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警民和谐的模式与路径选择

2010-08-15马新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警民警务群众

马新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 450002)

“官民”关系一直是各个时期统治者、社会工作者普遍并高度关注的一个命题。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官民”关系最直接的体现——“警民”关系也一直备受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警民关系一直被视为是“鱼水”关系。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多元利益追求日益突出,社会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文化观、法律观等都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与此相适应,中国的警务工作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和转机,一味地强调打击力度、惩罚功能,经过 20多年的实践检验,显然是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的。而且过度地使用打击手段、过度地强调案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硬指标”的“GDP”指标总数,忽略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和直接要求,人为地增加了许多警民之间的摩擦、矛盾甚至是怨恨和仇恨,社会总体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且居高不下,警民关系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怎样处理好警民关系,是所有从警人员都必须面临的一个严肃的现实课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 2008年奥运安保期间就一直强调公安民警应充分发挥“软执法”的威力,切实从“法、理、情”三个视角提升执法民警的整体实力,以“民心”警务为核心去设计和打造适应新时期特色、符合新时期发展需求的新的警务模式。纵观公安工作发展历史,哪里的警民关系融洽,哪里的公安工作搞得好,哪里的群众满意度就高,哪里的社会治安就稳定。

一、和谐社会“警民关系”解读

(一)警方长期以来对“民”的误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是指黎民百姓、平民,是与君、官对称的。现代社会对于“官民”或“警民”中的“民”的解读,从不同的视角自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从社会学角度就可以解读为“人人”,这里强调的是“自然生命”状态;从法律视角解读,正规的称谓也是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的则是“公民”一词,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具有地域特色和血缘特色的“国籍”内容;从政治视角,最为合适的一词就是当前警察甚至一部分官方部门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人民”一词,这个词对应的应是“敌人”,强调的是阶级性色彩。通过对这些词语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使用的“民”,主要是指人民,即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基本成员,这一理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使用是有其针对性的,但在今天提倡“以人为本”的“法治”时代仍使用这一含义就存在重大问题,这些问题表面上看只是用词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背后隐含的重大问题却是“观念”问题。诸如“公安机关执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刑事侦查权与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等本应突出的就是“公民”一词,公安机关开展的轰轰烈烈的社区警务工作的着眼点也应是“公民”,然而,受传统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线执法的警察却大都认为这些问题和警务工作适用的对象应该是“人民”,正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常说的一句口号“对人民要亲、对敌人要狠”。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关于“民”的界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无论是领导层面还是一般民警,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是相当模糊的。不客气地讲,这一问题在公安理论和实践中还是“空白地带”,甚至是“认识误区的重灾区”。从笔者当前搜集的相关材料来看,无论是各级领导的讲话,还是实战民警的发言,在涉及“警民”关系时,统一使用的词语就是“人民”。显然,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带有普遍性的,而且长期以来大家普遍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从“对应关系”的理论要求来看,这种认识是存在“严重不对等的”,因为,“警察”这个词是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进一步讲,从法理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不对应”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缺乏“法治观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客观上存在的对上述基础问题的阐释和把握,导致公安工作在许多“突发性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出现对工作对象定位错误、把社会民众的以反映民生利益诉求的有些“不服从管理、不听话”的行为直接上升到“对敌斗争”的层面,其结果就处于舆论的“风头浪尖”,为对事态的控制和有效、有序、合法地解决埋下了很多隐患,也极易导致“警民”冲突的出现甚至升级。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2009年 5月接受《南方周末》专访谈到此类问题时就将此类问题归结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且是“非对抗性矛盾”、是社会民众“共享改革成果”的反映、不是与政府过不去[1]。这种认识应该说是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的,也是符合“民”的本意的。如果从这个层面来理解和正视“警民关系”,很多地方紧张的“警民”问题都可以重新审视并有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公安部提出的“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才能平稳地、逐步地渗透到公安各项工作之中,并有望获得预期的效果。

(二)对“警”及其“基本角色”的解读

所谓“警”即警察也,那警察的含义呢?从多年对警察制度的研究看,笔者认为,警察在中国社会尤其是转型期,应该而且实际上就是包含了警察个体和警察组织两个层面内容的。针对组织体而言,本文中所讲的“警察”指的就是各级公安机关,它们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职能;针对个体而言,“警察”指的就是具有“职业”特色,从事警察职业、执行警察职责的人员。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客观上存在国家、社会公众对警察职权认识的差异,警察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因受时空和国家性质的限制,其角色转变也是各有所异的,并在与社会、国家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角色定位[2]。在专制国家,警察是国家的附属品,是典型的国家机器的角色。其强调的警察组织体功能,这种体制中的警察个体就是组织体的外在符号,是完全依附于组织体的,缺乏个体能动性,是一种被动执法的角色;在民主国家,警察则因宪法限制而对公民负责,在这种大背景下,强调警察组织体与个体应适当分离,强调个体执法者应具有“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动性”,强调个体执法者的执法效果要体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和统一,由此,现代社会的警察组织体和个体就同时具备了“执法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双重角色。其中“执法者”的身份是警察组织体和个体应有之义,是法律意义层面的;而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则是各国警察为缓和警民冲突、构建警民和谐关系、应对社会公众对警察服务社会的迫切需求而产生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新角色,这从第四次警务改革的初衷和实践中就可得到体现。为有效协调和界定这两种角色的职能,笔者结合郑州市“万警进社区、为民保平安”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的提法作如下两点解读。

1.警察的执法角色是本位的,这是警察组织体和个体得以存在的直接原因。在警察“执法者”角色的演绎过程中,其基本作用和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稳定、控制和解决各类危害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保障社会“安全感和安全指数”,为人的需求层次的提升提供客观的、现实的保证。从以往经验和教训看,要圆满完成这一“角色”,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强调“执法规范化”意识、“权利义务相平衡”意识,强调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定、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的现代“法治意识”。因为这一工作最直接的、最有效的社会和法律评价就是社会公民生存安全感的指数和国家法律“公平正义”的满意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把警察应做的职责范围内有利于公民的事情称为“做实事”。能否做好“实事”,也是判断是否“合格警察”的最直接的标准。

2.“社会工作者”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公众需求”而出现的警察辅助性“角色”。在警察“社会工作者”角色的演绎过程中,主要是要求警察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有爱心、有同情心”、要能在发掘警力资源的前提下运用“警察社会公共资源”平台切实解决社会公民生存、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涉及广义安全感内容的具体事宜,这个层面的工作我们又可称为是警察“做好事”。在这个层面警察的“权威和执法”意识必须弱化、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力争使警察成为“亲民、爱民的平民警察”,这既是警察取信于民的要求,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伏尔泰曾说过的一句话对“社会工作者”的心态调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用生命捍卫你发表你的观点的权利。即使觉得对方再荒谬,也应该以理服人,不应该利用道理之外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否则既使解决了,也后患无穷。要相信真理的力量、时间的力量、实践的力量[3]。

二、“警民和谐关系”构建之模式选择

但凡关系的构建都是需要一定的平台的,“警民关系”的构建也不例外。在这一平台上,一方是警察、公务机关,一方是公民个体和社会公众。和谐关系的建立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共同协调才能有效建立起来的。笔者认为,结合现实情况,“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平台的构建需要警方主动、积极引导

之所以会提出警方的主动引导功能是因为:

第一,警民地位是不对等的。警民关系虽然是一种由警察和群众双方组成的一种人际关系,但是二者所处的地位是有差异的。“警”是依托政府平台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公权力”机关,其手中是拥有“强制权”的,而相对的拥有“私权利”的“民”是不能也无法真正与“公权力”实现平等的,所以,警察在“警民关系”中是活动的主体,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拥有较强的“话语权”,而群众在警民关系中是活动的依附体,处于被动地位。

第二,从公安工作的需求来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真正掌握社情民意、掌握社会稳定信息的基本需求。公安工作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警察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能够最直接、最有效地发现、协调群众最关心、最需要、最现实的各类民生问题,并通过警方的“专业信息平台”和社会“大信息平台”有效地推动此类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提升政府和警方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在这些问题上,警方的能力、能量和途径是明显优于“民力”的。

第三,从资源优势看,警方在政策信息的把握方面是具有独特的优势的。受警察职能的影响,警方对国内和国际政策的把握是非常及时、非常敏感、非常全面的,利用这些资源优势服务公安工作、服务群众工作、服务稳定工作一直是警方的优势,为此,警方有义务也有能力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特殊人群 (如未成年人、低保户、特困户、上访户)进行积极引导,既考虑人趋利的本能,又有效遏制人私欲的膨胀,化被动因素为主动因素,最大限度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基于上述考虑,结合当前国情,警方的主动引导功能能否有效启动关乎“警民和谐关系”能否有效构建,为此,警方必须打破常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积极主动去重视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用自己具体的言行一点点地去感动群众、感动社会,有意识地去吸引群众、适时地拉近警群距离,改变群众漠视、不信任的状况,逐步地取得群众的理解、宽容、支持。

(二)平台的构建需要公民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

人们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关系”的构建就是最直接的体现。“警民和谐关系”中不仅涉及警察的认识、态度、行为、方式和效果,群众因素也是警察与公众之间关系无法回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和谐关系构建”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起着配合作用。

没有公众参与的警民关系只能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即使警察非常重视警民关系,并积极做出尽可能多的实际行动,如果群众不买账、非常不重视警民关系,没有做出任何有益于警民关系的事情,即警察单方信任群众而群众却不信任警察,警方的工作得不到有效的支持,“警民”之间也只能始终处于一种“游离状态”,是不可能建立“和谐关系”的。所以,如何从点滴小事入手使警察能够理解群众、关注群众、帮助群众,逐步增进感情、积累群众的信任,换取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应该成为当前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的重中之重。

(三)平台的构建需要“警”“民”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才能实现

从理论上讲,良性的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需要警察非常重视警民关系,并和出最大的努力采取各种实际行动支持和维护这种关系,如郑州市在 2008年开展的“万警进社区,为民保平安”活动,就是通过警方重视并运用多种资源为社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方式来拉近“警民”关系的;但仅有警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和谐的警民关系还需要社会非常重视警民关系,做出许多支持性行动,如我国这几年在警务改革中创建的警民联动机制、社会综合治理平台、协警与志愿者相结合模式、社区自治组织模式等就有效地实现了警民间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此背景下,群众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模式参与到警民关系的构建之中,开始逐步重视警民关系,并尽自己所能做出相当多的有益于警民关系的事情。这类警民关系常会逐渐消磨警民之间的隔阂,逐步增进警民之间的亲和力,极大限度地改善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出现警民沟通有序、顺畅的局面,警察大力支持群众和社会的工作,社会和群众也非常支持警察的工作,警民之间在“互利性”、“多赢性”思维模式下,不断促进相互之间吸引,并最终走向“和谐”。新中国建国来的实践证明:群众在警方心中有多重,警方在群众心中将有同等的分量。

三、“警民和谐关系”构建之路径选择

(一)彻底转变“管理”观念,强化警察“社会工作者”角色意识

任何人立足于社会就必然会有自己的角色,能否有效认知自己的角色,是角色人做好自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公安工作关系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群众的安危,任何一个从事公安工作的警察都必须要有明确的角色意识,其角色认知和角色意识对其工作的认知和开展具有关键性的、基础性的作用。毕竟,社会公众对警察是有角色定位和角色认知的——社会公众要知道警察是干什么的,应该是干什么的、警察的这些作为是否他们所期望和满意的,所以,警务工作获得社会认知和认同的前提和基础就取决于警察自身对自己角色的定位、认知和发挥。而在警民关系的构建过程中,由于国家、社会尤其是警察自身对自己角色的认知偏差,过分强调“打击、管理”的职能,使得警民之间的距离由于观念的问题而人为地拉大了,后来,虽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但“管理者”的身份毕竟不同于“服务者”的身份,“被管理者”受制约、看脸色的境遇依然客观存在,警察个体意识中“公民观”、“平等观”几乎空白,而“管理者高人一等”的心态依然普遍存在,这种观念上的偏颇必然导致其心态和行为的偏差。

从理论上讲,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的前提就是把“警”、“民”放在同一平台之上进行平等对话。所以,彻底转变“管理”观念、树立“平民”警察意识,从观念上有意识、有目的地缩小对话双方的身份差别,是警民和谐关系构建的前提,也是保障。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人们就开始注意到警察在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英国的威尔逊在 1969年对警察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警察仅有 10%~15%的时间用于执法工作,而其余的时间则用于各种社会服务工作。默伦斯(morris,1979)在总结英国警察研究时指出,警察在工作时仅把少量的时间用于打击罪犯。利莉 (lilly,1978)对 1960年至1970年间美国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合,结果发现警察仅有小部分时间用于执法,在她个人的研究当中她发现有 69%的电话是请求给予社会服务的[4]。所以,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法治观念的发展,一个优秀的警察必然应该成为“优秀的社会工作者”。

从这些年警务改革的经验及“百姓最喜爱的十大杰出民警”的评选活动看,社会对警察成为“社会工作者”的渴望和要求是非常强烈和迫切的。对基层民警来讲,办实事就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是必须要办好的;办好事就是在职权范围之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办对群众有益的事。这种好事如果不干别人也不会去计较什么,但恰恰是这些好事最能有效密切警民关系,能够成为警民关系的润滑剂和黏合剂。所以,处于一线执法的警察在与民打交道的时候,必须铭记“由管人者自居向平民警察观念转变”的第一步就是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工作者,然后才是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最终才是合格的警务工作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的警察工作更多的是服务群众的工作,是管理工作,执法者的主要任务就是针对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规则标准,通过不同的服务方式告知其行为规则和惩戒标准,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就应按照法律设定的特别规则进行运作,就如同体育规则一样,警察就是裁判员,每个参与者就是运动员,按规则操作就是最好的,否则,不同的违规就会有不同的惩戒相对应。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的现代刑事政策,其好处就是使所有违法犯罪者都能将自己的行为与警方的警务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接,尽可能地使警务工作前移,避免因人为因素激化矛盾。为此,警方就要及早、在最大限度内做好“规则”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人明白自己参与哪类项目、应如何参与,如违规该承担何种责任等规则性问题;而工作的延伸就是要做好游戏的收尾工作,如有残局的话,要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善后工作,不能使问题掉地下、使人员滞留在场内。这种“社会工作者和执法工作者”双重角色相结合的意识不仅能有效地教育社会秩序参与者,而且也能有效拉近双方的距离,从根本上打牢群众工作基础,客观上有效促进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

(二)从“法、理、情”入手,以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作支撑和保障

社会上任何人从本能和需求上讲都是需要社会规则的,而且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是持批评和反对态度的。尽管客观上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人们对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态度则是一致的。但具体到涉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时,人类自我保护、自我反击的本能就会最大限度地得以激发,人们的意识形态就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如“上海杨佳袭警案”中杨佳的过激表现。这些场合既是对警察执法能力的考察,也是对警察意识形态的检验。从理论上讲,执法者对任何执法事件的处理都无外乎要受三个视角,即“法理视角、事理视角、情理视角”的影响。在执法的实践中,如果孤立地以单一的视角去审视、解决案情,虽然可以一时解决执法者的困境,但总体效果尤其是社会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好心不得好报”、“出力不讨好”等令执法者伤心甚至寒心的结局。

人文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理解和关怀,是人对社会的一种关怀,是人们对文明的尊重。每个社会人都渴望个体的尊严、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能够得到全社会尤其是“管理者”的理解和尊重。固然,违法犯罪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和惩戒的(对此大多数的行为人也是认同的),但这些“人性的”需求,则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底线,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也应对此予以理解和尊重。这是保持警察执法公正的需求,也是保障警察与所有涉案人员及其亲朋好友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内在要求,这样的执法同样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内在需求。所以,面对“涉案人群及其亲朋好友”,警察的执法工作不应也不能是单一的“冷峻的法脸”,而应从“法、理、情”不同层面去分析、去剖析,以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去感染对应群体,获得他们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因素,进而在具体工作中构建警民和谐关系。

(三)在制度的框架内以“民的期待和要求”作为导向,积极去构建和谐关系

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大体可用“紧张、互疑、对峙”这六个字加以描述。公安机关经过“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大轮训”、“三基”和“大走访”建设,使关系到“人心向背”的警民关系的紧张状况得到了一定的融解,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逐步回升。但目前警民关系的紧张、对峙状态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依然存在,有些地方的警民之间的距离还在某一区域呈现逐步增大趋势,一旦当个体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当事人就会对“警”产生厌恶心态、以至对整个公安队伍产生不信任感,并有可能会被激发为大规模的群体性警民冲突。如 2008年的贵州瓮安“6·28”事件、云南孟连胶农事件、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件、深圳的暴力袭警案件、海南出租车罢运引发的警民冲突等就是典型的事例。所以,在开启任何关系之时,参与的各方都应未雨绸缪,做到“知己知彼”,对于警民关系的构建也是如此。所以,第一步就是掌握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及“民的期待和要求”,并以此为导向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效策划,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地去构建和谐关系,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任何国家的公民,当他们遇到危险时首先想到的大都是担负社会稳定保护职能的警察,这是他们作为社会公民需要政府的本能反应;对警察而言,也是警察应有的本分。在当前中国,受时代特定时期众多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影响,公民往往是异常重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忽略甚至是否认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现实中的公民对“警”的要求就会出现某些背离法律、法理和人性的矛盾内容。比如,一方面社会公众非常排斥“万能警察论”,不希望警察介入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之中,希望自身能够“远离警察”;另一方面,当遇有危难之时,社会公众又希望警察就在身边、希望警察能够解决自己紧急状态下的所有难题,包括衣食住行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民”对“警”的渴望和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做好事”、“最规范地做实事”,使公民最大限度地受益、最小程度地受干扰和影响。

面对上述“民”的渴望和要求,有相当一部分警察是不能认同的,毕竟,“管理和打击”是当前警务工作的常态,一线的大多执法警察普遍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就是“调查人、管人、抓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理应配合和支持警方的工作。这种状态下的“警民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是大多数“民”最反感、最难以接受的现状。另外,警察受工作性质和警力配制的制约,接触的各种不良场所较多、超负荷工作状况普遍。在此背景下,警察从事“执法工作”时,往往会强化法律的惩罚功能,失去法律原有的挽救功能,当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时,往往会认为是“额外增加负担”。从新闻媒体相关的报道来看,过高的职业风险和工作压力已经成为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杀手,警察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是导致警察产生身心疾病以及工作失误的直接原因。在这种自身和平衡机制均未有效建立的情况下是很难再去构建外部的真正和谐的。有记者和相关调研人员的调研报告显示,有近 50%的一线民警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的记忆是非常刻骨的,甚至,由此导致其“想尽快调离公安机关”。

(四)完善“警务公开机制”,拓展“警民沟通平台”,搭建新的无障碍沟通平台

据有关调查数据,在警民不和谐因素中警民之间的不信任、不沟通是最突出的,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了警务工作的开展,警民双方互相都不愿意进行积极的交流、配合,社情社务信息工作也受到很大制约,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满天飞”,警务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甚至孤立无援的境地,警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有意识地加强沟通、增加接触机遇和次数的“警务公开机制”就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社区片警、社区警务信息、重大案事件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的“亲民、爱民、信民”工程进一步拓展了警民沟通的平台,警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开始星星点点地建立起来,警务工作开始得到公众的有限理解和支持,社情社务信息成为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互动平台。

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警方的“警务公开制度”是非常欢迎的,但普遍认为“公开度、透明度”不够,警方对公众的理解、接触和信任度也很有限,还没有把“民”放在应有的位置之上,不能有效地激发和提升社会“公民意识”和“规范行为意识”,警民之间的配合还相当不默契、不和谐。尤其是在应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传统的堵、压、瞒方式仍是警务工作的常态,警察对公众的信任度受到极大质疑;公众对警方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行为、执法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平公正度同样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为此,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在不涉及警务秘密的前提下,尽量公开警务信息,这样做既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又有利于群众了解事件的真相、减少相关的负面影响,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对警务工作有更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问计于民”活动,要引导公众通过传统的、现代的方式主动参与到警务活动之中,积极搭建新的警民无障碍沟通平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警民不和谐、不沟通的顽疾,建立起真正的和谐机制。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 2008至 2009年的多次讲话中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警民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如在 200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公安执法的全过程。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

为此,在畅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今天,着力研究和谐工作的模式和路径,积极为基层公安机关警民和谐关系构建提供参考性地意见和建议,应该是任何一个关注警务工作发展的人士之所为之应为的。

[1]百万民警大走访启示[N].南方周末,2009-05-14.

[2]冯威.公安民警的角色定位与技能要求[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3).

[3]孔庆东.47楼万岁[M].北京:知识出版社.2006.

[4]张振声.论警民关系的三因素理论[J].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3).

猜你喜欢

警民警务群众
等利交换原则下警民关系联结性研究
博物馆
多让群众咧嘴笑
情牵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群众来求助”等十六则
为群众美好生活执着追求
让百姓看得见、找得着、叫得应——武夷山市全国首创“警民和谐服务联系点”纪实
HIV感染的警务预防与处置
警务实战训练教学中开设
警用直升机的作用及在我国警务实战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