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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侦查对策

2010-08-15宋海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供述办案嫌疑人

宋海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45000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条规定的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之一,对于定罪量刑和发现、收集、审查核实其他证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具有失真率高、可变性强的特性。翻供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常见表现形式,常常导致案情复杂化,尤其是在侵财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这种犯罪的犯罪主体在文化程度、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丰富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不仅加剧案情的复杂程度,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的流产。故此,本文着重研究应对翻供的侦查对策,提出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在侦查环节中要换位思考,超前预测,设计出应对嫌疑人日后可能翻供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策,切实提高侵财案件的质量,努力使这类案件立得下、捕得牢、诉得出、判得了。

一、做好思想教育,打消嫌疑人翻供的想法

在查案工作中,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对端正其态度,提高其思想认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思想工作做得好,不仅可以促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回复良知,悔过自新,而且还可以使其真诚接受审判,认罪服法。

1.注重人文关怀,实行“人性化”办案。“人性化”办案,既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又最能充分体现办案人员对嫌疑人的人文关怀,最能打动嫌疑人,使之真诚悔过,认罪服法。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人性化”办案,充分尊重嫌疑人的人格,积极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关心其健康状况,使嫌疑人切实感受到现代司法的人性、理性和文明,使嫌疑人不仅从办案人员的态度和办案方式上找不到翻供的理由,而且从内心深处真正悔悟,认罪服法。

2.讲究思想教育的客观性、全面性、艺术性,增强教育的效果。对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促其转变消极思想为积极思想,端正其认罪的态度。要达到这一目的,切忌老套路,力避公式化、死板化,而要根据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知识水平、社会经验、罪行轻重等情况,以客观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甚至有艺术性的思想教育方式、方法,打动其心、触其灵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思想教育,不仅要讲清坦白可以依法得到从轻处理,还应当讲明犯罪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心理上产生负罪感;不仅要讲清口供对认定犯罪的作用,还要指明即使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然可以定罪和处刑,借以打消嫌疑人对口供的错误认识;既要给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的希望,又要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幻想,讲清只有自始至终认罪服法,才能最终得到从轻处理,使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放弃翻供的想法,做好接受审判和刑罚处罚的心理准备。

3.根据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量体裁衣”,防止其翻供。有的嫌疑人久居商场,“畏上”“唯利”心理比较严重,对职能部门领导往往十分恭敬,言听计从;有的嫌疑人比较重感情、讲义气,对亲朋好友的规劝比较容易接受。若让这些嫌疑人信得过的人与之讲话,对稳定其认罪心理、预防翻供,具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在其认罪心理尚未发生变化之前,根据需要商请嫌疑人信赖的职能部门领导或亲友与之谈话,以稳定其认罪心理,使其以后想翻供也会有所顾忌。

4.严格依法办案,不随意许诺。侦查人员询问时随意给嫌疑人许诺也是导致翻供比较突出的一个原因。对此,执法人员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办案规律,在询问过程中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重点从法律精神和列举案例两个方面进行心理启发,从内心深处唤起嫌疑人对从宽处理的希望,防止翻供。

5.讲明翻供的危害,摧毁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实践中,有许多翻供是由嫌疑人对翻供的不正确认识而引起的。因此,运用证据和法律向嫌疑人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客观性、真实性,使其明白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可逆转和改变的,歪曲事实的翻供只能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这样就能够摧毁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使其放弃翻供。

二、强化收集、固定、完善、运用证据的意识和措施,积极防止嫌疑人翻供

由于嫌疑人翻供而导致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案件大多是由于证据不够确实、不够充分造成的。因此,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必须在证据上狠下功夫,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证据标准前移”,增强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明力。取证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案件质量的高低。面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只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证据标准前移”,用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甚至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取证,才能确保案件质量,使侦查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2.“三堵四牢”,防止翻供。许多嫌疑人往往从赃款去向、他人知情、与他人的关系等方面,寻找借口和理由进行翻供。因此,在办案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严防死堵。“三堵”就是:一堵赃款去向,要查清赃款的去向、用途,并预测嫌疑人可能从哪些方面翻供,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堵死嫌疑人可能会狡辩将赃款用于商务往来接待或交回公司单位小金库以及退还等翻供的退路;二堵他人知情,要从嫌疑人和相关证人入手,获取嫌疑人的领导、同事、朋友是否知情的证据,堵死嫌疑人借口他人知情而否认自己犯罪主观故意的企图;三堵双方关系,要查清嫌疑人与他人的经济交往关系,特别是与受害方的关系,查清侵财的原因、过程,堵死嫌疑人借口民事关系而否认犯罪性质。四牢就是采取让嫌疑人、证人写亲笔供词、证词以及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做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牢、证人证言牢、物证书证牢和视听证据牢。

3.“主体取证”,用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犯罪。主体化地收集证据,能够使整体的证据形成一棵“枝叶繁茂”的参天大树,不仅有主干 (主要证据)、有枝叶(次要证据),而且枝叶与主干紧密相连,具有强大而且旺盛的生命力 (证明力)。嫌疑人如果翻供,也只能使大树失去某些枝叶,对整个大树的生命力不会造成根本影响。因此,在办案中,要着眼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主体化地收集证据。案件事实要有证据作支持,采用的证据有证据来证明,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证据体系,为防止嫌疑人翻供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4.侦查取证要做到“细”、“快”、“实”、“全”,使翻供无机可乘、无孔可钻。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查工作不够细致、严密、迅速、客观,使嫌疑人乘隙而入。要防止翻供,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细”,就是要不厌其烦地“打破沙锅问到底”,将案件从起因、过程到作案时的动机、目的及心理状态,逐一查清问透,特别是对于其中的关键细节,切忌掉以轻心;“快”,就是讯问一旦有所突破,即刻组织内查外调,及时扩充证据追赃抓逃,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由供到证、证供相互推动的良性循环;“实”,就是讯问、取证要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嫌疑人、证人的原意,特别要注意获取、固定一些富有个性化的口供和证言,不能先入为主、断章取义;“全”,就是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讯问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一定全面掌握,详细做好笔录,即使供述一致,也要审查细微变化。要求嫌疑人对其供述、辩解随时写出自述材料,对其犯罪心理及原因作深刻剖析,亲笔形成书面认识,最好能将其制作成录音录像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这样做,既可防止翻供,有利于这个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对嫌疑人供述的变化轨迹做全面的了解和准确判断,为法庭采信证据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又可为开展法判警示教育提供生动、翔实的反面教材。

5.加大对包庇、伪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震慑翻供。对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查处不力是导致翻供比较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行为,绝不能心慈手软,对构成犯罪的应从严予以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三、针对翻供特点,巧用侦查对策制服翻供

嫌疑人的翻供绝不是空穴来风,总是基于某种原因,又具有某些特点,只要对症下药,就会制服翻供。

1.正确对待翻供,树立制服翻供的信心。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不能正确对待翻供而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随着嫌疑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翻供应该是很正常的现象。对此,办案人员要有制服翻供的气势,牢牢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特别是对嫌疑人突然翻供的应沉着冷静、增强信心,采取相应的对策,有理有利有节地予以还击。

2.科学运用组合证据,制服翻供。组合证据是针对翻供焦点建立的由多个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有机组合形成的证据体系。组合证据具有立体多维性、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链的闭合性、证明结论的唯一性等突出特征以及在一方或双方改变原来供述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仍然不受根本影响的优势,因而科学运用组合证据就一定能够制服翻供。

3.对翻供焦点有多个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可直接出示证据,造成泰山压顶之势,挫败翻供企图。对敏感的翻供焦点,不要直接揭露,而是要迂回包抄,先绕开敏感的翻供焦点,出示组合证据中的间接证据,造成似乎对嫌疑人有利的态势,巧妙询问相关联但不太敏感的问题后,出示直接证据,揭穿翻供谎言。对于嫌疑人完全推翻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任何犯罪行为的翻供,不必全面揭露,而要找准突破谎言的切入点,出示组合证据重点突破,使其他翻供谎言不攻自破,收到“中心突破,全面开花”的效果。对嫌疑人步步翻供、节节固牢的案件,应抓住破绽,运用组合证据层层推进,步步紧逼,使其节节败退,溃不成军。

4.分析翻供的原因、内容,揭穿谎言。大多数翻供是无理的,其翻供内容也是虚假居多,只要能够用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翻供理由不成立,翻供内容不合情理或案件事实,其他证据有矛盾并能合理排解,嫌疑人的翻供企图便不攻自破。因此,对次要犯罪事实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翻供的,应以承认的内容为引线,抓住破绽步步深入,再结合嫌疑人以前的口供,揭露其谎言;对推卸责任嫁祸他人的翻供,应视其推卸的对象和内容采取相应的对策或运用对方的证言及证据,直接予以揭露,或以排除方式,证明嫌疑人的推卸不成立,从逻辑上将其驳倒;对以办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自己未认真看笔录为借口而翻供的,可让其先具体陈述详细情节,然后抓住其漏洞或矛盾予以反击,只要证明其翻供的理由不成立,其翻供内容便不攻自破;对嫌疑人利用案件证据不到位而翻供的,应迅速补取相应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返供。

5.调取再生证据,反击翻供。再生证据不仅是制服嫌疑人拒供的“杀手锏”,也是制服翻供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在翻供过程中所形成的再生证据,如嫌疑人和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通过律师或证人改变证言等事实,只要迅速获取,并灵活加以运用,就能对翻供进行有力的反击。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服嫌疑人翻供后,办案人员应注意固定和完善相应证据,以防止再出现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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