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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学史的实践性轨迹

2010-08-15王龙喜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实践性犯罪活动

王龙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 100038)

整个侦查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因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发展时间相对缩短,百年来的侦查学进程远远超过了过去几千年所取得的成就,指纹识别系统、DNA鉴定、模拟画像技术以及同一认定原理、现场重建理论等标志侦查学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侦查学基础原理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促使侦查实践手段不断升级和侦查学学科体系不断充实与完善。在此过程中,侦查实践就像一位神奇的魔术师,不断将侦查学塑造、整合,并在侦查学的形成与演化中行使着它天然的使命。

一、实践的概念与分类

(一)实践的概念

目前在权威辞典中对于实践概念的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中外文化知识辞典》在对实践的诠释中说:“实践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客观的社会活动。”《应用写作大百科辞典》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对实践的解释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在其他辞典中对实践概念的界定也是基本趋同,仅仅是解释中个别同义词的替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活动”。

通观对实践概念的界定,可以梳理出实践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客观性。实践是人类针对现实世界的客观行为活动,这种活动是客观实在的,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通过对外在世界的改造以物质的形态变化体现出来的。因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改变的作用力自然也以物质为载体客观地表现出来。

第二,能动性。实践的本质就是它的能动性,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所在。动物的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对外在世界的活动是基于原始性本能的冲动需求,而人的实践活动脱离了动物性本能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有动机、有计划的探索客观规律、利用规律改造外在世界的目的性极强的活动。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概念总是与人的目的相联系的,不具有主观目的的活动不是实践活动。

第三,社会历史性。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其实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时期,实践活动总是受到历史的局限而表现出与时代吻合的具体外化形式。比如在初民的社会(原始人的社会)中狩猎、捕鱼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封建社会中男耕女织、重农抑商是主要的实践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三次工业革命的过渡中,人类经历了蒸汽时代到电气时代以至目前信息化时代的三种不断升级的实践历史形态,实践的具体形式可谓是随着历史的推进不断向更高的层次进步。而这正是实践社会历史性特点的应有之义。

(二)实践的分类

通过对实践现实活动的理论抽象,可以将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实践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

1.生产斗争实践

变革自然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生产活动,它是人类最基本的,也是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缺的活动,是贯彻人类社会始终的实践活动,是人的认识发展的基本来源,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实践活动。

2.阶级斗争实践

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它被生产实践所决定,又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实践。

3.科学实践

以探索客观世界奥秘或寻觅有效实践活动方式为直接目的的科学实验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人们变革自然和社会服务。

二、侦查学史的实践性内涵

通过对实践概念和分类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侦查在侦查人员收集获取犯罪线索及证据、查明犯罪及其犯罪活动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收集证据、查获犯罪。而这种活动必须依赖于社会大环境中的物质条件,因此说侦查活动首先是一门实践活动,具有实践的客观物质性、目的性以及社会历史性的一般特点。侦查学史的发展完善过程,就是人们在生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利用科学实践,不断提高侦查实践的能力,通过阶级斗争实践的形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利益的过程。而侦查的历史发展,从侦查活动的发端到侦查学的建立及其成熟和发展中的不断进步,无不表现出实践活动(主要就是侦查实践)的巨大推动作用,同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其他实践活动也渗透到侦查实践中,共同推进侦查学科的进步和不断完善。以侦查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作为串联分析的主线,我们可以统观侦查学萌芽、建立以及发展的实践性轨迹。

(一)侦查学的萌芽渗透着实践性的因素

正如马克思所言: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产生刑法,因而还产生讲授刑法的教授……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现象,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民众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而国家作为民众权益维护者必然要通国家权力来保卫民众的基本安全与合法权益,侦查活动就是在公权力对犯罪的干预下应运而生的。因此,侦查是国家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出现后的实践回应。

可以说,侦查的早期活动基本上是经验型和生活性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在最早的人类社会中由于民众基本上是生活在依据血缘、地缘结成的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的信息较为公开,没有隐私的意识,因此犯罪信息通过简单的人证就可以得到,同时一些基本的社会共识、生活常识常常为早期的破案者所运用,结合逻辑判断就可以简单地推导出谁是作案人。因此说早期的侦查活动更多的是以简单的调查访问和经验型的逻辑判断为主的侦查破案模式。生活实践中得来的风俗、习惯和一些基本的常识乃至宗教和巫术成为早期侦查破案的实践性理论基础。

后来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进步,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实践变化的表现形式就是新学科的出现,新技术的萌生,而这些新的实践科技的成果有效地渗入侦查破案中,推动了侦查破案实践形式的变化,这也间接映射出前面谈到过的实践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例如法医学、毒物学以及笔相学等实践学科的相继诞生提高了侦查破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侦查破案的模式“从人证向物证方面开始迈进”。侦查实践脱离初级形态的稚嫩,开始向一个学科的建立迈进。

(二)侦查学的创立是侦查实践性活动的结果

侦查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并没有产生完全的、独立的、现代意义上的侦查职权机构。相反,由于与军事、司法、行政等的彼此交融,侦查长期附属于这些机构。因此,很多时候侦查实践活动往往与其他实践活动交织在一起,自身无法得到专业性的发展。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实践性活动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侦查逐渐从其他实践活动特别是军事活动中脱离出来,开始出现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如 1801年法国建立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专设警察机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警察法案》,在伦敦设立警察厅,建立专职警察。1844年,美国在纽约建立了有 800名专职警察的市警察局。中国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九日在湖南长沙成立了“湖南保卫局”,开创了中国建立专职警察的先河。有了专门的警察机构后,为了应付日益猖獗和复杂的犯罪形势,侦查的实践性活动也开始专门化、职业化。同时对于犯罪实践性研究也助推了侦查实践性研究的专门人员出现。在 1893年被称为侦查学之父的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又译《犯罪侦查》),侦查学正式形成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社会的承认,并迅速普及到欧美各个国家,同时大学课堂中也开设了这门课程。

(三)侦查学的发展是继续实践的表现

在侦查学创立后的一百多年里,实践性因素成为侦查学发展导向中异常活跃的因子,可以说侦查学的继续向前推进基本上是沿着侦查实践性的轨迹而前进的。

当侦查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 (比如计算机犯罪)以及以现代新兴技术 (如以互联网、电信系统为载体,数字技术等)为依托而出现的传统犯罪的升级换代,就会给犯罪侦查带来实践工作中的难题。实践的问题显然需要从实践中提取参照样本,分析问题加以解决。随着侦查研究的深入,侦查实践也开始慢慢转型,最明显的就是数字化侦查应运而生,通过互联网的网上控赃、网上摸排等网上侦查活动以及网上取证,通过电信部门的电信数字侦查、手机定位、以机定人等一系列的实践性侦查新手段、新技术的运用,侦查实践活动开始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数字化侦查新攻略。而这些无不是侦查实践性工作引领的结果。

同样,在因犯罪而被动性实践的同时,侦查还往往寻求实践中手段和方式的创新,从而寻求自我实践的升级和突破。这种情况的具体表现就是其他学科的科学实践在侦查工作中的继续渗透,与实践中侦查的方方面面寻求理论和技术的对接,从而补充完善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这一方面突出表现的一个例子就是心理学理论开始在侦查工作中大范围应用。比如在讯问中通过观察被讯问人员的各个动作、神态(比如眉毛、眼神、呼吸)等细节,分析其内心世界的心理波动和心理趋向,从而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而且心理测谎的方式也已经在美国一些州以“有限采用”的实践理性开始作为证据使用。在目击证人的辨认过程中,侦查也开始注意侦查人员的外在行动对辨认人心理暗示的误导,从而确立了相对科学的辨认规则,比如“斯多瓦尔诉丹诺”案中,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可以主张“这种辨认形式是如此不必要地带有暗示性,以至于很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错误辨认,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再如“西门子诉美国”案中对辨认证据规则加以了修正,从而认可了经历审前暗示性照片辨认程序后再在法庭上作出的辨认证言,使辨认人的心理能够在完全自由平和的状态下,客观和较为准确地辨认出目击对象。同样,遗传学中的DNA图谱同一认定,唇吻、齿痕、视网膜比对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了新的作用,不断推进着侦查实践继续发展。

三、侦查学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翻开侦查学史这简短却内容丰富的历史画卷,侦查学的发展其实并非一帆风顺,它曾经走过的弯路证明侦查学其实是在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中不断进步的,而这进步的坎坷之路也证实了是实践在不断为侦查学发展的轨迹纠偏改错,保证其轨迹方向的不偏不倚。拿人身识别的同一认定来说,最早侦查实践中认定犯罪人的人身同一出现于法国的阿尔方斯·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该方法通过对人的四肢、脖颈、头颅等的尺码测量开创了人身识别的第一法。该法的出现帮助侦破了不少积案,但随着侦查实践的继续推广人们也发现该方法也会出现认定错误的现象,而且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在少数,在侦破积案的同时,错案频发也证明了该方法在侦查破案实践中的明显缺陷与不足。在 1900年英国开始废除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实践检验最终动摇了该方法的真理性地位,对其提出了否定。继而侦查实践开始转向了新的人身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遵循“指纹唯一性和终身不变的特征”,在1914年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家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识别法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且侦查实践中该方法的屡试不爽证明了指纹技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该技术的真理性特点最终为侦查实践所检验并一直沿用至今。在指纹识别技术成熟完善的同时,更多的人身识别技术也不断涌现出来,其中最为显著的要数DNA技术。自从 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DNA检验凭借其准确性强、灵敏度高,可检验的物证种类多(血样、尿液、精液、阴毛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均可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且极微量检材就可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技术优势,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一致肯定,以至于成为同一认定中最准确的人身识别新技术,被人称为“基因指纹”。同时唇吻鉴定、齿痕鉴定、声纹鉴定以及眼球视网膜的鉴定都成了人体可靠的“身份证”。而这些新方法能够在破案中得到认可和推广也是侦查检验的实践性结果。

当然在新的人身识别技术在侦查实践中层出不穷之时,一些人为科学式的人身识别技术也鱼目混珠地充斥到侦查工作中,给侦查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但正如前面所说,侦查实践就像是试金石,很多识别技术一旦在侦查实践中应用马上露出了狐狸尾巴,其技术中科学原理依据的不确实、不充分以及不成熟立刻在侦查实践中原形毕露,比如通过对毛发分析技术的检验证实,通过显微镜下观察阴毛,人身识别的准确率为十万分之一,可见毛发鉴定不具有可信性,而类似的还有纤维分析技术以及误用做同一认定的血清分析技术等。这些技术由于在侦查实践中渐渐被证实了其应用的错误性,渐渐被淘汰,而这一过程不但纠正了侦查学的研究和发展轨迹,也提高了侦查学本身的科学性和破案的效能。

四、侦查学的未来之路

(一)完善侦查学基础理论

作为一门系统完整的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这门学科成熟的标志。百年侦查学的历程,关注的一直是侦查学的技术性及实用性,而作为支撑这门学科大厦的基石——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却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侦查学的建立及发展过程中,众多的泰斗级刑事侦查学家,都是以某方面的刑事技术而扬名天下,比如使用“人体测量法”识别犯罪的法国人阿尔方斯·贝蒂隆,首次倡议使用指纹鉴定法鉴别犯罪身份的美国人托马斯·泰勒,最早研究笔相学的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欧美侦查学实际上是物证技术学,其研究和拓展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领域,而忽视了对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以及侦查方法、手段和策略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于欧美国家,苏联不仅建立了各级侦查机构网络,还拓展了侦查学的内容,苏联除了继续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于侦查领域外,还非常重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侦查中的运用,尤其是心理学、管理学、情报学、逻辑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引入,极大地丰富了原有侦查学的内容,也使侦查学的社会科学性质越来越突出,并最终形成了法律科学性的侦查学。我国在借鉴苏联的侦查学模式的基础上,重建了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极大丰富了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相继建立了侦查心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决策学、侦查情报学等侦查学的分支性学科,大大地拓展了侦查学的学科建设。但目前,侦查学基础理论并不是很完善,如何构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得到侦查学者的一致认同,因而,要将此大厦建得更稳更高,完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

(二)深入研究现代犯罪的发展变化,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全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被犯罪利用,将会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技能,增强其作案信心,对社会的破坏力更大。它用于侦查,将会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好社会的稳定有序,保障公民的权益。因而,侦查实践应先于和高于犯罪发展和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现代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社会信息资源获取容易的条件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大幅度提高,使侦查实践部门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况,面对这种形势,侦查方只有深入研究犯罪的发展变化,知己知彼,方可在侦查犯罪博弈中取得优势。

(三)顺应侦查学史的实践性轨迹,将侦查学的研究推上一个更高的历史平台

侦查实践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化,从神明裁判到一般的逻辑推理再到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侦查,使得侦查实践的确定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侦查学同样也是由单纯的物证技术研究发展到对隐含在侦查实务中的某些规律性的理论研究,大大推进了侦查学本身的跃迁式发展,因而,在整个侦查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绘出其逐渐上升的侦查实践性轨迹。现阶段,技术性刑事侦查论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从我国公安部刑侦局每年评出来的全国十大刑侦专家可以看出,他们几乎全是在某方面的技术专家。从这种现象看,侦查学界仍然停留在技术性侦查学的实用和功利性方面,为了更加全面地发展侦查学实践和理论,我们实有必要改变这种局面,大力发展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具体侦查方法和措施的研究,为侦查学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顺应侦查学的实践性轨迹,我们应充分利用过去侦查实践所提供和创造的雄厚的基础条件,分析研究犯罪,汇集全侦查实务专家和理论专家的智慧,将侦查学的研究推上一个更高的历史平台。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33.

[2]何家.法苑杂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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