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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公到《大法官》
——古今法官形象差异及意义探析

2010-08-15刘安华雷海峰

关键词:包公大法官古代文学

刘安华,雷海峰

从包公到《大法官》
——古今法官形象差异及意义探析

刘安华,雷海峰

理想法官是文学作品中表现出来的法官应然、完美的形象。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理想法官是道德型法官,而现代文学作品中的理想法官乃是兼具道德与专业技术的复合型法官。两种不同的理想法官反映了两个不同时代的法官职业的不同特征,为当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注脚。

理想法官;道德型法官;复合型法官

总体上说,我国古代文学强于抒情,弱于叙事;而具有较强叙事功能的文体始于元代的戏曲、杂剧[1]。只有到这时,我国的文学作品才开始用较生动、通俗的语言来描述社会、刻画生活。在元代的戏曲、杂剧中,有一类叫“公案文学”,即以司法官审判案件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我国文学史上较完整的法官形象就出现在这一类作品中。此后,“公案文学”久盛不衰,先后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法官人物不胜枚举,而其中影响最大、最为著名则要数包公[2]。

关于包公,大家都非常熟悉,与其说他是宋代历史上的一位真实人物,不如说他是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塑造的一个文学人物。他的形象在元代戏曲杂剧中即已定型,后历经千百年而不变。在元代的包公剧中,我们屡屡读到这样的描写:“包龙图那铁面没人情”[3];“(包公)清廉正直,不爱民财。”(《陈州粜来》)《留鞋记》中有这样的描写:“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盆心鬼》中写道:“老夫秉性正直,历任廉能,有十分为图之心,无半点于家之念。”上述描写反映出包公的形象:铁面无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可以说,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对法官形象的刻画就是以它为模板的,不管是正面的塑造如海瑞等人,还是反面批判如贾雨村之流,莫不能外。因而,包公堪称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理想法官”。如果我们仔细品味,就会发现这些文学作品对包公的描述几乎都集中在一个方面——道德修养,如无私、廉洁、正直等等。这正是古代文学作品对法官的集中关注所在。也就是说,一个法官是否合格、是否优秀,在于他在道德上是否完美,是否能不畏权贵、秉公执法,是否能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而对其他的素质,如法官是否能保证严格中立,是否具有精深广博的法律知识、处理具体的问题的法律技巧等等,都是无关紧要的。即使某些法官具备这些素质,也绝不是作者刻意要去渲染的,对他们来说,道德上是否高尚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型法官”。

在我国近千年的古代文学中,不管世事如何变迁,道德型法官的标尺被无一例外地适用到各个法官人物身上。而现代文学对法官形象的刻画,渗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空气,“理想法官”已经悄然变换。由于写作题材的扩展和多样化,有关法官的作品在现代文学中远不如古代那么重要,但是我们还是能找到一些相关的作品。不过,尽管有此类作品,现代文学仍没能塑造出一个如包公那样统一、权威的的理想法官。不过,现代文学的理想法官还是存在的,只是这个形象相对包公而言更模糊、更易受到挑战。

在现代描述法官的作品中,《大法官》颇具代表性。小说以改革中的春江市为背景,塑造杨铁如、陈默雷、林子涵等一系列个性鲜明的法官形象。小说出版后不久便被改编成同名电视剧,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颇具影响力。尽管其中的法官有些个人缺点,但总体而言,一种时代的气氛笼罩在他们周围,这种气息在其他作品中也隐约可见。总体而言,他们可称现代文学的“理想法官”。下文即以它展开分析。

小说通过法官们对几个重大案件(吴西江故意杀人案、周士杰贪污案、王杏花故意杀人案、金城县政府行政诉讼案、王大凡杀人案)的处理,展现了一系列现代法官的形象。与包公一样,他们也有不畏权势、清正廉洁、体恤弱者的一面,例如在金城公司的执行案以及对金城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中,前后两任法院院长杨铁如、陈默雷都在现有的政治空间下为保护百姓利益,不因个人政治前途而放弃法律的正义;还有陈默雷将一民工母亲背去医院治病、杨铁如顶住压力为民工讨公道等细节,无不体现了他们体恤民情的风格。对法官们道德的关注始终是该小说的一条主线,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在被道德所评判,作品也在追求法官的道德性要求。

除了这些之外,我们在《大法官》中还体会到了一种古代文学中从未有过的风格。小说中大量的合议庭讨论、法庭审理过程、法官们关于某个案件的对话即为体现,例如:陈默雷说:“农民也好,政府也好,在法庭上拥有平等地位。……法官要借助科学和理性来公正审判,切不可有任何情感的偏袒和倾斜。”林子涵说:“……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但法律本身,特别是成文法本身,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为了实现公正,法官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本身。而是应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对法律有不断的创新解释。”又如,杨铁如说:“我们的审判工作正一步步推进改革,朝着规范的道路前进,但审判工作的改革不是孤立的,它要整个司法体系改革的整体性配合。(因而他反对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任检察长)等等。”在小说中,诸如此类的论述很多,也很精彩。此外,审委会在讨论王大凡案件量刑时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林子涵在结束吴西江案件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无罪推定的阐述、林子涵与另一位法官在合议王杏花杀人案时对间接证据的使用等等,这些文字对法律的剖析之精,不亚于一些专门的法律著述,令人看后不禁拍手称好。小说对法官们的这些描述无不表明,他们不仅有全面的法律知识、熟练的解释问题的法律技巧,而且还有精深广博的法理学素养,而这是我们在古代文学作品中无法找到的。

如前所述,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法官是道德型的,只要一个法官在道德上完美,他就是合格的、优秀的。但在《大法官》中,这个惟一的标准被冲淡,专业性被突显出来。现代法官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是难称优秀的(小说对不懂法律的副院长张志铭颇为不佳的塑造即是例证)。同时,小说又通过累死在岗位上的民庭庭长的话强调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可见,现代文学作品中的“理想法官”已经超越了“单纯道德”的要求,走向了兼具“专业技术”与“道德”的复合型法官形象。

研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官形象,目的在于探究现实,但是,文学作品乃是虚构的产物,它与现实是有距离的,因而我们可能面临这样的责问:这种进路是否可行?事实上,文学作品虽然具有虚构的成分,但它主要是人物性格、故事情节的虚构,而其描述的社会环境(其中包括某种职业形象)往往是真实的。因为任何作者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在特定的社会中成长、生活、思考,他的想象、虚构都难以摆脱现实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束缚,因而一般说来,文学作品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的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概括。此外,文学作品有影响力大小之分。一部文学作品产生之后,要经历读者对它进行“民主选举”的过程。当一部作品逐渐在读者对它的选择中获胜,那么,这部作品就获得影响力,这表明该作品不单单代表作者一人,它代表的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对社会的认识与思考。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学作品是现实的真实写照,有影响力的作品尤其如此。

这种看法也是符合事实的。古代文学作品中的道德型法官正是作品对当时社会现实的一种真实表露。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道德型社会,几乎一切重大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道德。在那个时候,一个司法官的任免升降与其法律技术水平无关,而是取决于他的道德修养和词赋水平的高低。当时的作品比较重视法官的道德素养,这也正是古代中国整体特征的体现。此外,古代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极不平衡的社会,尽管有铺天盖地的道德说教和写在纸上的惩罚措施,但官吏对百姓的欺压还是司空见惯的。百姓在当时的体制下,除了极少数人发起起义之外,大多数时候他们只能任由官吏宰割,他们既无力与统治者对抗,也没有强大的人物保护,因而他们幻想能有一位顶天立地的圣人为他们挺身而出惩罚贪官污吏。这种清官情结使他们得到某种心理补偿。颇具民间色彩的元曲、明清小说便将这种民间的情绪很准确地表达了出来。可见,文学作品既是现实的缩影,也是现实中人们的需求和期盼。

19世纪以来,西方世界凭借其先进的技术由地球一隅走向了全球,古老的中国在痛苦中不得不承认,技术较之道德甚至更为重要。这种观念渗透到国家生活的许多方面,但由于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一观念被淹没在战火和斗争的厮杀声中。当中国真正稳住情绪决意走向现代化时,这种观念才得以复苏。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法律操作固然开始独立,但是长期以来,这种职业还未从泛政治道德中解放出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的确立,法官职业的重要性突显出来。在这种情境下,文学作品便成了了解民众的窗口。从古代文学作品到现代文学作品,理想法官由道德型向复合型法官转变,不仅表明一场革命已经开始,也表达了大众对未来法官职业新的祈求和期盼:法官当然要有较高的社会道德素养,但是技术知识同样不可或缺。这一点对目前中国的法官改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注脚。

[1]柏杨.中国人史纲[M].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87:68.

[2]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1.

D926.17

A

1673-1999(2010)10-0066-02

刘安华(1967-),男,湖南邵东人,硕士,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雷海峰(1978-),男,湖南永州人,硕士,浙江余姚市检察院(浙江余姚315400)检察官。

20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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