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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者 信 箱

2010-08-15

湖北植保 2010年3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排污费荒地

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

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刘农

刘农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家糖厂以不是故意为由不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 36条明确规定:“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家糖厂以交了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其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的上述说法都是不合法的。

他们阻止我开发荒地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们村上的湖边有 5亩多荒地,前几年村上分给几户农民开垦,但是他们都不愿投资修水渠和做桥。致使土地荒废了好几年,去年我经请示村干部同意后,准备开垦这块荒地,但是,就在我动工修渠时,遭到个别人的阻拦。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张成

张成读者: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 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中规定,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在这几户农民长期无力开垦这块荒地的情况下,你要求开发利用是合理合法的,当然也要经过合法的批准手续。你经过批准开发,他们无理阻拦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邻居建房影响采光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家邻居原先的小伙房低于我家窗户,前几天,他翻建伙房,房子高出了我家窗户,而且离窗户不到1米远,完全遮住了光线,我先后几次与他交涉,均无结果。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王刚

王刚读者:

你谈到的情况如果完全属实,那么,你家邻居的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关系原则。所谓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对各自所有的或者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权时,各方相互之间应当给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你可以与邻居本着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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