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
2010-08-15皮坤乾
皮坤乾
( 铜仁学院 法律与政史系,贵州 铜仁 554300 )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
皮坤乾
( 铜仁学院 法律与政史系,贵州 铜仁 554300 )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芒。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透视非直接利益冲突,不难发现:“非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现实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种现实利益的冲突博弈;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背后的利益矛盾,实现利益和谐,才能从根本上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马克思主义; 利益观; 非直接利益冲突; 化解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芒。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丰富内涵
列宁指出:“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1]马克思正是通过对现实的人的现实利益问题的深切关注和透彻分析,深刻揭示了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形成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根本上克服旧唯物主义的局限,实现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概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利益是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本内容的物质利益,是人和社会维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物质需要的总和。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的生命的存在与繁衍,人类的自身机能需要决定了必须首先解决吃穿住等问题,“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2]
2.利益是维系人类社会的纽带
利益作为人们相互关系的基础,是维系社会的纽带。马克思指出:“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3]利益犹如人类社会的“粘合剂”,把人类社会成员彼此凝聚、集合、连接起来;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才形成了人对自然的、从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才结成了诸如阶级、阶层、民族、国家等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
3.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量
人类和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各种利益的历史,人类历史的画卷正是围绕着谋取利益、实现利益而展开的。社会的发展,最终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但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对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作用是由内在动因引发的,这种内在动因和源泉就是人们的物质利益追求。在人类为了实现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对物质产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问题,形成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方式和关系,导致了错综复杂的物质利益关系,并经常发生利益冲突。为了调节人类这些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社会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美学、宗教等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在内的政治上层建筑。人类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适时地调整生产关系和变革上层建筑,从而形成了历史的演变过程。因此,正是人们的物质利益追求从根本上推动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进行与发展,推动着科技创新,推动着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4.利益决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任何思想都是从一定的利益出发,建立在一定的现实的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的利益服务的。因此,“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和他们的利益有关”[5]。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的社会结合是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革命也是为了利益。恩格斯说:“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6]
5.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
恩格斯指出:“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7]这个动机就是物质利益。利益需求为人的一切实践活动提供内在动力: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初动因。随着这种需要的满足,人们又产生精神生活等需要。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人们创造满足“一切”需要的各种工具和方式,从而推动了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因此,重视物质利益、追求物质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富有生机、社会发展富有活力的关键所在。
6.致力于维护和实现大众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价值追求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8]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中国化,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比如,毛泽东提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邓小平提出要“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绳”,江泽民提出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以人为本”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二、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我们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锐利武器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诸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深圳袭警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非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已成为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告诉我们:站在利益的角度才能透视整个人类社会,揭示社会历史之谜,把准人们思想行为之脉;紧紧地抓住利益问题,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透视“非直接利益冲突”,不难发现:“非直接利益冲突” 根源于现实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种现实利益的冲突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背后的利益矛盾,实现利益和谐,才能从根本上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1.“非直接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种现实利益的冲突博弈
我国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广度上涉及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所有领域,深度上触及的却是人们的具体经济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引发了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局面。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新形式的“非直接利益冲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凸显了出来。
“非直接利益冲突”,只是从表面和现象的层面进行的一种描述,即事件的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关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从根源上看,“非直接利益冲突”却是源于现实利益问题,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在当前我国社会分化加剧、利益格局剧烈变革过程中,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或者相对损害,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愈益被边缘化。在“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大量非直接利益关系者之所以参与进来,正是源于现实利益问题。
一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接对群众利益造成了“硬伤”,使相当一部分个体和群体的利益受损,被强制性地承担了社会转型和改革的代价。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中,大量工人下岗失业,而相应的基本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使一些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生活艰难;由于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和劳动法律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劳动权益保护之规定过于原则、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导致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户口、身份、就业、社会保障、自身培训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遭受了种种制度、政策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沦为城市里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产生了大量的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严重损害了这些农民的利益。
二是大量滋生的社会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革,我国社会滋生了大量的失范行为,尤其是行政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一些执掌公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偏离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目的,把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或集体、部门利益的工具,原本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掠夺人民利益的权力,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盲目征地、暴力征地、随意克扣征地补偿款等;一些地方政府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运用公权制定地方性规定,滥设滥用行政审批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保护壁垒,阻碍产品的正常流通,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破坏了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一己之私利出发,将公权视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利用公权卖官鬻爵、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或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利益诉求置若罔闻等。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使群众对政府不信、不满、不服,也使得频频爆发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大多发生在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等执法人员之间,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政府权力部门。
三是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足、表达不畅,群众受损害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平则鸣。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了。但审视我国现行的利益表达制度,却存在着利益表达主体缺乏利益表达意识、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等诸多缺陷,这使得利益受损群众的诉求不能得到很好的表达。当其不能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就有可能拿起“弱者的武器”,采用“迂回发泄”的方式,这样,就极有可能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了。
2.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着力改善民生,才能从根本上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9]“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频频发生,凸显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滞后,彰显出民生的缺失。因此,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民生状况,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成果体现和转化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上,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实现利益和谐,才能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第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切实清除对群众利益的制度性损害,为群众利益筑起坚固的“防火墙”和“安全网”。
如前所述: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对群众利益造成的制度性损害是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因此,要紧紧围绕改善民生这一工作重点,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解决民生问题、化解民生矛盾的体制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当前,最突出最迫切的就是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利益表达制度改革,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城市以“奖励和计件工资制的恢复”拉开了序幕。30多年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逐步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与此同时,我国也由世界上居民收入最平均的国家变成了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在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3.33倍;行业收入差距为15.93倍,为全球差距最大国家之一;地区收入差距为2.43倍;各地居民收入差距为23倍。巨大的贫富差距,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不同阶层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现存矛盾,也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爆发埋下了祸根。马克思指出:“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结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0]因此,要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就必须改革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消除现有制度体系中“制度化劫贫济富”的弊端,形成平等致富的制度环境。
社会保障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公正的制度,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年老、失业、生病、残疾等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审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存在着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和责任划分模糊、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等诸多不足。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制,形成统一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才会转而通过“非直接利益冲突”来发泄不满。“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频发,凸显了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不畅通。因此,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保障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内的、有效的、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才能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第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最大的政绩。
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必然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也使得在“非直接利益冲突”中,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成了冲突对象。因此,政府应切实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全面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全面履行其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保障职能,由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要实现上述转变,就需要改变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把改善民生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最大的政绩,将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作为评价指标,才能从根本上促使各级政府时刻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随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倾听群众的意见,体察群众的疾苦,进而从根本上铲除“非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土壤。
[1] 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3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54.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8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51.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9.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5.
[9]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Abstract:The concept of Marxism interests has a very rich content and is still shining its light so far. Viewing the conflicts of indirect interests in Marxism’s view of interests can be easily found: "indirect conflicts of interest" roots in the conflict of reality interest and is a conflict game of achieving interest in essence; the "indirect conflict of interest" can be resolved fundamentally by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vigorously, making our efforts to improve people's living, effectively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bearing on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resolving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hind the "indirect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harmony.
Key words:Marxism; interests; indirect interest conflict; resolve
(责任编辑 王雪)
Conflict Resolution of Marxist Interests and Indirect Interest
PI Kun-qian
(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Tongren University, Tongren, Guizhou 554300, China )
B0-0
A
1673-9639 (2010) 04-0016-04
2010-04-12
皮坤乾(1969-),男,贵州思南人,铜仁学院法律与政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