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尚往来”看人情与国法
2010-08-15邱端端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邱端端(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从“礼尚往来”看人情与国法
邱端端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如今打着礼尚往来的名义行贿受贿的犯罪活动真可谓是对传统的亵渎。崇尚礼节往来的社会传统的形成有着怎样的社会历史原因?在这种传统下的国人该怎样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笔者以礼尚往来的现象为线索,尝试着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剖析,探寻人情与国法的平衡以避免制度移植后文化的排异反应。
礼尚往来;贿赂;人情法则;传统法律文化
一、“礼尚往来”的社会学基础
传统的中国社会在费孝通笔下是一个乡土社会,中国所处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我们的民族从土里长出了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历史,孕育出了农耕文化。对于土地中国人总有一种深深的依恋,按照费老的话讲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也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在乡土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和人相处更多的是依靠一代代人习得的礼俗。因为人们之间彼此熟悉而互相信任,调整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关系的私法没有产生发展的空间。法律只能是国家管理层面上的一种手段工具。于是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公法文化发达的国家,数千年的历史中没有发展出调整民事关系的私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法则大多是循礼而为。而这个“礼”正是为儒家所倡导的礼仪法度。
儒家主张通过“己心”与“人心”的相互感通、“己心”与“人身”、“己身”与“人心”的相互关照,以“己心”度“人心”。以善待自己生存、生命、生活的态度和方式善待他人的生存、生命和生活。使得“人身”与“己身”恒常地处在人情磁力场的温暖包围中。
林语堂曾经说“面子、命运和人情(FACE、FATE、FA 2 VOR,简称3F)是统治中国的三女神。这与中国的农耕文化是分不开的。在传统意义上,国家也就是家族血缘关系的扩大化,也即是通常所讲的“家国一体”。家庭成员之间是存在着血缘亲情的,这种亲情到了国家层面上也就演变成人与人之间的人情。要维护人情,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礼尚往来”,正所谓“有来有往,亲眷不冷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见国人的“礼尚往来”与人情的关系密切。何谓人情?笔者尝试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去认识人情。
二、社会心理学中的“人情法则”
(一)人情法则
台湾社会心理学家黄光国曾对人情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语境中所具有的意义进行了比较科学的界定。他认为人情可以指中国社会中人与人应该如何相处的社会规范。人情的社会规范主要包含两大类的社会行为:首先,平常个人应当用馈赠礼物拜会问候等方式与其关系网内的其他人保持联系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次当人际关系网内某人遭遇贫病困厄或生活上的重大难题时,其他人应当有“不忍人之心”尽力帮助他。在他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情”更多的属于规范人际交换关系的社会规范,可以称之为“人情法则”。
(二)人情法则的适用范围
依照黄光国的观点,社会中的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可以简单的分为三类:情感性的关系,工具性的关系,混合性的关系。
情感性的关系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此类。工具性的关系是个人为了达成某种特殊目的而与家庭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建立的一种短暂而不稳定的关系。混合性关系则是交往的双方彼此因为认识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情感因素,但这种情感又没有深厚到情感性关系的那种程度。一般邻居、同事、同乡属于这类关系类型。
由于混合性关系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它不像血缘关系那样不可分割,也不像工具性关系那样人与人之间聚散自由。在混合性关系网内,交往双方平时必须讲究“礼尚往来”,你方“投之以桃”我方“报之以李”,以维系彼此间的情感关系。
如此看来,人情法则主要适用于混合性的人际关系之中,而混合性的人际关系又广泛存在于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由此可见,人情法则在中国社会里实际发生的效用不容小觑。
三、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看情与法
由于中国古代私法的缺位,造成了人们处理人际纠葛时,人情法则实际起到了法律的作用。虽然现在的国人已经不是生活在费先生笔下的乡土中国,而是生活在“传统—现代”的连续体上,但我们仍然难以摆脱传统的制约。我们既处在传统之中,又置身传统之外,既跨进了现代的门槛,又未完全投身于现代的怀抱。我们的行为受着传统与现代“双重价值体系”的支配。这也正如梁治平所说,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它在现代人的心理、观念、风俗习惯上有着深厚的积淀。也即是说时至今日,我们仍然生活在一个“人情超级大国”中。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韩少功先生看来这简单的一句话泄露出中国式理法体系的亲情之源和亲情之核,留下了农耕定居社会的文化胎记。而我们同时也被传统文化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乃至于当西方法律制度被引入时,两者纠缠不清,使国人始终面临一种摆脱不了的矛盾。
国人行动的指导观念是循天理,顺人情,行国法。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这样来形容中国的情、理、法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如同漂浮在情理海洋上的冰山,法律和情理相通,法律的空隙依靠情理来填补,法律的运用尤其靠情理来调节。在国人看来,“天理”、“人情”是比法律更具普遍意义的原则,所以“人情大于王法”的信念从古至今都从未远离过民心。
由于国人心中放不下的人情,中华民族向来也是一个极富人情味的民族。在国家社会遭遇危机时,这份人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安全网。汶川地震、西南大旱、玉树地震中,国人表现出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就是充分的说明。但是人情也会导致理法的松弛和扭曲。“礼尚往来”下的权力寻租,人情义气下的公事私办,中国式的有情有义让西方推崇的民主法治退避三舍。
四、“礼尚往来”与国法
基于以上的分析,虽然可以认为“礼尚往来”在中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但礼尚往来并不能成为贪官为其罪名开脱的理由。有律师认为,在实务中对此类“以礼代贿”、“明礼暗贿”行为的认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1)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友情关系即是否存在礼尚往来的感情基础;(2)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或者给予方与接受方心照不宣要为给予方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3)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特定条件,或者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4)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5)互相赠送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是否对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是否明显超出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6)给予方的馈赠的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当地一般的馈赠的数额。
由于商业文化、利益竞争机制和权力腐败风气的影响,传统的人情面子观更是呈现变异趋势,人情面子与权力苟合愈紧,导致权力腐败更加隐形化、复杂化、普遍化。这只是增加了检查机关调查案件的难度,并不能改变贿赂的性质。
五、结语:在人情与国法中寻求一种平衡
人情化社会中的人情,是一种违背法律精神的人情。但即便是在讲究规则的西方法律中,也认同法律不外乎人情。科克大法官就曾经说过“情理是法的生命,普通法不是别的,而只是情理”。中西两种人情的区别就在于,中国式的人情讲究宽容和变通,而西方的人情是规则限制下的人情。法律不外乎人情讲的是法律的精神来源于人的本性,法律的本质乃为人类生活的本身。而人情化社会更多的则是凸显出人情无限膨胀的不良影响。
我国虽然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国人的思想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传习,却并未随着制度的更新而改变。于是在现代中国,经常会出现人情与国法的尴尬碰撞,但我想也正是在这种碰撞中,会引起我们的些许思考,通过思想悸动来推动制度的发展。在法律的框架内融入人情事理,使得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规则,而是呵护生活、熨贴人心寄托人类情感的安身立命的规范。
于本文结尾处笔者想借用一则中国古代案例的判词,表明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其实可以是一种互相圆融自洽的存在,但这种圆融自洽需要人类动用智慧去追寻。正所谓“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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