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影响
2010-08-15田多利张士昌
田多利,张士昌
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影响
田多利,张士昌
阐述了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至21世纪出初的历史演变情况。认为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演变有效地保持并拓展了其全球利益,推动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领导了国际发展合作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
欧盟;发展合作政策;历史演变;影响
发展合作,是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后者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其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官方援助(有的国家在文件中称对外援助)[1]。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发展合作政策是欧洲一体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及其成员国历来比较重视发展合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一、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历史演变
(一)20世纪五六十年代
欧盟(欧共体)的发展合作始于非加太地区(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欧共体成员国不少是昔日争霸世界的老牌殖民帝国,而非加太地区国家绝大多数则是昔日西欧殖民帝国统治下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两类国家的政治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但经济政治联系却极为紧密。为了保持并发展与非加太地区这些国家的联系,欧共体开始对它们实施发展合作政策。
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第131条规定:“成员国同意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荷兰及联合王国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及领地与共同体之间建立联系关系。 ”[2]“联系”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所谓的“对等互惠贸易”,规定逐渐废除欧共体成员国与联系地区之间以及联系地区内部的进口关税,共同体成员国与联系国家和领地的劳动力在原则上可以自由流动,双方的所有国民和公司在对方领土上都拥有自由开业权。二是欧共体向联系国提供援助,设立“海外国家和领地发展基金”(即欧洲发展基金的前身),专门负责向联系国提供财政援助。另外,欧共体提供的发展援助还包括由欧洲投资银行操作的援助性贷款。
根据《罗马条约》及其附件《关于海外国家及领地与本集团联系的实施专约》,同欧共体成员国保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和领地被纳入欧共体的“联系范围”,建立了以契约性条约为基础的“联系制度”。通过“联系制度”,成员国保持与其殖民地的历史联系,实际上也就是宗主国保持了对海外殖民地的控制关系。
在60年代初非殖民化高潮中,非洲国家陆续获得独立,《罗马条约》中有关“联系制度”的规定已不适应这些新形势。欧共体六国分别在1965年和1970年与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签署了两个《雅温德协定》,其政策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比如:协定允许已独立的非洲国家以主权国家身份自愿与共同体谈判并签订协定,体现了缔约双方的平等;双方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联盟议会和联盟仲裁法院,具有对等权力;共同体与l8个联系国“分别”建立18个自由贸易区,并不阻止联系国之间及联系国与第三国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体现了联系国的自主权力[3]。但从协定中仍然可以看出欧盟发展合作中的殖民情节,历史联系在此起着重要作用。
欧共体注重历史联系的发展合作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更重要的是维系了其旧有的殖民体系,增加了冷战时期对抗华约集团的砝码,符合欧共体当时的全球利益需求。
(二)20世纪七八十年代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建立比较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为对这种要求的回应,也出于维护自身在全球的经济、政治利益,欧共体不断地调整了其发展合作政策。
从1975年到1985年,欧共体国家和非加太国家共签订3个《洛美协定》,它是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在发展合作上的较为成熟的形式。先后签订的《洛美协定》,内容上也有一些重要变化。
第一和第二个《洛美协定》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贸易、产业和财政方面的合作上。第三个 《洛美协定》(1985-1990年)所确定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和加快非加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按照团结和互利精神,巩固和丰富非加太国家和欧共体的相互关系。这一目标比以前协定的合作目标显得更加广泛。
《洛美协定》所遵从的原则,可归纳为三条:一是平等原则,即双方是平等的合作伙伴,互相尊重主权,互利合作;二是自主原则,即非加太国家有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的权利;三是保障原则,即通过合作体制使双方的合作关系得到保障。这些原则起码在形式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尽管在具体现实中,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称的,发达的欧共体相对于欠发达的非加太国家仍处于强势地位[4]518。
欧共体还在洛美框架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合作和提供各种援助,从80年代开始,欧共体与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单个签订发展合作协定。到1997年,已有12个亚洲国家在协定上签字,中国也在其中。拉丁美洲除古巴外的所有国家都与欧共体签署了合作协定。
欧共体的这些政策,一方面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密切了它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联系,建立了良好关系,从而使其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拥有了一定的地位与影响,巩固了其全球经济政治利益。
(三)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苏东剧变,华约解体,冷战结束。两极格局的终结,使原来潜藏的矛盾显露出来,一些地区局势发生动荡甚至发生局部冲突的危险加剧。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政策的政治色彩被强化,地区安全因素被强调,中东欧和前苏联地区以及地中海地区成了关注重点,亚洲地区也受到了重视。
在非加太地区实施的第四个 《洛美协定》(1990-2000年),附加了政治性条件。该协定对在非加太国家促进人权和民主给予了强调,尊重人权、民主原则与法治,被作为合作的基本要素纳入协定条文,并且强调在“良好治理”和“有效发展”之间存在着关联。另外,对于侵犯人权、违背民主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搁置援助的处罚。从此,《洛美协定》的政治色彩被强化了。
这个时期,欧共体对地中海地区加大了援助力度。因为地中海地区与欧盟国家毗邻,在安全和经济方面对欧盟具有重大意义。1990年欧共体推出“新地中海政策”,提出了对整个地中海地区的全盘性战略,注重整个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1995年10月,欧共体的15个成员国与11个地中海地区国家及巴勒斯坦当局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召开首脑会议,提出建立和发展“欧洲一地中海伙伴关系”的战略构想,发表了《巴塞罗那宣言》,双方的合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这标志着欧共体与地中海地区国家的发展合作开始跨入一个新的阶段。
对中东欧地区国家,1990年欧共体启动了“法尔计划”,加大了援助力度。在1993年以前,“法尔计划”的援助主要是支持中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以及民主化进程。自1993年6月的欧洲理事会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法尔计划”的重心开始转移,转向重点支持那些申请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1991年欧共体确立了对前苏联地区新独立国家援助的“塔西斯计划”。这两个计划的目的主要是出于支持这些国家的体制转型以及欧盟东扩的考虑,有利于欧洲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1994年7月,欧盟委员会推出 “定向亚洲新战略”。其基本目标包括:提升欧盟在亚洲的形象和加强欧盟在亚洲的存在(特别是经济存在),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推动贫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关注亚洲的人权、法治与民主,强调亚洲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在这些发展合作政策中,欧盟注重了政治因素和地缘安全因素的考虑。欧盟不仅借此推广了他们认为值得骄傲的价值观,而且起到了防止外部危机影响到本地区利益的重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欧盟的全球战略利益。
(四)21 世纪初
进入21世纪后,困扰欧洲的主要问题依然是地区动荡、局部冲突增多,包括国际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非法移民、生态环境恶化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和迅猛发展的全球化带来的全球贫富两极分化。这些带有全球性的问题,威胁到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西方国家的利益。“9·11”事件的发生,使这些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促使欧盟对于发展合作政策进行了新的反思和调整。欧盟制定了多层面、多维度的综合性的发展合作政策,涉及政治、经济、安全、社会各个方面。
2000年的《科特努协定》第1条就双方的合作目标作出如下表述:“推动和加快非加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同时关注对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并促进稳定的和民主的政治环境。”在2000年《欧洲共同体发展政策声明》中,委员会提出了实施减贫战略的6个优先领域,包括贸易与发展、支持地区一体化与合作、支持宏观经济政策、运输、食品安全与可持续乡村发展、机构能力建设尤其是良好治理与法制领域。
2005年的“欧洲发展共识”正式文件中,关于“共同体行动领域”部分,列出了贸易与地区一体化,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可持续性,基础设施、通讯与运输,水与能源,乡村发展、地区计划、农业与食品安全,治理、民主、人权与支持经济和机构改革,冲突预防和“脆弱国家”,人力资源发展,社会凝聚力与就业,共9个方面,作为欧盟对伙伴国需求的回应[5]。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关键。欧盟积极支持和实践联合国制定的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在发展合作政策范围内和实施过程中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资源,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在联合国提出千年发展目标之后,欧盟将反贫困的发展目标与坚持人权、民主等政治条件原则统一起来;提出发展政策的目标是减贫和彻底根除贫困,而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尊重人权、民主、良好治理等原则。
欧盟关注解决带有全球性问题的发展合作政策,紧跟世界形势新变化,提升了欧盟的国际影响力,有效地维护了欧盟的切身利益。
二、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影响
(一)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全球化迅猛发展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不断发展,欧盟想在新一轮的世界格局变化中抢占“一极”。为此,欧洲一体化发展不断深入,政治一体化发展开始加速,欧洲迫切需要“用同一个声音说话”。1993年正式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将欧盟对外发展合作政策划在“第一支柱”框架内。“第一支柱”具有很强的超国家性,其目的是希望在对外发展合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欧盟能更多地整合成员国在发展合作政策方面存在的不同理念,不同国家利益与政治目标的差异,以提高其对外发展合作的效率和效果。
欧盟发展合作政策是其施展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工具。欧盟在对外关系领域不断展示自己的对外行动与政策目标,也使得发展合作政策成为欧盟外交政策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如今,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已经与对外贸易政策和安全政策一起构成欧盟对外关系的三大支柱。
(二)对国际发展合作领域的影响
欧盟在国际发展合作领域扮演领导者的角色。在援助额上,欧盟及其成员国近年来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5年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供了430亿欧元的发展援助,相当于25个成员国国民收入总值的0.34%,高于美、日的水平。2006年,欧盟的发展援助为440亿欧元,占发达国家提供的整个官方发展援助的56%。2007年,欧盟的发展援助为460亿欧元,占其成员国国民收入总值的0.38%,相当于每个欧洲人平均提供了93欧元。
欧盟这种领导角色还体现在其“软实力”上。如今,欧盟发展合作的触角已伸展到全球范围,它所取得的成绩和所具备的优势,是其他国际行为体无法匹敌的。这表现在:它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发展合作政策具有多边主义特点,与伙伴国密切协调;援助中广泛使用赠款而不是贷款,发展合作计划的质量高;体现欧洲的价值观,注重各种政策领域如发展、安全、外交之间的联系;拥有足够强大的话语权,平衡美国霸权,等等。凭借这些优势,欧盟提升了自身在国际上的形象与地位,增强了欧盟对国际发展合作领域的影响。
(三)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冷战后,欧盟在发展合作双边协定中,越来越多地强调人权、民主等政治性条件。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2000年)把尊重人权、民主原则与法治作为合作的基本要素纳入了协定条文,对于侵犯人权、违背民主原则的行为,将给予搁置援助的处罚。2000年签署的《科特努协定》也明确纳入了人权、民主的相关内容,并制定了处理违反人权情况的措施。在2005年修订的《科特努协定》中,政治方面的内容与贸易和发展议题被结合到单一的综合框架当中。
欧盟还提出了发展合作政策的“共同原则”,其中包括所有权与伙伴关系、深层次对话、公民社会参与等内容。通过这些方式,欧盟试图以自己的价值观主导发展合作的方向和进程,进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
三、结论
综上所述,历史渊源、地缘关系、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迁、欧共体(欧盟)的扩大过程、欧共体(欧盟)的自身利益界定以及相关决策机制与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对欧共体对外援助政策的形成、演变和表现产生了综合影响[4]515。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重心是随着欧盟内部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起始阶段注重维系其原有的殖民体系,70年代中期以后注重巩固其经济、政治地位,90年代注重推广其价值观和维护其地缘安全,进入21世纪后则较多关注全球性问题。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不断调整,有效地保持并拓展了其全球利益。欧盟发展合作政策的发展在欧盟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它推动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领导了国际发展合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欧盟发展合作政策在维护欧盟全球利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将继续保持对发展中国家很强的吸引力。
[1]秦亚青.观念、制度与政策:欧盟软权力研究[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212.
[2]戴炳然.欧洲共同体条约集[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163.
[3]畅征,阎谨.试论西欧与第三世界的关系[M]//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美日欧与第三世界.时事出版社,1991:154.
[4]周弘.对外援助与国际关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刘丽云.试析欧盟发展政策的新特点、新取向和新功能[J].欧洲研究,2009(1).
D819
A
1673-1999(2010)07-0040-03
田多利,男,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3)社会学院世界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士昌,男,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200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