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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阳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2010-08-15畅春霞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主权力

畅春霞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7)

建设阳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畅春霞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7)

中共十七大为政府的法治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一次强调了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阳光政府”将政府的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充实了法治政府的内涵,阳光下的政府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期待。

法治;权力行使;民主制度;和谐社会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让我们看到了我党加强法制建设、治理腐败的决心,又一次强调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一个提了多年的话题——“法治建设”,我们一直没有放弃去讨论它,因为我国法治建设还很不完善,还需进一步修正。“阳光”是治理腐败最好的武器,也是对权力行使提出的新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基本经验的最新概括和形象总结,也是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笔者对此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习惯是一种使人望而生畏的力量,人们总是习惯于原有的思维。那种把法律和规则看作官员们“治人”的工具的思想,在中国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渊源。正是这些东西束缚着我们的手脚,影响了我们前进的步伐。而只有冲破了这些束缚,打破原有的思维习惯,我们才有进步的可能。早在30年前,我们就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应该说我们在这方面的步伐迈得并不慢,从那时到现在,我国颁布并更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大大增强,政府的法律服务观念也逐步建立。但是距我们的目标还离得太远,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这一点,并努力实现我们的目标。一个国家欲达到理性治理的效果,必须由法律来统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建立法治政府。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就必须从本质上彻底根除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官本位性质,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建立民主的人文关怀的阳光法治政府,将政府的权力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一、民主制度和人权发展要求建立阳光法治政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据此规定,政府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而是渊源于公民的权利,是人民通过制定法律授予的,法律理应为人民服务。而政府是执法者,当然成为民众的政府。法治政府即是民众政府,行政为民的思想符合宪法的精神,符合法治的要求。而阳光政府将政府的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充实了法治政府的内涵。

在我国,大多数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能得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通过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我们可以设想应获得许可而不能获得许可、不应获得许可而获得许可、应受处罚的得不到处罚、不应受处罚的却受到了处罚、应监督的得不到监督后果将会怎样。如果这样怎么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

只有建立一个能维护法的尊严的政府,才能真正保障人权、体现民主。只有通过政府的法治化,才能最全面地反映民意。只有通过对权力的内在制约,将权力置于民众的监督下,才能使权力更加正当而真正赢得民心。为实现民主和体现人权必须建立阳光法治政府。

二、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建立阳光法治政府

追求民主与自由也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法治是对民主的确定,是对人性的张扬和对人权的保护,法治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社会应该是充满着民主气氛、民主秩序、民主的方法、民主的意识。缺乏民主就缺乏活力,市场经济需要活力。

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体平等、互信、互利的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它不仅要求给予经济组织有更多的自由经营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通过法律手段和市场的纽带作用,把公民的经济利益同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关键。政府诚信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应相对稳定,权力的行使应严格依法。自由是任何贸易的基础和前提,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贸易自由化意味着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是民主的体现。扼杀了民主竞争就是扼杀了市场经济,而民主竞争依赖于政府的民主法治观念。

为实现经济的腾飞,我国加入了大的国际市场实践证明,中国加入WTO推动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加快了经济发展的步伐。WTO规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对经济贸易的管理行为。受WTO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包括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商贸投资等有关的所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这实际上包含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大多数部门的大部分行政行为,中国加入WTO要求政府维护贸易自由化,维护民主的经济秩序,反对政府对自由竞争的干预。以保障市场的高度自由化。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如果不是靠一套规则来维系,就会出现混乱和无序。这种无序状态如果发展到了严重的程度,将导致所谓坏的市场经济。而要想争取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就需要把交易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也就是要有法治,这种法治精神需要由阳光法治政府去实现。法治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来讲,尤其需要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有序竞争,以树立有序化的优良现象,提高综合国力,早日实现中华腾飞的梦想。

三、和谐社会需要阳光法治政府

维护民主经济体现为有序化,而有序是法律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提高竞争力的前提性条件。有序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可使社会纳入良性的轨道,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协调发展。社会无法治或法治比较低下,必然出现生活无序、市场混乱、经济失调的局面。而有序发展,依赖阳光法治政府的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下,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和谐是个人的追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谐是发展的前提。十七大提出的和谐发展观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要求。个人生活失去和谐会崩溃,家庭生活失去和谐会破裂,社会失去和谐会倒退,人们需要和谐。而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秩序的社会,其中,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取向、宽容与友善为表现形式、诚实与信任为基本前提,而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是重中之重。和谐社会不可能自然生成,它需要人们的努力,更需要制度的安排。从总体上讲,需要努力发展经济,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需要倡导社会公德,营造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更需要加强政府的法治建设,建立阳光法治政府。通过制度的实现,增加对社会的人文关怀,实现民主和秩序。

从客观上讲,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以提高人们地位平等为出发点,地位平等是作为确立人们相互关系的本质内容。在我国,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再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建成了一半;我国政府的责任机制健全了,杜绝了任性与放纵,就意味着和谐社会的内在条件已经具备;阳光法治政府对我国“权力本位”传统的校正与否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更是和谐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

D96

A

1673-0046(2010)11-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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