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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中的高危人群控管工作

2010-08-15赵翠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良性人群犯罪

赵翠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河北廊坊 065000)

2004年 10月 15日胡锦涛同志在《在观摩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汇报演练时的讲话》中指出:“保持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所在,维持社会稳定需要协调社会的各个要素,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是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途径。

一、和谐社会建设需要重视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

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是指基于潜在犯罪原因的揭示,由政府、社会、社会组织及个人对社会上的某种危险性高的特殊人群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潜在犯罪予以预先管理、防范的一系列活动。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包括对高危人群的控制和管理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

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迫切需要重视高危人群控管工作。社会学在分析和谐社会构建时,将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这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变量作为最主要的自变量进行考察。因此,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良性运行[1]。广州市建立社会稳定机制理论与对策研讨会一致认为:“社会稳定是指社会保持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即社会障碍、冲突、失调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从这一讨论出发,社会稳定对社会主义社会良性运行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系统内部各个要素协调有序的发展是由境内外因素共同影响的,因此可能会受到国际因素的制约。2008年至今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同样也产生了冲击。例如,我国相当数量的出口外向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之困难随之加剧,甚至以许多企业关停倒闭的方式凸现出来,失业、无业人员大量增加,一个清晰的事实呈现出来:经济问题的强大影响正向社会领域蔓延,导致社会稳定形势更加复杂。在生产压力增大,甚至连生计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许多失业、闲散人员若与高危人群接触、交往,将可能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的又一潜在前提[2]。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消除潜在犯罪,减少不稳定因素,应成为我们分析、认识当前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从这个角度出发,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将是基于实践与理论视野下的一个理性选择。

二、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面前,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将不断显现出来。

(一)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高危人群控管工作通常被视为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整合方式。相对于其他社会整合方式而言,该方式是通过下述两种路径完成这一整合过程的。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社会的整合过程完成。即公共决策部门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金融危机背景下高危人群控管这一社会整合主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媒体、教育、社会舆论等多种途径之诱导,促使公众认同这一社会整合中心,消除影响认同这一中心的消极因素,促进社会整合,共同努力消除社会运行中的消极因素,变无序为有序,化失谐为和谐。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微观社会的整合过程完成。即通过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将高危人群控管之法规浸透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以此为核心向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推及 ——高危人群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通过邻里间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醒等渠道,共同设防,使其服从社会主体价值观的需求,从而能够较大程度地防止或者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在社会互动基础上完成社会整合[3]。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社会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社会良性运行中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不和谐的因素,通过社会运行中的这种较强的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使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稳步、健康发展。从这一讨论出发,社会稳定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潜在的不安定因素。高危人群控管工作以明确的规范确认对社会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社会行为,明确规定其管理、控制的方式及潜在的危险,把潜在不安定因素及各种社会冲突与实现社会良性运行因素相区分,完善整合机制。因此保持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

(二)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

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宏观措施,表现为以各种社会规范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消除犯罪隐患,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积累乃至爆发,必然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而高危人群的具体表现并非一致。在现代法治国家,高危人群控管的基本方式就是依靠社会控制。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将其表述为:“秩序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规范的控制才能实现。”[4]高危人群的管控过程包括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内在控制是指高危人群在认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自觉地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而外在控制主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成员服从社会规范。

高危人群的控管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可以通过舆论宣传、习俗、伦理等各种方式,引导其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促使该人群抑制或控制其犯罪动机,从而减少、消除犯罪因素,避免高危人群从潜在犯罪转向显性犯罪,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显然,这种属于软控制和非制度性控制的方式,虽然“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绝大部分高危人群对此还是有一定的原则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社会还可以运用制度约束、纪律规范、法律制裁等惩罚手段对已经产生的越轨行为进行制裁。

采用这种控制手段能使高危人群的行为限制在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控制是保持社会良性运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使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就必须为社会提供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和井然有序的稳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说,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作用。

(三)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

高危人群的控管工作是一种理性的行动准则。高危人群控管工作的理性在于控制和管理的规范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它具有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体现为可预期,从而规范、调整人的行为。

控管规范提倡的价值标准浸透了特定社会所倡导的共同价值体系,也浸透了群体的共同意志。控管规范成为引领、约束高危人群行为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确定的而且是公开的。高危人群通过对控管规范的认识和了解,就能够事先明确控管规范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了解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可以或不可以行为的界限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自由。在此基础上,他们就能够自觉地按照这些要求实施自己的行为,有效地引导、约束自身的行为。因此,在此角度下,控管规范就高危人群的群体意义而言,是高危人群社会行为的选择及定向工具。

以控管规范为高危人群社会行为的指向,达到对于潜在犯罪予以预先管理、防范的理性的预期,可以体现于社会成本减少这一具体领域,表现为控管规范以其自身的特征和功能,获得规范高危人群行为的特定意义,促进高危人群行为的理性化。从外在形态上看,这一调控过程即为运用社会控管规范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打击高危人群的潜在犯罪,对社会各层面的治安实施提供科学、高效、有序管理的系统与机制。按其实践意义,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

从社会运行的角度说,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具有对高危人群违法犯罪提前预防和控制的性质。这一性质实质是消除了影响社会良性运行的障碍或不安定因素,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三、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发挥效能的条件

高危人群控管工作发挥其减少与消除高危人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需要一定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涉及很多具体的问题。笔者认为,充分重视并发挥高危人群防控社会机制的作用乃是当务之急。因此,要实质性地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化防控手段的完善

制度化防控即按照已形成的条文规定,由某种组织体系加以推行的一种社会防控形式。其实质是依照严格的规范进行。它促使高危人群依据该规范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比较清晰的判断和预测[5]。在现代社会中,制度化防控手段处于高危人群控管工作体系的核心地位。

社会运用制度化防控手段作用于高危人群,力图使高危人群的潜在违规意识通过制度化防控手段的导向作用得到抑制、调整和削弱,促进高危人群有效地遵从社会规范,提高预防和控制高危人群犯罪的工作效率。这一工作效能的真正发挥,意味着控制和减少犯罪这一主观目的的实现,进而保证了社会运行呈现有序和稳定的状态,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良性运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的高危人群防控制度。

(二)基层防控组织的发展

高危人群防控规范的有效贯彻与执行是通过基层防控组织来完成的。从调控手段的形式方面来讲,基层防控组织与高危人群接触最频繁,关系最密切,通过它可以及时了解掌握高危人群的思想及行为动向,因而它是高危人群防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基层防控组织作为控制的主体,在行为准则领域中,运用各种防控规范和奖惩手段来约束高危人群的行为方式,使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符合社会要求。就微观层次而言,也即调适了高危人群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协调发展。鉴于此,重视基层防控组织的发展,是高危人群防控工作收到较好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文化控制价值的认同

文化控制即文化控制手段,是高危人群防控社会机制的重要防控手段之一。它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对高危人群进行控管的方式,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控制等。

文化控制手段依据社会互动中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来实现高危人群防控的目的,即通过人际交往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来产生制约和限制作用,从根本上减少和抵御高危人群的犯罪,形成预防和控制高危人群犯罪的社会机制,增强该群体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遵从和顺应,使其行为不危害社会运行。

基于上述几点分析,我们很有必要将高危人群控管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整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之中,在更具有战略意义的层次和高度上预防、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欧阳亮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视角 [J].当代行政, 2005,(1).

[2]宋尔东,严从兵.2008年社会治安形势[EB/OL].[2009 -01-13].http://china.com.cn.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3-44.

[4]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 [M].贾春增,董天民,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5]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 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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