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知识讲座
2010-08-15主讲向子钧
主讲:向子钧
55、监督种子质量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因此,种子质量的监督部门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种子管理人员不仅行使《种子法》赋予的职权,同时应当执行《产品质量法》,行使《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管理人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①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②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①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可见《产品质量法》比《种子法》多了查封扣押的权力,种子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封和扣押。但是,在查封和扣押时一定谨慎,要有足够的根据,否则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遭致行政诉讼的败诉。
《产品质量法》在处罚中依据货值的金额,而不是违法所得。对于帐务不全或者没有帐务记载,以及在不能够认定是否已经销售、不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等情况下,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仅便于操作,而且处罚力度也更大。
56、种子质量监督是否可以抽查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种子质量监督职能时可依法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质量监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
产品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抽查(统检)、定期监督抽查,以及根据举报、投诉、群众反映等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种子批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15日内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57、检验检疫涉及种子、种苗的有哪些范围?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八条规定:“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58、对种子基地的植物检疫有什么要求?
种子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制种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现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检疫对象。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只有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种子种苗才可以调运。
59、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如何检疫?
各省之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60、调运或邮寄种子怎样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1)各省之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①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②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2)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邮寄种子或运输种子、种苗和基地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同行。(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