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老年人精神赡养之困境与对策
2010-08-15戴平安唐琼王宇琳
○戴平安 唐琼 王宇琳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一、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晚辈)对被赡养人(长辈)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它要求赡养人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在社会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开始实行后,农村社区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他们对子女在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他们开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漠视、侵犯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行为大量存在,它们给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离家打工,无暇照顾父母
由于现阶段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现代工作与时尚生活,他们放下农具离开了自己祖祖辈辈的生养之地,携妻带子进城打工经商或就读,把父母丢在原籍变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得属于弱势群体的他们难以顾及在农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据调查,外出子女9—12个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达21.3%,有些人甚至几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时间少于半个月,54.7%的老人与外出子女的通话时间通常不超过3分钟,46.9%的老人半个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话一次,还有10.0%的留守老人与外出子女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代际情感沟通和互动彻底中断,这种状况对于老年人特别是老伴已经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他们常常在孤独、寂寞、思念中忧郁成疾。许多空巢老人长年累月生活在“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状态,相对生活在繁荣市景、有良好生活与娱乐设施的都市老年人来说,他们的晚年更加落寞、单调、凄凉,更加需要社会、子女的关注与关心。
2、农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轻老”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的普及和观念的改变,农村家庭人口在减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有越来越多的独立活动空间和自由,传统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经不适应人们的需求,我国农村的家庭正趋于小型化。儿女成家之后,离开父母到城镇、市区或国外去自立门户,只留下老人独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乡村,老人虽然住在宽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当年的快乐与幸福,没有儿孙们的喧闹,生活渐渐变得无聊、呆滞,老人们在岁月的流逝中慢慢变老。《婚姻法》等规定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条十分人性化规定,探望可以加强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对于感情的培养十分有利,在爱的氛围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长;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必须有探望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单向而不是双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妇“重小轻老”思想严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爱幼有余,他们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将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对孩子是无微不至,关爱有加,但对老人的冷暖需求却往往不闻不问或敷衍了事。
3、家庭关系紧张,导致赡养出现障碍
现实家庭生活中,导致赡养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间,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纠缠,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琐事引起纷争,产生摩擦冲突,儿媳妇拒不赡养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家庭成员伦理素质低下,他们推卸责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当年老体衰的父母连最低的收入也难以保证时,许多子女把他们当作“包袱”,产生嫌弃的心理,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加以抛弃。
4、偏重物质赡养,对精神赡养重视不够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赡养权”为人们所忽视,农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对父母的精神关怀,重物质而轻精神,把赡养义务片面理解为物质供养,却很少看望关心老人,严重忽略了老人们的“精神养生”。他们不屑与父母对话、沟通、安慰,代际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农村老家,只在逢年过节时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时候连人影都看不到。老人们感叹与子女们见面的时间越来越短暂,次数越来越少,他们有心里话没处述说,有时间没事可打发,高兴的事情没人与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没人与之分担,这样的老人很可能出现抑郁症状,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并产生悲观情绪,有的甚至会产生自杀行为。其实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听众,他们渴望被理解被关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饿受冻,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单。子女应该加强父母交流与沟通,或“常回家看看”,帮助父母做点家务,让空巢老人感到亲情的温暖,防止产生被遗弃的感觉。
5、年轻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两代人共同语言减少
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为城市里暂住或永久居民。作为“城里人”,子女们接触了过去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视野开阔了许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习惯、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变,在思想观念、文化素质、工作目标、价值标准以及人生态度等各方面与乡村渐行渐远。而老人故土难离,不愿离开熟悉的乡土人情,仍生活在农村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没有适时调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认知还停留在原先的阶段。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体很低,57.5%的留守老人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学程度;又由于年老体衰,精力减退、活动大大范围减少,他们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鲜事情知之甚少。老人与子女生活在两个不同的环境中,两代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甚至冲突,共同语言逐渐消失,无法倾听其心声,双方对彼此的内心世界知之甚少,对对方聊天的内容不感兴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与对话日趋减少。
6、社区文化生活匮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闷无处排遣
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单调,农村社区各种组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不够,许多领导认为家庭赡养只是家务事,没有采取措施来弥补家庭赡养的不足,对缺乏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数农村社区因缺乏资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动设施很少甚至没有,针对农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日趋边缘化甚至于消失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没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资金、人力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诸如能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多活跃在城市,很少能深入农村社区开展工作,没人去组织农村老人开展娱乐、健身等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也没有人鼓励、引导农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没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时产生的孤独感、心理压力及其他消极情绪,其负面效应长期积郁于心,很难得到及时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损害,农村老人抑郁症已经开始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农村社区老年人解决精神赡养困境的方法
针对农村老年人在赡养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和关爱行动,未雨绸缪,做好预防工作,提升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质量。
1、加强立法,完善精神赡养的制度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远不够系统与完善,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基本是空缺,对于如何履行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在人们看来,精神赡养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义务,我们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我们可以在这个法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规定精神赡养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式。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2、加快农民致富速度,从源头上治理赡养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大量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振兴“三农”,农业得到加强,农村得到发展,农民得到实惠。但由于受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农村并没有完全摆脱贫困,而物质基础的薄弱往往制约精神赡养。许多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靠儿女赡养,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难、自顾不暇,想要赡养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的现实使物质赡养得不到保证,精神赡养更难以落实。因此,生产力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借以从源头上彻底化解赡养问题,彻底摆脱农村贫穷的面貌,为解决精神赡养打下良好基础。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条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门要及时把他们纳入救助对象,提高老人的经济水平,不给子女以沉重负担,从而减轻老人的心理压力。
3、扩展宣传深度与广度,提高群众精神赡养意识
要把精神赡养落到实处,就须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倡导精神赡养,多提倡符合时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赡养深入人心,唤起其儿女知恩、感恩、报恩的意识并传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强传统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营造和谐、美好的晚年生活软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的有力措施,广泛开展赡养知识宣传,将普法工作深入到广大农村,使农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农村老年人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精神赡养的先进典型人物进行表彰,在诉讼活动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赡养人自觉自愿履行赡养义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的多,麻烦的多,在这方面,依靠法律的惩罚,也许远不如舆论的压力和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与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内心深处给子女一种道德钳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为,消除隔膜,理性处理好父母子女的关系,加强婆媳之间的沟通包容。
4、注重民间调解,让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强制执行往往对于解决纠纷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民间调解是目前解决精神赡养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当老人的精神赡养请求遭到拒绝时,他们根本不会去状告自己的子女,因为这样会损毁子女的名誉。老人们往往请求有关亲戚、左邻右舍做“和事佬”,或请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赡养案件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系亲子关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走上诉讼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以和为贵。因为一旦矛盾激化,判决下来老人胜诉,却有可能使本来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不可调和,亲情遭到破坏,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精神上会受到更大的伤害,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亲属、左邻右舍、单位、村委会往往对当事人间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较多的了解,解决问题往往能对症下药,他们的居间调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对精神赡养的实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赡养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赡养案件时,也应当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农村老年人化解后顾之忧。金钱能执行,但感情执行不了,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体现人文关怀和亲情审判的特点,作出有利于改善当事人关系的裁判。
5、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更好保证精神赡养的实施
要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光靠家庭是不够的,还应当发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社区组织的作用。首先,他们可以引导村民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加入精神赡养的内容,督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有的地方已经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镇中南村推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家庭《赡养父母协议书》,将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关系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将“精神慰籍”写入了赡养协议。该协议书由村委会统一制定,上面明确了子女对老人的供粮方式、安排居住、医疗待遇、生活费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细则。“是否经常联系、看望或关心;是否节日团聚;是否参加各类活动”等,都写在赡养协议中。其次,有关社区组织要积极培训老年活动中心的组织者,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老年活动基地(中心)的投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相互交流、娱乐休闲健身的场所和机会,增设各种文体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文体活动的需求,丰富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让干了一辈子农家活的老农们老有所用、老有所乐,从中寻找精神寄托。再次,组织老年人帮扶互助小组,大家坐在一起,说说心里话,增长知识,获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烦心事自行调解,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发觉。最后,有关组织要加强精神赡养纠纷的监督、引导、调解,加强对关系农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调研;并倡导志愿者以及其他个人、团体等社会力量走出城市,积极下乡,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务等。
6、运用行政刑事处罚,监督精神赡养的实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地区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等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一定冲击,子女不孝、不养、“重幼轻老”的现象逐渐增多,很多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赡养方面出现的问题表现主要有:子女运用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老年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等虐待行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老人拒绝抚养,甚至遗弃。这些行为是严重与精神赡养相违背的,我们在教育、谴责的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当坚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制裁,追究屡教不改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扩大精神赡养案件的社会效应,基层法院应开通农村赡养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老人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可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对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处一个人,教育一村人。
[1]汪汝学:老人也需要精神上的关爱[EB/OL].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8-11-30/2952400.shtml.
[2]叶敬忠、贺聪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3]毛洪波:诸城敬老发展到精神上赡养 农村老人住好房享晚年[N].潍坊日报,2006-08-14.
[4]童燕:浙江农村试点将“精神慰藉”写入赡养父母协议[EB/OL].http://news.qq.com/a/20061122/001994.htm,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