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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南·野有死麕》再探析

2010-08-15曹继华

文教资料 2010年9期
关键词:吉士白茅诗经

曹继华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中国古典文学文献研究所,北京 100875)

一、文义之争

《召南·野有死麕》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

《诗经》学史上,各家各派对于这首诗歌主旨的分析和阐释有不少,主要有厌恶无礼说、凶荒杀礼说、讽刺淫奔说、赞美贞女说、山民为婚说、淫奔之诗说、嘉行古道说、赞美蚕妇说、男女幽会说、猎手恋爱说等。①现代的一些《诗经》研究学者则从人情和天性出发,对该诗作出了全新的解释,正如李山教授所言:“怕犬吠,是女主人公对礼法的正视;无使犬吠,是怀春人对礼法的偷渡。女主人公对亲近的狗儿的‘出卖’,使诗多了些深度的东西。”②还有不少学者则从社会学和民俗学的角度对该诗作出新的阐释。胡适认为《野有死麕》一诗最有社会学上的意味。诗中用白茅包裹着的死鹿,正是吉士诱佳人的贽礼。③日本学者白川静教授认为,野地的獐鹿做神圣的牺牲,好荐奉神明;怀春的巫女是荐神之物。“吉”有“清”意,“吉士”就是“祝”“此诗意指巫女和吉士以许神之身,发生不正常的关系。”④

对一首诗歌有如此之多的解读,很值得我们关注。

何谓“死麕”?马瑞辰认为,蓋取纳征用麕皮之义,“用其皮,非用其肉,《诗》但言‘死麕’、‘死鹿’者,犹《诗》‘虎韔’,‘鱼服’,皆用其皮,但省言‘虎’、‘鱼’也”。⑤姚际恒在《诗经通论》中提出:“此篇是山野之民相与及时为昏姻之诗,昏礼,贽用雁,不以死;皮帛必以制。皮帛,俪皮、束帛也。今死麕、死鹿乃其山中射猎所有,故曰‘野有’,以当俪皮;‘白茅’,洁白之物,以当束帛。”

孔颖达在《孔疏》中言及,这是匈荒之年不如丰年,所以减少礼物的等级。换言之,由于世乱民贫,因此减省贽礼,以死麕肉当雁币也。孔颖达这种说法不是没有根据。在《逸周书》的《命训解》中,文王曾提到一个重要的观点:“礼有时”,“礼无时则不贵”。《周礼》所以分周官为四季,如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考工,时序并然,正是根据文王“礼有时”之原则划分的。《逸周书·籴匡解》中,叙述文王之世,礼制之丰俭,必须根据岁收的丰欠来决定,书中也提到:“成年年榖足,宾、祭以盛,……年俭榖不足,宾、祭以中盛。……年饥,则勤而不宾,举祭以薄。……大荒,有祷无祭。……丧礼无度,祭以薄资。礼无乐,官不帏,嫁娶不以时。”

孔颖达认为,首先这是婚礼中的一个环节。周代的贵族婚礼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五礼的程序。男方选定适合婚娶的对象后,会请托媒人征询女方的意愿,此时媒人揣雁作为见面礼赠送女方。按照《白虎通》的记载,雁是随阳之鸟,能随季节迁徙,暗含妻从夫之义。其次,用死麕代替大雁,减少礼物等级,是基于凶年的原因。但是可能这个前提就是不正确的,错误的前提下,能推导出怎样正确的结论呢?另外,孔氏没有解决的问题是,麕肉较活雁,如何为杀礼呢?因为这里不存在不尊礼的问题,而只是没有达到预期的礼的等级而已。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后代学者在文本阐释方面的局限性。

二、文体之议

朱熹以章为单位,标示兴体、兴法。他在《诗集传》中认为,“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四句为“兴也”。元代的刘玉汝在《诗缵绪》中将“兴”分为两种,即有取义者和无取义者。根据刘氏的观点,如果这里首四句是兴,那么显然是有取义者。死麕不如雁的鲜活,也显示出其失时。失时之物的背后是失节之人的失节之行。

关于兴体,《文心雕龙·比兴》篇云:“毛公述传,独标兴体。”《毛传》以篇为单位,在305篇中,标注兴体的有116篇,多集中在《国风》(计72篇)与《小雅》(计38篇)。 但《毛传》在《野有死麕》一诗中未标示兴体。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何谓兴?按朱熹的解释为托物起义,即“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而“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之间不存在先言后引的问题,而是客观并行存在的事物。死麕、白茅、女子、吉士、春天,所有这些意象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鲜活的画面。至于画面组合生发出的内涵,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何谓赋?钟嵘在《诗品序》中,对赋、比、兴三种手法做了自己的解释:“故《诗》有三义焉,一曰兴,二曰比,一曰赋。文有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这里,钟嵘对兴的阐释和其它人有不同之处。所谓“言有尽而意有余”,就是在“起兴”中有含蓄不尽的情味。钟嵘对赋下定义时,在“直书其事”外,又补充了“寓言写物”,就是说,赋除了直接叙写事物,同时也可以在叙写这一事物中寄予深刻的含义。

基于以上兴和赋的差别,笔者认为,“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几句更接近赋,而非单纯兴也。这可能也是毛传没有标注兴体的原因。死麕、白茅、女子、吉士这些事物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画面内涵:逾礼。而诗作者似乎要传达一种声音:保持礼仪。

首先,死麕的理解是关键。按照传统的训释家的观点,死麕是作为婚姻的“纳采”之礼。既然为采礼,为何不通过媒人,而要私自相送。况且还是死麕,不是活雁。就算是定情之物,也应该是充满朝气和活力的事物,像《郑风·溱洧》描写的那样:“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蕑兮。”男女相携,手持兰草。礼法约束,乐中消解。殊地特情,礼法可容。而这里,死麕可能就是所谓的吉士随机在野外获得,不一定有所用心。既非用心,可见行轻;行轻,见情浅;情浅,见礼薄;礼薄,见俗变。而诗人正是以一种客观冷静,又不失调侃的赋陈手法,表达了对失礼行为的劝诫。

这种赋的表现手法,和“春秋笔法”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春秋笔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体例是“常事不书”。所谓“常事”,按照《公羊传》所言,指四时之事,特指四时中的一般礼仪活动。由季节性礼仪的“常事不书”,而至一切礼仪活动,再进一步则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史官极其关注四时常祀中的不正常的事件,一旦它被载录,就表达了史官的谴责,所以,载录了非常之事,就是‘讥’”。⑥“常事不书”并不仅仅是一个选择素材的问题,而且是让什么呈现出来接受判断的问题。⑦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和这种“常事不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既然是婚礼中的一个环节,为何写出来?既然写出来了,为何不是正常之物,不在正常之地?男女野地私会的诗歌,《诗经》中不是没有,但大多在民俗礼仪允许的范围内,《墉风·桑中》曰:“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水之上矣。”而“上宫”就是当时的祠堂。上古蛮荒时期都奉祀农神,男女交合,促进万物繁殖。因此很多祀奉农神的祭典中都伴随着群婚性的男女欢会。而这里,吉士和怀春之女约会的地方是在无人的野外,无形中就暗含了“举止行为失当”的内涵,传达了诗人的褒贬态度和写作旨归。

其次,“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通过诗中抒情主人公之口传达出来,鲜活生动。以失礼人之口,传正礼之大义,尊礼之义见自现。这也是诗人的高明之处,于无形中起到正其行、立其意的效果。

三、诗旨探寻

《野有死麕》一文历来备受争议,还在于后代人在理解诗歌内涵,以及写作手法方面存在误区,将其和“二南”完美的体系相比对,没有辩证看待诗作者和诗文编订者的意图。

这里,要提到的就是王柏的《诗疑》及其删诗问题。王柏是朱熹的三传弟子,南宋的怀疑学风,到他这里发展到了顶峰。他不信《诗序》,不信毛、郑传笺,是大胆怀疑派,甚至要删掉《诗经》中三十二篇诗。王柏对待三百篇中爱情诗的态度,较之朱熹更为坚决和严厉。他认为那些男女言情的诗是“恶行邪说”,要删掉。其中《召南·野有死麕》就列在三十二首被删的诗歌之首。不管王柏的作法是否激进,至少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宋人从《野有死麕》这首诗歌中读到了礼法之外一些情性的东西,这是与原始的风俗礼仪相去甚远的。

一时代有一时代之解经方法。汉人解经更多放在“礼”的角度。《诗经》每首诗歌的原作者最初是否存有宣扬德性的想法,我们无法考辨,但作品解读中,对德性的强调却是很明显的。《诗序》言 《野有死麕》“犹恶无礼也”,显然也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而后代学者则又从民俗和社会等方面提出了赞美贞女说和山民为婚说等。这些说法无疑规避了与“二南”作品均是“王者之风”的矛盾,使得《野有死麕》这样的作品可以被放进“二南”的完美体系之中。可问题是,不管是持何种观点,在整体认知该首诗歌时,有时仍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正如前文孔颖达“凶荒杀礼说”无法解释“死麕”较“活雁”杀礼的原因一样。

笔者认为:首先,该首诗歌蕴含了一定的社会风俗。其次,该首诗歌有自由情性的表达:“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且不论这些情感的发生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礼仪,但这些文辞却鲜活生动地展露了人情社会的真实画面。最后,该首诗歌包含了《诗经》编订者的价值判断。

“二南”中加入《野有死麕》确实存在很大争议。如果是编者编订过程中的失误,则可以存而不论。可问题是,如果把诗歌放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中去加以观照,则可以从反方面得到不一样的解读。《诗序》对诗文的理解,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从孔子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得到启示。孔子“恶郑声之乱雅乐”,认为《诗经》“二南”传达了一种温柔敦厚、和平中正的礼乐精神内涵。从这个角度而言,《野有死麕》存在从“讽”的角度传达“维礼”意图的倾向。笔者认为:“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为赋体,非兴体,也基于此种考虑。

注释:

①张树波.国风集说(上).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206-209.

②李山.诗经析读.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3:34.

③胡适.论野有死麕书.顾劼刚编著.古史辨(第3册).台北:蓝灯文化,1993:442.

④白川静.诗经研究.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2:94.

⑤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97.

⑥过常宝.原史文化及文献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02.

⑦同上:103-104.

[1]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勘,1979.

[2]李山.诗经析读[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3.

[3]过常宝.原史文化及文献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张树波.国风集说(上)[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5]鲁瑞菁.《诗经·野有死麕》新识——一个结合周代礼俗与纯文学观点的考察[J].先秦两汉学术,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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