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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试点“难产”或引致机构重组

2010-08-15作者谭炎明

通信世界 2010年20期
关键词:三网难产政府部门

作者 | 谭炎明

近日,媒体报道称“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经数稿商讨而未果,使得本应水到渠成的融合进程迟滞不前。笔者认为,如果广电与电信两部门继续“拉锯”,提交“谈不拢”的第五版、第六版甚至第N版融合方案,最后将可能引致对广电和通信管制机构的重组。

这并非危言耸听。首先“保姆式”的政府部门职能已不适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电和电信的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是合一的,即相关政府部门既负责制定指导行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又承担对行业内企业的政府监管职能。由于历史发展沿革,在当年政企未分家时,无论是广电还是电信,其政府部门本就承担着企业职能;随着体制改革推进,尽管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形式上逐渐分离,但承担宏观政策制定和管制职能的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企业依然关系紧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在国际贸易中更多自由话语权,市场经济改革不得不持续深入,尤其是为获得美国和欧盟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改革的步伐将持续加快,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厘清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其次,法制化进程加速将使“三网融合”依照法律框架设定的规则进行。目前,国内对于电信和广电的管理依然处于行业管理的初级阶段,行业主管部门的意志决定着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规则;但随着《电信法》和相关内容传播法律的立法工作持续推进,无论是电信行业还是广电行业,都将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运转,行业间的绝对界限从理论角度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设定要求,具备相应能力,愿意遵守规则开展业务,那么它就可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而监管部门也将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审核相应申请,而不是为了保护某方利益而设置障碍。

第三,从国外发展经验看,独立的监管机构是三网融合过程中的大势所趋。无论是在欧洲、美国都存在媒体管制和电信管制的问题,也都存在过广电行业与电信行业互相阻止对方进入的先例,如美国1984年《电信法》的内容之一就是禁止电信和广电行业互相进入。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电信与广电行业的互相进入与融合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欧美各国纷纷将原来的电信管制机构与媒体管制机构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或形成整合管制机构,或分别成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如美国FCC主要负责管制电信和广播电视领域,英国Ofcom主要管制电信、广播电视等无线领域,德国RegTP主要负责管制电信领域,而媒体则由各州的独立机构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监管。

中国政府决策层对于推进三网融合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不可能也不会因为某个行业部门设置的障碍而停止,如果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如当前持续“难产”,那下一步将可能引致对行业管制机构的重组。毕竟从全球看,行业间的互相进入与管制机构的重组只是前后脚的事情,如果因为管制机构间的“纠纷”导致行业间无法互相进入,那么将管制机构重组的步伐提前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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