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因素综述
2010-08-15吴家浩
○吴家浩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影响因素综述
○吴家浩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已经引起学术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普遍重视。本文将主要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疑难问题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入手,对国内相关文献作一综述。
专业合作社 现状 影响因素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确保了农民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赋予了农民商品交易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且境况相似的小农存在合作的需求。非小农户主导的外生性合作组织是合作得以产生的必然选择(黄胜忠,2008)。作为一种连接农民与市场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起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等作用。
从全国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上看,截至2007年底,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已达9.4万个,带动7200多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0.5%,这些农业产业化组织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尤其是蔬菜、水果、家禽等商品率高的行业(王瑜、应瑞瑶,2007)。从全国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组织类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向模式多样化方向发展(唐华仓,2008),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以下六种组织发展模式: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其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组建;二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利用其技术、服务等优势组建;三是依托基层供销部门,利用其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四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其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五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六是依托村级基层组织,利用其优势等组建(任坐田,2008)。从全国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发展动力上看,现有各种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大多以某个产品或特定产业为依托。一般以农业种植大户、营销大户为核心力量,把经营分散、规模细小、从事同类农产品的农户有序组织起来,创建一个合作社,形成产业比较优势(姜明伦,2007)。特定的产品或者产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并得以产生的更为适宜的平台和契机,而在特定的产业领域维护并争取经济方面的利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始动力(唐华仓,2008)。
但从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在初始发育阶段,其成长面临着不少的困惑与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政府干预行为过多
农民群众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除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给他们的“历史恐惧”外,一定程度上源于合作知识存在严重的混淆和分歧,我国理论界长期流行的一个看法是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等同(傅晨,2007)。大部分农民群众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
首先,专业合作社的“官办”色彩较浓。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出现严重的政社不分现象,对合作社的成长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另外,政府下指标、定任务,追求数量和形式,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获取政绩,必然以搞运动的方式,追求数量,垒大户(张晓山,2004;傅晨,2007)。其次,政府资金扶持的力度不够大,多数处在起步阶段的合作社因缺少资金支持而运行困难,生命力比较脆弱(张开华、张清林,2007),尤其是各省为了申请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而互相竞争,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加之由于各部门的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各部门各自为政,合作社则暗中竞争,从而难以发挥整体效应(张晓山,2004)。再次,合作社扶持专项基金的权属问题也在不断争论之中,国家为扶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投入专业合作社资金,其产权归属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这部分资金如不明确产权,很多人担心会回到过去集体经济的老路上去;如量化给个人,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患,在《合作法》中没有明确表述。最后,对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优惠尚未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中则需缴纳所得税,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社员收入的增加(任坐田,2008)。
2、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内部管理不规范
目前,由于多数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属于松散型、临时性的合作组织,一方面很难形成规模,抗风险能力不强,基本上是自生自灭,另一方面,少数即使形成了规模,但却又办成了纯经营性的实体或公司,无法解决困扰农民“贷款难”、“信息技术难”等问题,而真正以资金为纽带形成实体性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占10%左右(张开华、张清林,2007)。由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缺乏对登记的合作社进行实地勘察,导致很多合作社只是挂了一块牌子,有的甚至是有名无实,在带动农户、实现利润等方面能力十分有限。
资本和人才是制约专业合作社向纵深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由于对资本的缺乏和排斥,合作社难以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业务,难以为社员提供较好的回报,最终制约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农民要进入合作收益更高的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农机利用等领域,需要大量的资本,而在不利用资本和缺乏资本利用渠道的情况下,只能从事简单的信息和技术交流,由于它产生的合作收益低,决定了我国的专业合作社难以有大的发展(王栋、曹利群,2008)。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在市场竞争中,绝不会因为它的独特之处而受到特殊对待(樊亢、戎殿新,1994)。合作社的业务向产前和产后延伸,意味着合作社也要有合格的人才,特别是优秀企业家的参与。缺乏经营合作社的人才和企业家,合作社就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应瑞瑶,2006)。
3、产权界定不清,主题不明,制度激励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目前合作社普遍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制度不规范、产权主体易位、没有真正建立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特殊企业法人,要可持续发展,明晰产权关系是关键。没有构建起产权纽带,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无法真正形成产权责任机制,两者间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造成了合作社缺乏生机与活力(任坐田,2008)。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过程中存在应以生产者为主体还是以投资者为主体的问题,专业合作社内部核心人员和非核心人员参与能力和参与愿望会因为缺乏稳定的产权主体和收益预期而有所削弱,加之多数合作社社员特别是核心社员对其他农户的加入产生排斥和抗拒(姜明伦,2007),因而在合作社内部的利益控制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上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和对抗,这必定会导致专业合作社制度本身对农民的产权激励大打折扣(周文根,2007)。
4、利益联结结构松散,内部凝聚力弱,农民增收后劲不足
利益联结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核心。利益机制是决定一种组织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不同种类或形式的经济联合,都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亦然(应瑞瑶,2006)。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谈不上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组织与成员之间联系松散,这突出反应在利益的二次返利问题上。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相当分散,一般采取买断或订单方式,基本上没有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张开华、张清林,2007)。另外,原来由供销联社指导成立的合作社中,大多将社员分为“投资股”和“身份股”,“投资股”社员拥有合作社绝大部分股金,实际控制着合作社几乎所有事务,参与盈余分配,“身份股”社员只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不能参与合作社管理,也不能参与盈余分配(姜明伦,2007)。很大一批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没有结合交易额与股金额统筹进行,也有少数合作社根本没有进行盈余返还,与社员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关系(任坐田,2008)。
5、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及农民的合作领域尚未充分发挥
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功能单一,部分合作社甚至还停留在开展技术信息服务等初级合作层次上,能真正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资并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不多,这种专业单一、功能单一的小规模合作社对农户的增收作用也并不显著。另外,合作领域狭窄、服务功能单一也势必将对其扩大规模形成约束,因为小规模合作的成本常常会大于合作带来的利益。目前合作社合作领域单一的状况,一方面不利于提高合作社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使社员不可能从合作社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拓展合作的领域,拓展服务的功能,发展多功能的农民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活力和生命力(唐华仓,2008)。要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从技术服务主导型向营销服务主导型转变,要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允许和支持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切实增强市场营销能力,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层次(姜明伦,2007)。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因素
1、政府行为与政策实施
从专业合作组织的现状可以看到,在目前合作社建立初期,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建社的引导者和规范者,其行为和政策导向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在政府的引导行为和过分干预行为之间如何做出一个平衡将十分重要。
针对这一疑问,赵国杰、郭春丽(2009)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政府所起的作用也应该不同。具体而言,在引入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引导者和扶持者,注重对合作社负责人政治方面的教育,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成长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合作者和服务者,对合作社的服务主要是利用其优势,进行产品推介,扩大对外宣传,树立合作社形象,推动合作社向前发展;成熟期政府要做好合作社的协调者;分化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环境创造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中,政府要始终扮演监管者,重点体现在维护农民权益上。
2、专业合作社与企业的利益分配模式
专业合作社内部和企业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上,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和农民自身的利益紧密合在一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农民服务。一些龙头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为农民服务,是从属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如果与这一目标相悖,则为农民服务必然要大打折扣(孔祥智,2003),尤其在返利、二次返利问题上更是争端不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包括自愿和自治、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等几大特征和兼顾公平与效率(傅晨,2005),因此,合作社应当将一部分组织租金返还到中小社员手中。社员不仅应当得到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的销售收益,还应当得到加工和销售环节中返还的一部分利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增进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目的,也符合政府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企业与农民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公证的合同或契约,按原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原料,在良种、饲料、防疫等环节,加大对农民扶持的力度,逐步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同时引导并扶持农民联合起来,建立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王瑜、应瑞瑶,2007)。
3、专业合作社内部权力与利益分配模式
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由于存在着民主管理和能人治社之间的矛盾,造成在合作社核心成员与非核心成员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分歧。无可否认,在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初期,由于受素质、能力等方面条件的局限,要促成相对弱小、分散和缺乏合作意识的农民走向联合,除了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之外,注重发挥农村“能人”的领头、示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张开华、张清林,2007)。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专业社社员与管理人员的矛盾表现在管理人员不完全由社员聘用,当社员不能决定管理人员的去留以及他们的待遇时,社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信贷关系就蜕变为买卖关系。同时,规范的专业社无论大小股东一律是“一人一票”,对合作社的决策权力完全平等。但实际上,有不少专业社营运初期资金缺乏,不得不吸收高额股金,依靠能人治社,产生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必然更关注专业社的经营,要求有决策控制权,这就使社员的“一人一票”制流产,造成专业社的变异(黄祖辉、徐旭初,2006)。这种内在矛盾如果不能有效克服,同样会造成专业社的衰退(蒋玉珉,2004;周文根,2007)。目前在实际操作时,虽然随着合作社社员间异质性程度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开始采取“按股分红与按惠顾额返利”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及“一人一票与一人多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但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一般都对股金红利以及个人和组织的投票权进行限制,不允许绝对控股社员出现,并且防止少数社员合谋控制合作社(马彦丽、孟彩英,2008)。
三、总结
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农业是合作经济重要的活动领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现状以及上述各种影响因素的制约,专业合作社制度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和足够的重视。因此,关注和推动我国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是今后一个极具价值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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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