

(三)其他农药:

1.实验室规模发酵或培养的生物农药、病毒等类;

2.采用溶剂提取等传统工艺生产的植物农药类;

3.杀鼠制剂类;4.分装农药类。

附件 2

《农药工业限制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及装备目录》

一、限制发展产品

(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原药

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等。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其生产能力。

(二)现有能力已过剩的农药原药

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三唑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磷化锌、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等。

除有重大技术革新的技改和新品种外,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三)其他限制品种

以下品种不得新增生产能力:氟虫腈、三氯杀螨醇、五氯酚、五氯酚钠、溴甲烷、溴敌隆、溴鼠灵、林丹。

二、禁止采用的落后工艺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一)工艺及装备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砖窑法生产磷化锌;

3.不能循环使用石灰的石硫合剂生产工艺;

4.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5.硫化碱或铁粉还原工艺;6.敞开式过滤装置;

7.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8.农药粉体制剂采用雷蒙机生产。

(二)产 品

包括: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杀虫脒、七氯、除草醚、毒杀芬、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二溴氯丙烷及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等。

取得特许生产的除外。

猜你喜欢

原药尾气制剂
中草药制剂育肥猪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探究
元胡止痛系列制剂4种工艺比较
农药原药价格市场分析 整体呈现微小变化
原药全线止跌
价格涨跌互现
本周原药基本维稳
多层介质阻挡放电处理柴油机尾气颗粒物
固体制剂常用设备清洁验证研究
变频技术在尾气压缩机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