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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防范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作用

2010-08-15李其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治安公安机关

李其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试论民间防范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作用

李其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民间组织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之一。在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综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除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导地位外,还要充分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单位内部保卫组织、保安服务公司等各种非政府(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间防范组织;治安防控

一、国内民间防范组织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称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官方一般称民间组织。英文全称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 NGO),或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 NPO)]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专家估计,中国目前民间组织正以年增长 10%~15%的速度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1]。尤其是作为治安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非政府 (民间)组织,其发展已趋于多样化,有防范性的自治组织,还有提供有偿服务的防范组织,它们在犯罪预防中日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真正意义的民间犯罪预防系统还没有形成,其构建的任务仍然是十分艰巨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防范组织还需要根据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二、当前国内民间防范组织的构成

社会治安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需求,因而需要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从非政府犯罪预防系统 (也称为民间犯罪预防系统)的主体看,民间防范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是中国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的一种,是依据村 (居)民自治法律建立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社区治安的群众自治性安全防范组织。它包括四种类型:农村治保会、城市社区治保会、单位内部治保会和行业系统治保会。治保会是党和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它在犯罪预防中起着极为特殊的作用。

(二)治安联防队

治安联防队是建立在企事业单位、街道和乡村区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它的组建工作由单位和基层领导,公安派出所牵头[2]。治安联防队员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治安联防队员包括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训、集体住宿的协助警察工作的人员;广义的治安联防队员还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雇用、非集体住宿的协助警察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群众进行法制和“四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驻点执勤和巡逻;协助堵截、缉拿各种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的治安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清理收容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治安联防队由于服务单位不同,还有护厂队、护校队等形式,他们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都是犯罪预防工作。

(三)单位内部保卫组织

单位内部保卫组织,是指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单独设立的,在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专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保卫组织。它是治安管理组织中的一种职业化安全防范组织[3]。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到 20世纪 90年代初公安部对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改革之前,其性质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具有双重性。根据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已经由原来的双重性质转变为单一性质,不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不再具有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性质,不再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而是回归为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一个职能机构,从事犯罪预防、灾害预防和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等职能,是非政府犯罪预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是以履行合同等有偿服务方式依法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的、具有防范犯罪和事故从而有利于社会治安的具有重要公益效应的特殊企业,是治安管理组织中的职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其任务是,满足社会安全防范需要,完善社会安全防范机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为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服务。中国现代保安业自 1984年诞生以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在不同层次上的需求,在非政府犯罪预防体系中承担着重要角色,是连接我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犯罪预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的安全防范辅助力量。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主体构成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机关依据系统论,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整合内部警力与社会资源,以社区警务为基础,以全时空巡逻防控为基本勤务方式,以刑侦防控为首要环节,形成统一指挥、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运转,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能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控制的警务工作系统[4]。系统有整体性、层次性与开放性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理所应当具备整体性、层次性与开放性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否则难以说其成为一个系统。这也是我们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践中应当注意的。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包括所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既包括公安机关、各类群防群治力量,还包括所有参与到社会治安维护中来的人民群众,即“广义”的社会治安力量。当然,防控体系建设的核心主体是公安机关,其他主体属于非政府防范力量,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民间防范组织。

四、民间防范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

作为犯罪预防体系重要主体的民间防范组织在社会防控体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效缓解政府防范力量 (主要指公安机关)的压力,增强社会治安的稳定性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核心主体,要整合内部警力和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自己的核心主体地位,而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等民间治安防范组织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力量,它们通过有效的组织和发动,积极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形成严密的防范体系,进行自防、自保和自卫,管好防范的空间,减少甚至消除地区的犯罪机会。民间防范组织还有助于激发和动员居民、村民的协作观念,创造更好的犯罪预防的环境,密切人际关系,有效缓解公安机关的压力,促进社区的犯罪预防建设,实现社会稳定。

(二)在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其他自发的防范组织相比,本文所谈及的民间防范组织,具有组织严密、专业性强、队员积极性高、与警方关系密切等特点;与公安机关相比,这些民间防范组织人数众多,分布于社会基层,加之个别民间防范组织具有市场特性,可以从事警方不能为、不欲为的特定的治安防范任务,可以有效地弥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不足,它们作为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主体,使整个治安防控体系的预防功能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主和民间多样化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机制,打防更为协调,使制衡手段、预防手段多样化,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使预防也更趋于合理、完善和综合。因此,在防控社会治安、组织和动员群众等方面,这些民间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依靠的主要对象。

(三)有效地缓解了社会不良心理的产生

保安服务公司作为重要的民间防范组织之一,处于治安防控体系的中心地位,是治安防控体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它联系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和各种需求,其作用无可取代。它是一种以有偿服务为方式的安全防范组织,是连接我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力量,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以介入市场经济的模式,实行有偿服务,使许多原先不能得到的安全需求成为可以服务的内容,这样就使得公众由于受犯罪威胁而带来的不良心态和恐惧心理得到缓解,人们的安全感得到了增强,心理预防的能力得以提高,从而缓解了社会不良心理的产生。

(四)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基础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历来强调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基础工作在公安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公安工作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工作机构和人员,另一个是工作内容。从工作机构看,公安工作的基础一个是基层派出所,另一个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和机构。社会的基础工作主要靠派出所和治保会去完成,单位内部的基础工作主要靠内部保卫组织来完成。还有具有特殊意义的保安服务公司,它打破公、检、法、司等专门机关在犯罪预防上一统天下的格局,开辟了社会犯罪预防、民间犯罪预防的新路子,客观上刺激了民间、社会在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积极性,强化了民间防范犯罪、社会犯罪预防的功能和作用,使整个犯罪预防体系的结构更合理,手段更多样,效果更明显。因此,做好民间防范组织的各项工作,有助于基础公安工作的加强。

综上所述,民间防范组织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增加了预防犯罪的手段、方法,特别是使用安全防范技术和设备,增加了受侵害单位、组织、个人主动预防犯罪的能力,强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极大地支持了政府犯罪预防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要充分调动各种民间防范组织的积极性,使其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力量,以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5]。

[1]姜鹏 .发展民间组织,促进社会和谐[A].中国 (河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国际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张弘.犯罪预防学 [M].北京:中国人安大学出版社, 2004.82-83.

[3]熊一新,李健和.治安管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6-60.

[4]熊一新,周舜.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属性及结构模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

[5]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治安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99-103.

责任编辑:崔海英

On Non-Governmental Public Security Organ izations’Functions in the Social Prevention-Control System

LiQiwen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 eijing100038,China)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are themainstay of socialprevention-control system of public security.While establishing this system integrating“beat,prevention and control”,besides the leading role of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s,the basic function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such as security committees,joint security teams,the security departments in a unit and security service companies,etc,should be brought into full play,so as to strengthern the synthetic control of social public security and help realize the social stability.

non-governmental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prevention-control of public security;function

D631

A

1009-3192(2010)06-0011-03

2010-09-24

李其文,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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