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与有趣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路径选择
2010-08-15杨文斌
杨文斌
(铜陵学院,安徽铜陵 244000)
有用与有趣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路径选择
杨文斌
(铜陵学院,安徽铜陵 244000)
有用与有趣,是促成学习并使之保持下去的基本动力。《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必须在“有用与有趣”两个方面着力,导之以理,化之以情,归之以用,才能提升它的实效性,增强它的吸引力、感染力。
有用;有趣;“基础”课教学;路径选择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基础”课欢迎与否,教育教学能否收到应有的、实际的效果,关键在于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艺术。
有用与有趣,是促成学习并使之保持下去的基本动力。一味埋怨学生心气浮躁,不安心学、不愿意学,不是摆脱“基础”课困境的根本途径,而是变相地推却责任。作为“基础”课的教师应当反思:于此中,我们究竟承负何种职责?是否将“基础”课中有用的内容发挥出来?在传授过程中是否注意趣味性?是否将能力培养与身心受用结合起来?若我们没有将个体的真实受用与情趣盎然作为教学的着力点,那么,出现“讲的口干舌燥,听的心猿意马”的结果,就不足为奇了。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有利于教学与学生学习的就是好方法[1]。“基础”课教学必须在“有用与有趣”两个方面着力,导之以理,化之以情,归之以用,来提升“基础”课的实效性,增强它的吸引力、感染力。
一、教学必须从“基础”课中发掘其“用”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的四门课程中,“原理”课基础性、学理性最强,“概论”课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鲜明,“纲要”课以历史的深度和厚重见长,“基础”课则注重应用性和针对性[1]。可见,“用”乃“基础”课的第一要务。只有“有用”,才会让学生们终身受益;只有“有用”,学生们才会真心喜爱,实现在职业素养、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灵魂深处的凤凰涅槃。
在笔者看来,“基础”课对大学生的帮助主要体现在“成人”与“成才“两个方面。
(一)成人之用
“基础”课包含着丰富的人生哲学、伦理道德和法律知识。这些知识不仅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优良思想成果,而且也有助于大学生汲取和把握这些成果,加强修养、磨炼意志、砥砺品格、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于刚刚告别中学时代、离开父母、迈进大学校门的莘莘学子来说,人生的历程翻开了新的一页,人生的道路跨入了新的阶段。作为“基础”课的教师,必须在“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怎样的生活才有意义,怎样的人生追求才有意义……”等一系列的人生课题上教育、指导学生,使之早日树立科学的学习理念、确立独立生活的能力,追求远大目标、领悟人生真谛、提高人生修养,自觉地担负起时代的重任,成为品德高尚、意志顽强、开拓进取的新一代。“成人之美”,乃是我们教学的第一目标。
当然,“基础”课教学必须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把课程讲到大学生的心里去,使之成为大学生内在的强烈需求,把学习的过程转化为自主、自觉的行动。
(二)成才之用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学生需要去确立的成才目标[2]9。作为“基础”课的教师,必须在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具体、科学的指导、教育,使之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获得全面提高,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使之早日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当代大学生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立足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因此,教师必须在职业规划、职业操守、思维方式、技能运用等方面对其进行特别指导。必须将教学的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有机地结合起来,让他们尽早熟悉当下的就业环境和未来的就业前景,扎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能,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培养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远离学生专业的“基础”课教学,必须摒而弃之。让学生“有盼头”、“有去处”,应当成为我们教学的一个出发点,也就是,将“基础”课变成学生走向社会、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大门的“金钥匙”。
就“有用”来说,其价值评判的落脚点,都是在个体的独特感受上。一种学说对社会无论具有多大的意义,如果不被承受者所感知的话,仍然难逃虚悬的命运,乃至最终落入虚伪的深渊;如果期间存在功名利禄的话,照例要坠在外在化、工具化的泥濯之中。
二、教学必须从“基础”课中发掘其“趣”——尽其情趣,得其理趣
无论是尽其情趣,还是得其理趣,从认知和接受的角度来看,都是说,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教师必须尽其情趣,得其理趣,并通过对具体情境的模拟,使受教者获得一种临在的心理体验,从而使教导的目的得以最终实现。
(一)情趣
教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不仅仅有教师“教”,还有学生“学”。在教学中,教师千万不能忽视“学生”这个群体,一味地重教有余、重学不足;灌输有余、启发不足,理论讲的多而解决实际问题少;缺乏起码的师生互动,忽视学生情感体验的培养和实际能力的训练等实践环节。教师应该吸引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充分发挥其主动型、能动性,激发他们的理论兴趣。换言之,就是在塑造良好氛围的学术宏观环境的前提下,以保证其微观个体对知识的吸取;在交流中实现教学相长、共同提高。
在课堂教学中,要尽可能引进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虚拟化、计算机系统和各种高水平的教学软件、视频动画等,唯有声形并茂,生发喜悦感,才能调动学生认知、情感、意志等因素的共同参与,提高教学效果。
当然,还可以适时采取2+1的课堂教学模式,其中,教师讲授的时间为2,而学生讨论的时间为1,把“注入式”教学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所谓的讨论就是教师立足课堂讲授的内容,围绕一个理论点,就某一个现实的,或难点、或热点的问题,让学生进行自由分析、探讨,并加以小结和评析,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情趣性。这样的教学不仅摆脱了“你讲我听”的教条主义,让师生之间达到了互动性,作更深的学问交流,也为学生们搭建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
此外,应将所谓的“教学”由课堂延伸到社会,了解真实社会。要跳出纯理论的怪圈,避免“孤岛效应”,教师可以通过参观、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多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感受社会,认知社会,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社会现实问题,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诸如,在讲解“法律”时,我们曾组织学生们直接到法院旁听了两宗典型的案例(一宗为民事、一宗为刑事)。经过两次旁听,学生们不仅了解诉讼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的法律综合能力,也引发了学生们深入思考,这对于培养和锻炼他们的法学思维能力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还要尽量缩小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教师不仅要成为学生在学业上的“导师”,也要成为学生在生活中的“伙伴”。既要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若教师只忙于自己的事务,课下又很少有机会与学生接触、沟通、交流,“课上见面,课下不见”,很可能无从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无法掌握他们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情感上所遇到的困惑,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释疑解惑、排忧解难,这样的教育教学,其效果是难以想象的。
一旦学生们对“基础”课及其教师缺乏亲切感、认同感,那么,教师只好听任学生神游于“基础”课的教学之外。
(二)理趣
讲出吸引力是艺术,讲得准确是科学。“基础”课的所谓理论教学当然不是信口雌黄,必须义必征实,言必切理。教师必须理清其中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命题的演变由来,适当地进行中外、古今的比较,密切联系实际、实践……最好让学生在宏观把握之后,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微观体认。要化复杂于简单,还要化简单于复杂;要哲理生活化,还要生活哲理化;要进得去,还要出得来。
诸如,在讲解“道德”时,我们曾进行过如下的处理:
第一步介绍道德的范畴及其要素;第二步说明古今道德的演变;第三步比较中外道德的差异;第四步讲解道德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第五步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联;第六步阐述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关联;第七步诠释道德的基本原则;第八步剖析道德规范;第九步就具体案例针对道德选择、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第十步阐发道德修身的意义。
通过上述的细微讲解,不仅带动了学生的积极思考,把握了理论的来龙去脉,也凸显了理论本身的意蕴,提升了学生的思辨能力,体味其中的“智”与“趣”,激发了他们进一步探究的兴趣。
唯有察其来龙去脉,辩其是非曲直,明白“理”的对象、“理”的内涵、“理”的外延等,才能品其味,审其美,乐其用,实其学,才能“学”的游刃有余,“教”的从容不迫。
要之,以生动的情景、活泼的样式、强烈的对比、激烈的冲突、动人的情感、火热的现实来演绎和论释马克思主义的抽象理论,让学生入心、入脑,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如果教学能在“有用与有趣”两个方面着大力,“思政课”“既没有什么用,又枯燥无味”、“学生不学,教师难教”的局面必将得到一定的改观。
[1]周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第一期研修班上的讲话[N].中国教育报,2007-05-19.
[2]罗国杰,等.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G642.4
:A
:1672-0547(2010)02-0113-01
2010-02-16
杨文斌(1969-),男,安徽霍山人,铜陵学院法政系教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