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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浦笔记》的史料价值

2010-08-15吉毛仔

文教资料 2010年12期
关键词:宋史文理笔记

吉毛仔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芦浦笔记》,南宋刘昌诗所撰。一般认为,此书是刘昌诗在慈溪县中一个名为芦浦铺的驿铺当盐官时所作,故曰《芦浦笔记》。而作书的原因则为“服役海陬,自买盐外无他职事。官居独员,无同寮往来。僻在村疃,无媚学子相扣击。遥睇家山,贫不能掣累。兀坐篝灯,惟续书以自娱”。[1]P1

《芦浦笔记》通行本共计十卷。卷数虽不多,但所涵盖和涉及的内容却相当广泛。正如作者在自叙中所言:“凡先儒之训传,历代之故实,文字之讹舛,地理之迁变,皆得遡其源而循其流。”[1]P1上自先秦典籍,下至宋代典章制度,以及作者所见所闻之逸闻轶事,都有记载或考证。除内容广博外,文中亦颇多创见。《四库全书提要》言此书:“其论泥轼、屏星、金根车、……杜甫诗错简、皆有特识。”[1]P84

此书还保留了宋代的一些珍贵史料及逸闻轶事,具有不容忽视的史料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纠正吴曾《能改斋漫录》之失误

《能改斋漫录》为南宋吴曾所撰,其应试不第,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曾献书秦桧,遂得官。故书中有很多谄媚秦桧的话语。此书编刊于绍兴二十四(公元1154年)至二十七年(公元1157年)间,不久,因仇家告讦,诬告此书“事涉讪谤”,书遭到禁止刊印。后至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才开始重新刊印、出版。新出版本经过删改与弃舍,与原版大不相同。根据此书的点校说明,我们可以得知刘昌诗主要活动集中于淳熙八年(公元1181)到嘉定八年(公元1225)。其作《芦浦笔记》时,所观阅和订正的是重印后的《能改斋漫录》。由于各种原因,《能改斋漫录》中存在着不少失误,刘昌诗在《芦浦笔记》中亦多有指出。正如《四库全书提要》所言:“其书多纠《能改斋漫录》之失。”[1]P84以下仅列两个例子以作证明。

(一)《芦浦笔记》卷3之《“山谷南还”误》

此篇是纠正《能改斋漫录》《记诗》卷中关于山谷与南华竹轩的地理方位的错误。《记诗》言从山谷至南华竹轩为南还。但刘昌诗在《“山谷南还”误》中言:“南华在韶州,属广东。山谷在宜州,属于西路。”[1]P22由此可知,其应为西还而非南还。(宜州和韶州纬度相近)

(二)《芦浦笔记》卷3之《漫录书人官位表》

《能改斋漫录》中《记文》卷,提到“大丞相冯当世”、“参政蒋之奇”等字样。但刘昌诗却云:“然当世未尝为相。……而蒋(蒋之奇,笔者注)未尝为参政,当作枢密。”[1]P23

二、考证宋代科举史实之重要依据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选士制度的主要形式,是中国教育史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历史上通常将隋代设置进士科作为科举的开始,此后各朝各代均有完善,如唐有考试糊名,宋则区分等级,明创用八股等,至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废除。

(一)考试糊名

科举考试糊名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新唐书·选举下》卷15载: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第”、“判之糊名,自此始也”。[2]P1175在谈到考试糊名的起源时,笔记史料中,除唐代人刘餗的《隋唐嘉话》和宋代人高承德《事物纪原》有记载外,《芦浦笔记》亦有类似的记载,亦可考证。《芦浦笔记》卷3之《糊名》有载,言:“《能改斋漫录·事始门》载,取士至仁宗始,始有糊名考校之律。然尝记唐武后时,以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恐出于此。”[1]P21由此亦可看出,刘昌诗征引广博,考证翔实,应为后人所推崇。

(二)五等考第之制

宋真宗景德年间,颁《亲试进士条制》规定:“凡策士……其考等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3]P3610无独有偶,《芦浦笔记》卷5《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中,亦有类似的记载,言:“三月五日阴,寒。驾幸覆考所起居。宣赐酒食果子。第一谓学识优长,辞理精纯,出众特异,无以比伦。第二谓才学该通,文理周密,于群萃中堪为高等。第三谓艺业可采,文理俱通(须合得及第者)。第四等谓艺业稍次,文理粗通,于此等中仍分优劣,优即为第四等上。第五等(须必然合落者)谓文理疏浅,退落无疑。”[1]P39由此可见,自宋真宗颁《亲试进士条制》至宋神宗年间(日记写作时间)以来,宋统治者对五等考第的评判标准更加明确,等级区分更加严格、细密。除粗分为五等外,五等中亦有上下之分,而且要求达到第一等的难度提高:除须满足“学识优长,词理精绝”外,尚须“出众特异,无以比伦”。

三、补阙《宋史》记载空白

我在读史书时,常见“王复,宋之忠义者也”的字样,经常感到困惑:“王复,何许人也?”遂翻《宋史》以查阅,竟无。后再三细致查阅,终在《宋史》卷448《赵立传》中的附录中寻至踪迹。言:“王复,以龙图阁待制徐州,建炎三年,金人自袭庆府引兵围徐州,复与男倚同守城,率军民力战。外援不至,城陷,复坚坐听事不去,谓粘罕曰:‘死守者,我也。监郡而次无预焉,愿杀我而舍僚吏百姓。’粘罕欲降之,复慢骂求死,阖门百口皆被杀。巡检杨彭年亦死焉。事闻,赠复资政殿学士,谥壮节,立庙楚州,号忠烈,官其家五人。”仅寥寥数行,可谓近似空白。对王复出生年月、官位品阶、生平事迹、行为品性无从得知。王士祯在其《池北偶谈》卷8的《壮节王公传》的按语中亦言:“按《宋史》附公于《赵立》已非体,又剪裁太略。”[4]P172

值得庆幸的是,《芦浦笔记》卷8《资政壮节王公家传》对王复的生平、官阶、举止、品性、气节等均有详细的记载,是了解王复不可或缺的笔记史料,也是此书最具史料价值的部分。王士祯在其《池北偶谈》卷8的《壮节王公传》中全文照录,并说:“宋壮节王公复守徐州,阖门死节。《宋史》仅附书《赵立传》,亦不详何许人。一日,读刘昌诗兴伯(笔者按:刘昌诗字兴伯)《芦浦笔记》,乃知公为吾乡人,传载也系官阶始末甚悉。”[4]P169且在条末的按语中言:“若非兴伯笔记,公之始末,无从考镜矣”。[4]P172由此可以看出,《芦浦笔记》之《资政壮节王公家传》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极富内涵的史料,而且补阙了《宋史》中关于王复记载的空白,为史学研究者提供了帮助,找到了捷径。

四、史料辨伪学之例证

辨伪是史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史学研究,不仅要有丰富的史料,而且要求这些史料必须正确。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应用史料时,学会辨伪,即辨别其真假及其价值。《芦浦笔记》中的部分内容即为此充任了有效的例证。详细如下。

(一)《芦浦笔记》卷1辨《约法三章》

班固所作《汉书·刑法志》有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5]P1096至此,“约法三章”遂成成语。而此处“约”即变成“省约”之“约”、“约束”之“约”。刘昌诗认为,《史记·高祖纪上》所载“约”为“契约”之“约”[6]P362、“约定”之“约”,即“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非如班固所认为的“约法三章”。其标点应停顿在“法”之前,而非“约”之前。亦如刘昌诗在此篇中所言:“若以‘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八字作一句,恐不成文理。合于‘约’字句断,则先与诸侯约,今与父老约,不惟上下贯穿,而‘法三章耳’方成句语。”据此可知,这显然使原意遭到歪曲。此谓为辨伪充当例证矣。

(二)《芦浦笔记》卷1辨《冯妇》

时人句读为:“孟子: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云云,其为士者笑之。”[1]P1而刘昌诗则认为,“卒为善”为一句,“士则之”为一句,“野有众逐虎”为一句。连续起来句读应为“孟子: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云云,其为士者笑之。”这样文意俱通,且读之顺畅。刘昌诗在此篇后文对此断句亦作了解释,言:“以其有搏虎之勇,而卒能为善,故士以为则。及其不知止,则士以为笑。‘野有众逐虎’句,意亦健,何必谓之野外而后云攘臂野。”此又一谓为辨伪充当例证矣。凡此种种,此书中俯拾即是,举不胜举。我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

尽管《芦浦笔记》的史料价值不容忽视。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书中也存在着不少迷信和荒诞的内容。而且,由于作者可能为引文的简略而不顾及原意,书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再加之刊刻流传过程中难免有误,所以我们也应看到,《芦浦笔记》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也是应该指出的。为此,我们应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更好地收集和整理史料。

[1][宋]刘昌诗.芦浦笔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6.

[2][宋]欧阳修.新唐书·选举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元]脱脱.宋史·选举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清]王士祯.池北偶谈[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汉]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汉]司马迁.史记·高祖纪上[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刘英杰.中国教育打事典[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8]何忠礼.中国古代史史料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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