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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视野中的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

2010-08-15张立平

文教资料 2010年1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恩格斯资本主义

张立平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既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又是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建设中各个群体之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前提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与否直接关涉着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成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蕴藏着丰富的社会建设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马克思与恩格斯对社会公平思想有着深刻的分析和论述。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纳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视野中加以考察,对加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公平与社会建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讲,社会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社会资源的分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系统里满足属于该社会人们多方面权益的一种社会尺度。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一方面,社会建设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力量,反过来说,社会公平正义是否落实又是社会建设成效好坏、是否成功的衡量器和试金石。社会公平与社会建设更为直接的关联还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按照公平正义的概念和原则来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特别是民生问题上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有利于保障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总之,通过制度创新推进和落实公平正义,这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而落实的程度和效果,反过来成为社会建设成效的实际检验。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而且是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我国社会正处在激烈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转型,经济体制的深入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我国的社会建设,重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解决,重视社会公平的维护。只有这样,才不致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向前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才能胜利实现。由此,党中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任务,并在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P36)其中,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加强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因为社会建设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既包括宏观的社会制度的创新,又包括微观的社区制度的创新。而制度创新的实质归根结底就是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概念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新型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让全体人民,特别是让社会弱势群体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自“轴心时代”以来中西方都在回顾人类历史,重新思考人类社会所应有的方式,力图寻找到实现公平状态的可能具体方案,并批判地考察现存社会的不公平状态,将消除这一现象作为道义上的课题提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毕生从事着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但他们的公平思想与前人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虚伪和不彻底性,同时也对未来社会主义公平进行了科学构想,社会公平是马克思恩格斯探索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之一。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公平观点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背景下展开其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他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首先体现在对资本主义平等原则和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公平观念批判、揭露,并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平等权利和地位分析的过程中进行阐发,为未来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构想和设计奠定了基础。

“自由”、“平等”、“人权”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理念,然而这种纯理论或道德上的抽象概念,在“把一切正义‘措施’都化为灰烬的‘经济规律’”[2](P351)的作用下都走向了自己的反面,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发展的基础上,揭示出社会公平归根到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永恒公平”是蒲鲁东的最高理想,他说:“平等作为理性的创造原则是财产赖以构成的基础,而作为这种理性的根据,它又是证明财产的一切论据的基础。”[3](P50)蒲鲁东错误地赋予了社会公平一种神秘的、超验的本性,把它看成是对现实经济关系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4](P150)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超验的公平观”时指出,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合理性”范畴,不能将它当作理性的发现和道德的追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或价值评判,公平观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尤其是分配关系与评价主体之间关系的反映。在谈到公平观念的产生时,恩格斯指出:“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5](P211-212)这表明,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从道德意义上讲的公平是道德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但也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恩格斯说,当工人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满而说这是不公平时,这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6](P209)因此,作为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公平,不是决定经济关系或社会制度的先验本质,相反,作为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P22)。

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刻揭露资本主义公平虚伪性和不彻底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关于社会公平的辩证认识。社会公平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超历史、超民族、超经济的公平观是小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深刻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5](P448)所谓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公平的内容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5](P212)因此,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企图寻求一种凌驾于一切社会制度之上的普适意义上的公平内涵是不可能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不仅社会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的内容,公平的标准也是如此。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买卖时,马克思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的。”[8](P185)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8](P185)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但这种等价交换原则也只是一种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9](P199)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明确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10](P199-200)由于资本主义的劳动是雇佣劳动,因而不可能实现劳动平等,也不可能实现产品分配的公平,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自由、平等、正义具有抽象性、形式性和虚伪性,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自由、平等和正义。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针对当时流行的空想社会主义所宣扬的粗陋的、平均主义的公平观点进行了深刻批判:“任何私有财产,就其是私有财产而言,都至少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感到嫉妒和平均欲,以致这种嫉妒和平均欲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从想象的最低限出发的这种嫉妒和这种平均化的完成。”[11](P52)他们认为,对私有财产只是从它的客体方面来考察,靠改变财富的分配方式和抹平个人才能的方法,不但不能实现真正平等的理想社会,反而只能造成妒忌心和平均主义欲望的膨胀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平的构想

批判与建设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显著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就业状况的批判与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构想是同步的。正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公平原则的抽象性、形式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不正义性的基础上,在探讨现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在矛盾的解决途径的过程中,马克思表达了他的卓越的社会公平思想——共产主义理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5](P306)因此,无产阶级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的历史使命,正如马克思指出,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8](P97)。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无产阶级的社会公平观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消灭阶级特权,而且在实质上要消灭阶级本身。恩格斯指出:“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的要求……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5](P447-448)“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5](P448)所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就掩藏在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行动之中,因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别以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4](P51),“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12](P373)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公平占有,而且是消灭了当代阶级差别上的平等,正如恩格斯在1891年出版的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单行本的导言中所述,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条件下,“当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4](P330)在此基础上“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5](P633)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与消灭阶级和私有制、超越资本主义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相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分配原则的具体阐述,分析了社会主义公平的相对性和历史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5](P304)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即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而也是形式上的平等,内容上的不平等。而要完全实现公平的分配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由此可见,以“消灭阶级”为实际内容的无产阶级社会公平是一种历史的、具体的和实践上的要求。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公平观的实现,而是基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启示

社会公平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局,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必须予以重点解决的问题。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规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深入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社会公平问题。

无论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深入批判,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科学构想,都说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将社会公平视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促进社会公平,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成员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大和谐因素,使社会总体上稳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创造一种和谐的氛围;同时,社会公平注重人们之间的利益协调,必然大大提高人们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创造力,提高生产效率,加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进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13]要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在改革创新中实现社会公平;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升社会的整合程度,逐步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

2.科学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在社会公平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很大的差距,情况也更复杂,尽管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彻底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创造了前提条件,但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还需要满足基本条件或物质基础,即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派别的头脑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实际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等使得当前必然客观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必须尽可能把社会不公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努力实行各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好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不公现象,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不断满足彻底消灭社会不公的各种条件,逐步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14](P576)

3.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逐步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构想都是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理性基础之上的。我国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社会不公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些科学规律。一方面,吸收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公平的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公平的人民性政治立场,将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公平主体,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最大利益,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方面,将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公平的构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利益矛盾及其协调均衡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努力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缓解比较严重的贫富差距;将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权、就业权、劳动保护权等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劳动、共同奋斗中,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共谋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共创国家和民族的美好未来”。[15]

[1]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

[9]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11]复旦大学哲学系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室编译.西方学者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

[13]胡锦涛: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N].人民日报,2005,02-20,(1).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15]李崇富.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方法论问题 [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本文系广州松田职业学院重点课题“民办高职思想政治教学改革与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09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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