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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几点认识
——基于养老意愿的对策思考

2010-08-15毕红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吉林长春130012

关键词:吉林省观念子女

毕红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吉林长春,130012)

蒲新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关于吉林省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几点认识
——基于养老意愿的对策思考

毕红静(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吉林长春,130012)

蒲新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存在着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争论,这两种养老模式各有千秋。在分析农村养老观念和吉林省农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目前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养老观念;家庭养老;社会养老

一、吉林省农村养老观念的现状

养老,顾名思义就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资源、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逐渐从家庭走向社会,养老也逐渐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以及同一历史时期处在不同生活环境里的人们,他们的养老观念存在着巨大差异。养老观念简单理解就是“将来老了指望谁”,是个人、儿女、社区抑或是社会?养老观念在中国养老问题的研究中,比重尚显较轻。养老观念与养老方式是否统一,从微观上说,是衡量一个老人老年生活幸福与否的关键;从宏观来说,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养老事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养老观念应该在具体的养老方式中得到深入体现。

本文中的养老资源主要指经济资源。通常来讲,养老资源来自个人和子女的方式,我们称之为家庭养老;养老资源来自社区和社会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社会养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产生之时,便具有赡养老人的功能,所以家庭养老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并且我国家庭养老又多崇尚“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1]。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的养老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即便是在农村地区,养老观念也是不断更新的。根据吉林大学宋宝安教授对城乡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家庭养老已不是“养儿防老”一统天下,而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被调查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比例非常大,农村地区的比例高达78.9%,而在持有子女赡养老人观点的人群中,仅有38.7%的农民持有“养儿防老”观念。

养老模式是养老观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果养老模式和养老观念之间能够达到内在统一,这无疑是养老事业的最高境界。目前,我国农村普遍采用的养老模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四种。养老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主要由哪个主体承担,是区分四种养老模式的主要依据。这四种模式在不同地区的发展呈现不同轨迹。目前,吉林省农村养老仍然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

农村老年人口在选择不同养老方式时,59.6%的老年人选择与子女共同居住,30.8%的老年人选择独居,6.5%的老人选择福利院,还有3.2%的老人选择其他养老方式①数据来源于吉林大学宋宝安教授对城乡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有90.4%的农村老年人口持有家庭养老观念,不同的是,在家庭养老观念内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即与子女“分居”的家庭养老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前,我国的家庭养老主要都是采用“同居”养老的形式。所谓的“同居”养老是指被赡养的老人同已婚或未婚子女(或孙子女)居住在一起。“分居”养老则是指被赡养的老人同子女(或孙子女)分开居住。“同居”、“分居”养老形式的资源提供者可以是老年人自己,也可以是子女(或孙子女)。在农村地区,同居养老和分居养老都具有非常坚实的社会基础,二者都是以家庭为依托的,都是家庭养老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吉林省家庭养老模式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家本位”思想在我国具有非常深厚的社会根基,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为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一张巨大的保护网。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深刻论述了家庭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重农业,轻工商业,家庭是农业生产和消费的主要单位,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决定了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围绕着家庭展开的。家庭是一个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生、老、病、死都在家里,家庭、家族内秩序靠家长权威、亲情、义务、责任等伦理来维系,这些都为家庭养老奠定了深刻的社会基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伦理国家,父母对子女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被调查的农村地区,选择家庭养老的老年农民群体中,有42.9%的农民是出于“帮助子女做家务”的考虑①数据来源于吉林大学宋宝安教授对城乡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老年人在家务方面可以帮助子女减轻负担,尤其是在农忙季节。同时,老年人在照看孙子女方面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选择家庭养老的老年农民群体中,还有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可以更方便、快捷、有效地享受子女照顾,包括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有39.8%的老年农民是出于“自己生病时,可以得到子女照顾”的目的而选择家庭养老,有53.99%的老年农民是出于“可以共享天伦之乐”的目的而选择家庭养老②根据《吉林省将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年缴费率不低于农民年纯收入4%计算得出,2008年我省农民年纯收入是4932.7元,换算得出年缴费率是197.308元。。在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老年农民选择家庭养老模式并不等于排斥社会养老,因为这些数据更多地体现的是农民对老年生活居住场所的一种意愿表达,而我们主要是根据养老资源来判断养老类型。

在宋宝安教授的城乡老年人口抽样调查的问卷中,被调查对象都是老年人群体,因此,在家庭养老的家庭基础的分析方面,我们只能从老年农民期望对子女提供帮助和从子女那里获得帮助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二)社会因素

经济水平也是影响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虽然吉林省农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2008年农民人均年收入达到4932.7元,同比增长742.9元,增长17.7%,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0.4%)[2],但与发达省份农民收入情况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农民每年需要缴纳近200元的养老保险费③数据来源于吉林大学宋宝安教授对城乡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在问卷设计中,该题是多项选择题,所以“帮助子女做家务”、“得到子女照顾”和“共享天伦之乐”三项之和超过100%。,他们能否承担或是否愿意承担这样一笔支出?在吉林省农民收入的构成中,第一产业——农业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4%。目前,在吉林省农业生产尚属于小规模生产的情况下,农户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脆弱,导致农民的收入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意愿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稳定发展。并且,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事业除了农民需要定期缴纳费用之外,省级、市级财政支出规模更是庞大。正如温克勒(Winkler)在研究欧盟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指出:“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3]

虽然近几年我国家庭观念有所变化,但是在短期内不足以动摇我国家庭养老的根基。在有关中国农村养老事业的理论探讨中,更多学者将“社会养老”作为一根“救命稻草”,但是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和经济形势下,吉林省农村养老应该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模式,然后逐步推进。享有“社会福利国家之父”美誉的贝弗里奇将“全面普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既要求社会保障应该覆盖全体公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成员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这也应是指导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

三、家庭养老模式是吉林省农村养老的基石

农民养老何去何从一直是学术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在梳理了吉林省农村养老观念现状以及分析形成因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体现农民的养老意愿,又要符合时代发展潮流。

目前,吉林省农民的家庭养老观念比较浓厚,不能将这看成是社会养老保险的绊脚石,即便在社会保障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家庭保障的功能也没有被忽视,仍然对社会保障起到积极的、有效的作用。并且吉林省农民收入水平和省、市级财政实力不足,农民家庭养老仍然是短期甚至是中期的主要保障形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以及财政情况逐步推广,不能全省一盘棋。

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初,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都有待提高,这个时期农民养老的主要力量仍然来自于家庭。老年人生活的最大特点是患病几率比较大,根据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五所高校人口研究所在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和辽宁省五个地区所做的老年人口调查可知,有73.6%的老年人口不同程度地患有各种疾病,随着年龄的增大,患病几率提高,疾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和康复方面的医疗支出会相应加大[4],这将严重影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待建立、完善和家庭养老负担过重、不堪的情况下,应对农村老年人的医疗行为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保障水平,尤其在小病的治疗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对农村老年人放宽条件,以免小病拖成大病、重病,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养老事业的压力,又能提供更大程度的支出报销费用,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

[1] 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1983.

[2] 吉林省农民收入创新高生活更殷实[EB/OL].吉林农网,2009-04-07.

[3] 庹国柱,朱俊生.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人口与经济,2004(4).

[4] 马晓君.中国人口老龄化对消费结构的影响初探[J].辽宁经济,2004(6).

Ideas on the Rural Family Pension Model in Jilin Province——Based on Consideration of the Countermeasures of Old-age Pension Will

Bi Hongjing,Pu Xinwei

Old-age security system in rural areas has the debate over family old-age pension and social old-ag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rural old-age pension and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rural areas of Jilin Province,this paper make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current old-age pension in rural areas in our province

the concept of old-age;family old-age pension;social old-age pension

C913.6

A

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农村社会未来养老模式选择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08第300号)

毕红静(1981-),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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