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武汉的启示
2010-08-15韩德超
○韩德超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河南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 洛阳 470003)
高新技术产业不仅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传统工业有着良好的拉动作用,而且其发展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如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政府和学界关心的重要话题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表现,各地可能都有其不可替代、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然而,其中也有一些共同的经验与规律可循。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对比分析,试图寻其共性规律及成败得失之经验,希冀对武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验借鉴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不断调整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完善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崛起,引发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巩固了其在产业链中占据的高端地位,增强了产业竞争力。纵观国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其对高新技术的扶持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第一,减免税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强调科技研究与国家目标之间的结合,并建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和减免税制度,在国家选定的优先发展领域中加大R&D投资,以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如美国政府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德、法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制造商投资减免税、研发减免税等。第二,人力资本政策。2007年美国企业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开支超过1000亿美元。各州通过采取雇员培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雇主附加服务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训雇员进行补贴等措施,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人才提供良好的环境,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技人员或高级技工。在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美国政府于1992年推出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研人员相互流动。第三,投融资政策。美国各州通过发行工业发展债券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出口金融担保贷款以及鼓励银行向低于传统标准的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的资金贷款项目和小企业贷款担保等。第四,大力发展高科技中小企业。鉴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美国十分重视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根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联邦政府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l亿美元的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将R&D经费的一定比例(过去是1.25%,现在是2%以上)也授予小企业。日本的许多中小企业都是用先进的设备武装起来的,具有高超的制作能力和技术。正是这些中小企业构成了日本高度发达的产业技术基础,从而成为日本高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的重要因素。第五,提倡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日本通产省工业技术院在1998年启动了“与大学联手式产业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产业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计划,将大学科研人员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设想与企业界的科研结合起来,以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日本还设立超越省厅框架,支持大学和企业共同推进研究开发的补贴制度,进行以商品化为目标的实用性研究。同时,协调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各方资源,始终把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通过扶持和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
二、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验借鉴
北京、上海和深圳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为迅猛的三个城市,近些年来,它们在贯彻中央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同时,三个城市相互借鉴和交流经验,政策不断更新,促进了各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下面本文对三个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政策进行总结与对比分析,考察其中的异同。
1、转变政府职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
三个地区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件环境。然而,各地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也是各有特色。北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内最早开展电子政务。北京的电子政务采取先试点、再铺开的方式,一期试点选择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海淀区的电子政务实践打破了时间、空间和部门的限制,增加了政府办事透明度,提高了政府行政的工作效率,更具规范性。上海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转变政府职能。上海市大幅消减行政审批事项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简化程序,改为登记备案;年检数量大幅度减少等。深圳市政府提出其政府工作效率不仅要走在全国前列,还要以世界领先水平为参照坐标。除了减少审批事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条件设置不合理、与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要求不适应的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市场准入、企业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进一步放开,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对需要保留的核准事项,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限定审批时限,尽量减小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严密的审批程序操作规程。
2、高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个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重“转化”,对产出后的生产规模不做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转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于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于1998年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并于1999年、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18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于2008年实施的2004年修改的“18条”都注重高新技术项目的转化。北京和深圳纷纷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施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深圳市2002年修改了1998年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也从原来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转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3、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放大器
近年来,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种子资金”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开始以少量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高科技项目开发。如深圳市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出资7亿元人民币;上海成立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99年6月成立之初,政府专门拨出6亿元人民币等等。三个地区均制定了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创业投资政策。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上海出台了《上海创业投资暂行条例》以及北京出台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三个地区政府虽然都在引导本地创业投资,但引导模式有很大不同。北京和深圳的引导模式可概括为:政府设立的创投公司参与创业投资全过程。上海则在借鉴西方有限合伙制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政府引导模式。该模式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出资人和管理人分离。上海创投不直接受理和管理投资项目,而是将手中的巨额资金划成若干块,每块招标选定专业管理公司,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创投只保留项目选择的最终审定权,管理公司则握有从项目选择到决定创业资本何时推出的全部权利。二是专业管理公司匹配投入是委托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以此形成上海创投和专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三是引入第三者作为政府创投资金监督人。上海创投选定数家银行负责人负责政府创投资金的划拨和监管。
4、产学研合作: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北京市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经市发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技术转移中心是北京在总结了多年来产学研合作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它把在某一学科领域有优势的在京高校联合起来,对应北京市的相关产业。北京市先后成立了车辆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技术转移中心等九个技术转移中心。这些技术转移中心基本覆盖了北京市近期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
上海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已初步建立。以上海的企业技术中心为例,在上海市189家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中,2007年其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总额超过200亿元,占全市的49.54%;它们与高校等单位合建开发机构193家,其中海外研发机构42家。产学研合作已成为上海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首批入选“上海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的29个项目中,企业领衔、通过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超过了80%。经过多年的产学研实践,上海产学研合作已冲破了所有制的束缚,国有与国有、国有与民营、国有与外资都可开展合作。如2005年上海机床厂直接把研发中心建到美国,与连续11年在制造业的国家研究所中排名首位的佐治亚理工学院制造工程研究中心合作,不仅可节省大笔直接投资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直接与国外科技创新的源头“嫁接”在一起,能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态。
深圳市作为新兴移民城市,高等教育薄弱,然而,市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行“市校合作”、“筑巢引凤”之举使深圳正悄然成为内地著名高校的“两个基地”——教育产业化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产业化基地。深圳市政府1999年开始和北大合作,双方合作的领域和程度不断拓宽和加深,2001年北大深圳研究生院成立,北大进驻深圳大学城。“市校合作”产生了双赢结果。深圳已成为北大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的一块飞地,这种异地孵化和产业化的做法,不仅拓宽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而且为深圳在全国树立起异地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良好形象。
深圳在省部合作的框架内,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在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工作。一是突出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建设。强化政府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引导、政策倾斜、公共服务等功能,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和公共创新环境建设力度,为产学研结合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大产学研结合基地建设力度。选择具有产业基础、研发潜力、市场前景的领域开展高水平的产学研结合,力争在2010年前新建成5—10个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产学研结合基地。三是以共建“深港创新圈”为契机,积极推进同香港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
三、对武汉的启示
纵观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武汉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是不断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率,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二是通过财政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激励。建议武汉市政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给予一定程度甚至全部的减免,同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或者办公用地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其实现增加值形成地方财政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专业外包,给予增加值、营业收入补贴。三是期资金短缺往往是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初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国内外不同地区基本上都通过风险投资和金融贷款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建议武汉市政府可以鼓励或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贴息贷款以及贷款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四是以产学研为重要载体,加速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建立产学研战略技术联盟等。五是国内外成功的经验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目前,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已有不少,但尚缺乏中小企业创新合作的信息需求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难以靠自己的势力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建议通过建立武汉创新驿站的方式,畅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院所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搭建武汉中小企业信息需求平台。信息平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企业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平台。即一方面及时收集企业的技术需求,建立专门数据,真正了解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另一方面,收集已有企业的可供给技术。通过匹配企业需求和供给,如能在本地完成的,由创新驿站提供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第二,创建科研院所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武汉市科研院所技术信息数据库,帮助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进行必要的沟通,让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信息畅通。
[1]邓金堂:高技术经济的制度演化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春明:江苏省经济增长中高新技术产业贡献的计量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9(22).
[3]刘勇: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J].经济纵横,2009(6).
[4]任胜钢、李丽: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技术产业的政策比较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3).
[5]刘晓明、章卫民、李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浅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